三、《欧洲宪法条约》的结构和主要内容概览
《欧洲宪法条约》的诞生标志着欧洲联盟拥有了毋庸置疑的宪法。这一宪法文件极其庞杂,由序言、正文、议定书与附件、最后文件组成。其中正文共有四个部分,共计488个条文;议定书共计36项,附件2项;最后文件包含三类宣言,共计50项:第一类是对宪法条约相关条款发表的宣言,第二类是对宪法条约相关议定书发表的宣言,第三类是有关成员国就特定条款或特定概念或措辞发表的单独宣言。
《欧洲宪法条约》的核心内容是正文的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称为“总则”,涉及欧洲联盟的定义与宗旨、欧洲联盟公民权、欧洲联盟权能及其行使、欧洲联盟组织结构与机构、欧洲联盟的民主生活、欧洲联盟的财政、欧洲联盟与周边国家、欧洲联盟成员资格等内容。
第二部分以“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为题,分别就人人共享的尊严、自由、平等、正义、欧盟公民的具体权利及本宪章解释的一般规则作出了系统的规定。
第三部分是欧洲联盟的各项政策和运作的规定。本部分是以现行《欧洲联盟条约》为蓝本而形成的,但在篇章、条款结构和内容上有很多的突破。其中第一篇为“一般适用规定”,具有“总则”性质的条款,是本部分其他各篇章适用的指导原则。第二篇是“非歧视与公民资格”,主要规定欧洲联盟的立法应基于非歧视原则,消除基于国籍、性别、种族或人种出身、宗教或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别等歧视措施;欧洲联盟机构的各项行动应有助于每个欧洲联盟公民能够行使其权利;各成员国应做出必要的规定对于在第三国的欧洲联盟公民予以外交与领事保护。第三篇为“内部政策与行动”,共分五章,其中第一章是关于内部市场的规定,涉及内部市场的建立、人员流动与服务自由、货物流通自由、资本与支付、竞争规则、财政规定等基本内容;第二章是关于经济与货币政策的规定;第三章是其他领域政策的规定,涉及就业、社会政策、经济与社会及地区的联结、农业与渔业、环境、消费者保护、运输、跨欧网络、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空间、能源,等等;第四章是关于自由、安全和正义领域的规定,实际上是现行《欧洲联盟条约》中关于司法与内务合作领域的规定,主要包括边境检查、避难和入境移民政策、民事司法合作、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等内容。第五章是关于欧洲联盟可采取协调、辅助和支持成员国政策的行动之领域,涉及公共健康、工业、文化、旅游、教育、青年、体育、职业培训、公民保护、行政合作,等等。第四篇是关于“海外国家和领地联系”的规定。第五篇专门规定欧洲联盟的对外行动,共分八章,分别涉及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共同商业政策、与第三国合作和人道主义援助、限制性措施、国际协定、欧洲联盟与国际组织和第三国的关系及欧洲联盟代表团、团结条款的实施,等等。第六篇为“欧洲联盟的运作”,共三章组成,其中第一章系统规定欧洲联盟的组织结构、主要机关和其他机构的设立、组成、职能和程序,第二章专门规定欧洲联盟的财政构架、预算及其实施、反营私舞弊等内容,第三章是关于欧洲联盟部分成员国之间开展“强化合作”(enhanced cooperation)的规定。第七篇为通用的一些杂项条款。
第四部分以“一般和最终条款”为题,分别就先前各种条约与本宪法条约的关系、以本宪法条约建立的欧洲联盟与《欧洲联盟条约》建立的欧洲联盟和欧洲共同体的关系、特定机构的过渡性问题、本宪法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地区同盟、本宪法条约与所附各项议定书的关系、本宪法条约的修正、通过、批准和生效、有效期和语言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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