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欧洲联盟行政法的特点
欧洲联盟的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从不同的角度,可以进行不同的界定。
如果从欧洲联盟机构的设立和权力划分来看,欧洲联盟行政法主要是指那些以欧洲联盟委员会为核心的有关欧洲行政机构的设立、职权、活动程序的法律规范,以及那些涉及这些行政机构与欧洲联盟其他机构和成员国政府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果从欧洲联盟的整体功能和运作来看,欧洲联盟的绝大多数法律似乎都可以界定为行政法的范畴。无论是在欧共体领域,还是在司法与内务合作和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欧洲联盟立法与决策的事项大都属于行政管理层面,欧洲联盟与成员国之间进行合作也主要是行政机关之间展开,欧洲联盟的司法审查制度所针对的行为也主要是欧盟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即欧盟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后者从其组成和行为隶属于司法审查的角度来看,似乎也可以归类于行政机关的行列)。
由于欧洲联盟的行政机关的设立、组成、职权、活动程序、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它们与成员国的关系等均首先通过欧洲联盟宪法性文件予以规定,欧洲联盟行政法必然与欧洲联盟宪法密不可分。所以,一些欧洲联盟法学者通常将欧洲联盟宪法与行政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和阐释。(7)
又由于欧洲联盟的行政职能是通过欧洲联盟的行政机关来行使的,而欧洲行政机关是欧洲联盟组织结构的组成部分,所以,欧洲联盟行政法与欧洲联盟的组织法(Institutional Law)的内容存在着重叠之处(参见本章第三节)。因此,我们对于欧洲联盟法进行部门法的划分,主要是为了研究和阐述的便利,这种划分不具有绝对的科学性,因为客观上很难对欧洲联盟法作出泾渭分明的部门法分类。
此外,欧洲联盟在很长一段时期的活动主要是经济领域,即对内建立共同市场,对外实行共同商业政策。即使是在今天,虽然欧洲联盟的职能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经济一体化的范畴,但是欧洲联盟的基础和主要活动仍然集中于它的第一支柱——欧共体,欧洲联盟的法律和政策大都集中在经济一体化领域。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欧洲联盟行政法大多与欧洲联盟的经济一体化法律休戚相关。所以,欧洲联盟行政法又有“欧盟经济行政法”的称谓。(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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