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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货币联盟法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经济与货币联盟法如果说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法就是欧洲联盟的经济法,那么其经济与货币联盟法律制度无疑也应属于其中。可见,经济与货币联盟法与上述共同市场法既具有密切的联系,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所有欧洲联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组成,不论后者是否参与欧元体系。

三、经济与货币联盟法

如果说欧洲联盟的共同市场法就是欧洲联盟的经济法,那么其经济与货币联盟(economic and monetary union)法律制度无疑也应属于其中。但是,如果从欧洲联盟一体化进程的角度来看,经济与货币联盟法是在共同市场法基础上而建立的更高一级的一体化法律制度,因为经济与货币联盟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表现形式上是以共同市场为前提而又高于共同市场的一种形式。可见,经济与货币联盟法与上述共同市场法既具有密切的联系,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

概括地讲,欧洲联盟的经济与货币联盟法是在原有的欧洲货币体系(European Monetary System,EMS)(47)的基础上,有关建立和实施统一货币、统一币值、统一兑换率、统一中央银行、统一金融政策的原则、规则、规章和机制的总和。从严格意义上,它实际上是一种货币联盟法。

1988年6月,欧洲理事会确立了逐步实现经济与货币联盟的目标,并成立了由当时欧盟委员会主席雅克·德洛尔(Jacques Delors)为首的专门委员会为此进行研究和作成具体的建议。次年4月,欧洲理事会通过了该委员会的报告,通称为《德洛尔报告》(Delors Report),确立了分如下三个阶段逐步实施经济与货币联盟方案:(48)

第一阶段从1990年7月1日到1993年12月31日。其核心任务是:(1)实现欧洲联盟内资本的完全自由流通;(2)增强各成员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3)自由使用欧洲货币单位埃居。

第二阶段从1994年1月1日到1998年12月31日。其核心任务是:(1)建立欧洲货币机构(European Monetary Institute,EMI),(49)其主要职责是增强各成员国中央银行之间的进一步合作,尤其是货币政策的协调;筹备欧洲中央银行体系(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ESCB),为在第三阶段实施单一货币政策和设立单一货币做准备;(2)禁止各中央银行向公共部门提供信贷;(3)最迟在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建立的最后日期之前逐步结束各中央银行的独立运作。

第三阶段即最后阶段始于1999年1月1日。(50)其主要标志是:(1)正式开始使用统一的货币——欧元(Euro),在12个成员国境内适用;(51)(2)固定参加欧元的成员国货币的兑换率以及建立整个欧洲联盟内的汇率兑换机制;(3)由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实施单一的货币政策;(4)《稳定与增长协定》(Stability and Growth Pact)生效。(52)

在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运行机制中,欧洲中央银行举足轻重,它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依据《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欧洲中央银行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规约》的规定,与各成员国中央银行一道,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履行单一货币政策。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由欧洲中央银行和所有欧洲联盟成员国中央银行组成,不论后者是否参与欧元体系。欧元体系(Eurosystem)是由欧洲中央银行和那些参与欧元区的成员国中央银行组成。只要还有成员国游离在欧元区之外,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元体系就会并存共处。可见,欧洲中央银行是经济货币联盟中这一并存共处体系的核心。(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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