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司法合作(59)
欧盟在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也是以各成员国相互承认判决和司法这一原则为基础,并且也是旨在通过欧盟的措施促进各成员国在刑事司法领域法律和规章的趋同。为此,欧盟应制定专门的欧洲法律和框架法律:(1)确立保证承认整个欧盟范围内一切形式的判决和司法裁决的规则和程序;(2)防止并解决成员国之间管辖权的冲突;(3)支持法官和司法人员的培训;(4)便利成员国的司法机关或类似权威机构之间涉及刑事诉讼和判决执行的合作。
与上述民事司法合作相比,《欧洲宪法条约》有关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定显得更为详细,对于刑事司法合作的要求似乎更高、更具体。这主要体现在:欧盟可以制定欧洲法律为便利相互承认判决和司法裁决以及含有跨国因素的刑事警察与司法合作确立最低的规则。这些规则应涉及:(1)成员国之间证据的相互获取与接受;(2)刑事程序中的个人权利;(3)犯罪受害人的权利;(4)由欧盟通过欧洲决定事先确定的刑事程序中的其他具体事项。
此外,欧盟还可以通过框架法律的形式对于一些特定领域的跨国严重犯罪的罪行界定确立最低限度的规则。此等跨国严重犯罪包括恐怖主义、贩卖人口、妇女儿童性交易、非法贩卖违禁药品、非法贩卖军火、洗钱、行贿受贿、伪造支付手段、计算机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等等。最后,为确保成员国法律业已趋同的领域和特定领域严重跨国犯罪的最低标准业已确定的刑事司法合作的有效实施,欧盟还可以就刑事处罚和制裁确立最低限度的规则。
根据《欧洲宪法条约》的规定,欧盟准备设立专门的欧洲正义署(Eurojust)来加强刑事领域的司法合作。虽然欧洲正义署的结构、运作、行动领域和任务还有待通过欧洲法律的方式予以确立,但是宪法条约已经就它的基本使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于影响到两个或更多成员国的严重犯罪或需要根据成员国有关当局和欧洲警察署提供的信息及所采取的行动来共同起诉的严重犯罪,为有关成员国的侦查和起诉当局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提供支持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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