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洲联盟理事会的组成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03条(原第146条)的规定,理事会应由每一成员国的部长级代表组成,每一位代表被授权代表各自的成员国政府作出承诺。无论是从理事会的人数上看,还是从其人员来考察,理事会的构成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其成员依成员国的数目和所审议的主题的变化而不同。就其数量而言,理事会的组成与成员国的总数是一致的,目前由25人组成。就其具体的人员而论,则依照每次理事会的会议议程由各成员国相应政府部门的首长或其代表构成。如果理事会所审议的事项是对外事务或一般性事务,其组成通常是各成员国的外交部长,这种理事会被称为“一般事务理事会”(General Affairs Council)。如果所审议的事项是某一部门或专门领域(如经济、贸易、金融、财政、工业、农业、渔业、环境、卫生、教育、移民、能源、劳工、司法、交通等),则由各成员国相应的部长出席,这种理事会被称为“专门性事务理事会”(Specialized Affairs Council)。目前,共有如下九种不同的理事会结构:(1)一般事务与对外关系;(2)经济与金融事务;(3)司法与内务;(4)就业、社会政策、健康与消费者事务;(5)竞争;(6)交通、电讯与能源;(7)农业与渔业;(8)环境;(9)教育、青年与文化。
理事会的总部设在布鲁塞尔,其多数会议在这里举行。但是,每年的四月、六月和十月的会议则在卢森堡召开。理事会会议由担任理事会主席的成员国代表主持。理事会的主席实行轮值制,即按照理事会安排的次序,由每一成员国轮流担任,为期6个月。轮值主席在理事会会议上既要作为主持者,又要代表本国工作。主席国的主要作用是推进有关事项的审议并寻求一致。在实践中,轮值主席在任期内通常不使其国家利益过于暴露。主席在6个月的任期中负责确立此间理事会应优先考虑的事项,并确立其希望达到的特定目标。各成员国在担任轮值主席期间都充分地体现其智慧和能力,极力推动欧盟的一体化,以便给欧盟内外留下印象:它在任期内对欧盟事务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理事会的具体工作由常设代表委员会(Committee of Permanent Representatives,COREPER)和一系列工作组(Working Groups)协助开展。各成员国在布鲁塞尔均设立有常驻代表团,其成员由国内各方面的官员和公务员组成。常设代表委员会(包括工作组)的主要职能是就有关的提案和政策进行谈判并力求达成协议,从而避免在部长一级的理事会会议上再作细致的讨论。常设代表委员会分两个层次:第一常设代表委员会由副团长组成,其职责是讨论专门性(或技术性)的议案,如财政、交通、环境等事务;第二常设代表委员会由团长组成,其职责是讨论和审议更为重要或一般性的政治性事项,如欧共体与第三国的关系、欧共体的组织建设,等等。工作组通常由成员国相关政府机构的公务员、常驻代表官员和欧盟官员组成,具体负责讨论和谈判特定议案的细节并向常设代表委员会报告。由于各成员国的部长们在布鲁塞尔停留的时间较短,工作组和常设代表委员会实际上是议案的主要谈判者,并尽可能在理事会会议举行之前达成协议。在实践中,工作组通常解决有关议案的具体技术问题,并指出未能达成协议的问题或需要进行指导的领域。这些尚有争议的问题交常设代表委员会解决。至于常设代表委员会不能解决的问题,则由理事会来处置。
理事会还设有自己的总秘书处(General Secretariat),负责协调和协助理事会、常设代表委员会和各工作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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