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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属地管辖案件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有关统计,《欧共体条约》共有14个条款明文规定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它通过审理对成员国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行使类似于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法院的其他管辖权均直接由成员国政府、欧共体机构或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唯有这一初步裁决的请求只能由成员国的司法机关提出。欧洲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三、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关于欧洲法院的职务,《欧共体条约》第220条(原第164条)的规定很简短,即:“欧洲法院应保证法律在本条约的解释与适用中得到遵守。”在英文本中,“法律”一词之前有一个定冠词,因此应被推定为特指欧共体的法律。除了这一高度概括性的条文外,其他条款分别具体规定了欧洲法院的管辖权。根据有关统计,《欧共体条约》共有14个条款明文规定欧洲法院的管辖权。(72)

欧洲法院的管辖权的广泛性是其他国际司法机关无与伦比的。在1989年以前,它是欧共体的唯一司法机关。1989年以后,尽管欧共体另设了第一审法院从而使欧洲法院失去了部分管辖权,但欧洲法院仍不失为兼备多种专门法院职能的一个综合性司法机关。

它如同一个行政法院对欧共体机构行使司法审查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个人可以在欧洲法院对欧共体的行为提出索赔和废除诉讼。在1989年以前,它还负责裁决公务员案件。尽管这一类诉讼已交由第一审法院受理(现由专门的欧洲公务员法庭受理),它仍对这一类案件的法律问题享有最终的裁决权。它不仅对欧共体机构的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而且这种审查权还涉及欧共体的立法(条例、指令、决定)。因此,欧洲法院的管辖权又类似于一些国家(如美国、法国)的宪法法院。

它通过审理对成员国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行使类似于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虽然这一类案件可以在成员国相互之间形成,但通常是作为欧共体监护者的委员会为原告。不过,欧洲法院的这一管辖权与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着明显的区别,即:成员国所违反的义务是欧共体法义务,而不是一般国际法义务。因此,欧洲法院在这一方面的任务是维护和加强欧共体法律秩序,而国际法院则是运用一般国际法来解决国际争端。此外,从诉讼的主体来看,尽管在欧洲法院一成员国可以起诉另一成员国,但实践中的诉讼主体则主要是欧共体的机构——委员会。这一特征是国际法院所不具备的。

在欧共体的管辖权中,初步裁决权最富有个性。这一职权的内容是:应成员国法院或裁决机关的请求,欧洲法院对欧共体法的解释和欧共体法的有效性问题作出初步裁定,然后由相关的成员国法院根据这一裁定对具体案件的实质争端作出判决。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欧洲法院的其他管辖权均直接由成员国政府、欧共体机构或个人作为诉讼主体,唯有这一初步裁决的请求只能由成员国的司法机关提出。实践证明:欧洲法院正是通过行使初步裁决权在欧共体法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欧洲法院还行使上诉法院的职权。自1989年以来,一方面第一审法院的诞生使欧洲法院对一些特定事项不再享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又使它开始行使着一种新的职能——上诉法院的职能。根据理事会关于建立第一审法院的决定和新的欧洲法院规约,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受判决影响的第三方、成员国政府和欧共体机构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通知下达后的两个月内向欧洲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的内容仅限于法律问题。欧洲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此外,欧洲法院还可以根据有关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涉及该合同的争端作出裁决。而且,对于非合同的侵权与赔偿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需要更为详细阐述的是,除了前述各项直接的诉讼管辖权和间接的初步裁决权外,欧洲法院还在欧共体的对外关系领域享有咨询管辖权。根据《欧共体条约》第300(6)条(原第228(6)条)的规定,理事会、委员会或成员国可以就拟谈中的国际协定是否符合《欧共体条约》的问题提请欧洲法院发表意见。尽管欧洲法院在这一方面的管辖权是咨询性的,但一旦它认为有关协定不符合《欧共体条约》,其咨询意见就会产生下述特殊的法律效果:要么修订《欧共体条约》的有关条款,以使有关协定得到缔结;要么与有关第三国(方)重新谈判修改原协定(或协定草案)中不符合《欧共体条约》的有关部分,从而使协定最终得到缔结;如果既不修订《欧共体条约》,又不与缔约对方重新谈判修改有关的协定草案,拟订的协定势必就此流产。

由于修订《欧共体条约》的程序极为复杂而费时,而且需要得到所有成员国按各自宪法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更何况欧共体也不大可能因一项国际协定而修改其基本条约(除非不得已),上述第一种结果一般不会发生。又由于欧共体不可能因欧洲法院的否定意见而放弃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缔结一项已谈判多时的国际协定,上述第三种结果亦极其罕见。所以,通常的情况是上述第二种结果。例如,经过两年多的紧张而又复杂的谈判,欧共体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国家于1991年10月达成了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区(EEA)的协定草案。当这一协定草案提交到欧洲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时,该法院于1991年12月14日宣称:该协定拟设立的司法监督体制(即设立欧洲经济区法院)不符合《欧共体条约》。(73)欧共体谈判代表不得不推迟签署该协定,并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家就修订原协定中的司法监督事项举行进一步的谈判。经修订后的欧洲经济区协定于1992年4月10日再次由欧洲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予以认可,(74)最终于同年5月2日得到各方正式签署。(75)

值得重视的是,在实践中欧洲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不仅用来断定国际协定与《欧共体条约》是否相抵触的问题,而且经常被用来裁判欧共体的条约缔结权这一重大问题。例如,欧洲法院在其首次咨询意见中不仅认为欧共体有权缔结有关的协定,而且进一步确立欧共体的缔约权是排他的。(76)乌拉圭回合结束之后,欧共体委员会请求欧洲法院就欧共体是否享有排他权力缔结世界贸易组织诸项多边协定的问题发表咨询意见。法院的结论是:欧共体对于各项多边货物贸易协定享有排他缔结权;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TRIMs)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欧共体应与成员国一起作为联合缔约方来缔结。(77)

从实践来看,请求欧洲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者通常是委员会。大致的程序是:委员会将“请求”递交到欧洲法院,同时也送到理事会和各成员国;然后由欧洲法院院长确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内各成员国和理事会均可递交其书面陈述。与诉讼管辖不同的是,咨询管辖的事项不举行公开程序。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所有的总顾问都出席,有时成员国也派代表参加。法院经合议后发表正式的结论性意见。

在上述欧洲法院诸多的管辖权中,案件最多、判例法最为完善、对欧盟一体化产生影响最大的当属初步裁决管辖权、成员国违反欧共体法义务之诉讼管辖权、欧盟机构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的司法审查管辖权和非契约性侵权责任与赔偿管辖权。为此,本书将分别开辟专章展开系统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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