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概说:《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意义与作用
《欧共体条约》第234条(原第177条)规定的初步裁决程序(preliminary ruling procedure),是欧洲法院的一项非常独特的管辖权。实践证明,在欧洲法院的所有管辖权中,要数初步裁决的案件数量最多。更重要的是,欧洲法院通过这一初步裁决程序既保证了欧盟法的统一解释、统一效力和统一实施,又推动了欧盟法律体系及其司法制度的发展。然而,无论是欧盟的政治家,还是欧盟法律专家,当初很少有人预料到《欧共体条约》第234条规定的初步裁决程序会在构建欧盟法和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的关系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1)尽管本书前面的相关章节直接或间接地提及初步裁决及其重要性,为了系统、全面、深刻地认识这一独特司法程序及其深远影响,有必要进行专章探讨。
《欧共体条约》第234条规定:
本法院(指欧洲法院,笔者注)应对下列事项享有初步裁决的管辖权:
(1)本条约的解释;
(2)本共同体各机构和欧洲中央银行之文件的效力和解释;
(3)依据理事会文件而建立之机构的规约之解释,如果有关规约如此规定。
当上述问题在一成员国法院或法庭提出时,该法院或法庭如果认为此等问题的决定是其作出判决所必要的,可以请求本法院就此作出裁决。
当任何此等问题在一成员国的任何法院或法庭提出时,如果依照国内法对其判决没有司法救济,该法院或法庭应将此事项提交本法院。
上述规定的首要意义和作用在于:欧洲法院、成员国法院和当事人通过适用和援用这一条款发展了欧盟法。如前面的相关章节所阐述的,欧盟法的一些重要原则和概念,如直接效力、优先原则、平行发展原则等,几乎都是通过欧洲法院运用初步裁决程序而确立的。正如两位欧洲学者所指出的:“如果直接效力和优先学说是‘欧共体法律制度的两个支柱’,第177条规定的咨询程序应该是这座大厦(意指欧共体法律制度,笔者注)的基石;没有它,大厦的屋顶势必坍塌,两个支柱势必成为荒芜的废物,使人联想到苏尼翁海角(希腊地名,笔者注)的庙宇——虽然漂亮,但是没有多大的实际使用价值。”(2)
以直接效力原则为例,欧洲法院就是通过初步裁决程序使该原则适用的范围得以形成并不断扩展。根据初步裁决程序,个人可以在国内法院指控其成员国违反了欧共体的某项规定,并宣称该项规定赋予了他们在国内法院享有援用的权利,有关的国内法院就有关欧共体规定是否真正具有直接效力问题可以寻求欧洲法院的裁决,而欧洲法院也就有机会开发直接效力原则和概念。在第234条程序的长期实践中,当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发生抵触时,国内法院和欧洲法院实际上是就欧盟法实质的理解进行交流和对话。
司法实践还表明,第234条程序越来越多地被个人用来指控欧盟机构自身违反欧盟法。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他们知道当其权益受到某项条例、指令或决定的错误侵害时,要直接起诉欧共体机构比较困难,因为《欧共体条约》第230条(原第173条)对个人起诉欧共体机构的资格规定甚严,依据该条来起诉欧共体机构通常难于进入到有关案件的实质阶段(多半是在诉讼资格上就被拒之门外)。因此,对于那些没有其他司法救济可供利用来指控欧盟机构的立法,个人往往寻求利用第234条的初步裁决程序作为实现其目的的途径。当然,在这样的案件中,欧盟委员会并不是被告,被起诉的是那些在国内适用欧盟立法的某一成员国介入部门。这种案件产生的背景是:如果个人不指控,有关的欧盟机构立法就不会受到其他欧盟法主体的指控。
第234条程序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和作用是使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之间关系的性质得以确立。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对各成员国法院而言,欧洲法院不是一个上诉法院,成员国的个人在欧洲法院没有上诉的权利,根据初步裁决程序,完全是有关的成员国法院或法庭决定是否将有关事项提交到欧洲法院。而且,欧洲法院的裁决对于当事成员国法院也不是一种上诉法院的裁决。对于提交初步裁决的法律问题,欧洲法院的裁决既是第一次审理,也是最后一次审理,然后将有关事项发回到原当事成员国法院,后者将特定的欧盟法适用于有关的具体案件。那么,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之间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关系呢?欧盟基本条约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欧洲法院对这个问题的政策一直在演进之中,学者之间的讨论更是从来都没有间断。
最初,较为普遍的观点是,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之间既是一种横向(horizontal)关系,又是一种双边(bilateral)关系。所谓横向关系,是指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相互分立,彼此是平行的,各有不同的职权,各自在自己的管辖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具体说来,成员国法院决定是否将有关事项提交到欧洲法院,然后由后者作出解释,最后由当事成员国法院将欧洲法院的解释适用于其受理的具体案件。从另一角度来看,由于欧洲法院的裁决只发送到就有关事项提出请求的当事法院,这就意味着欧洲法院与每一个成员国法院之间构成一系列的双边关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欧洲法院与成员国法院之间关系的性质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二者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朝着纵向的(vertical)和多边的(multilateral)方向发展。所谓纵向关系趋势,是指欧洲法院一系列判例的发展表明,欧洲法院事实上被置身于成员国法院之上,而成员国法院事实上被欧洲法院用作欧盟法的执行者和适用者。这种纵向关系的实质,就是将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共同构成欧盟的司法体系,这个司法体系具有国内司法体系一样的等级机构,其中欧洲法院处在最高一级。所谓多边关系趋势,是指欧洲法院对于某一成员国法院请求的事项所作出的裁决越来越多地被认为对其他成员国法院具有事实上(de facto)甚至法律上(de jure)的影响,因为当其他成员国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相同或类似法律问题时,他们通常遵循欧洲法院既有的解释来进行裁决,而不再作出初步裁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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