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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国法院可以请求的事项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成员国法院可以请求的事项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成员国法院可以将四种类型的事项提请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首先是关于《欧共体条约》的解释事项。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法律原则似乎不能单独作为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事项,但是在实践中,成员国法院可以请求欧洲法院裁决如何依照欧盟法律秩序中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来解释欧盟法的其他规定之类的问题。

第二节 成员国法院可以请求的事项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成员国法院可以将四种类型的事项提请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

首先是关于《欧共体条约》的解释事项。这不仅指最初的《欧共体条约》,还包括后来陆续旨在修订或补充《欧共体条约》的那些基本条约。此外,成员国之间就欧共体领域缔结的一些实施性公约也可以规定这些公约的解释由欧洲法院来初步裁决。如前所述,欧洲法院确立的一些重要欧共体法原则(直接效力原则、优先原则等)都是首先通过对特定的《欧共体条约》条款的解释而实现的。

其次是关于欧盟机构立法的有效性和解释事项。有效性问题,是指有关的欧盟机构的条例、指令或决定本身是否合法和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尽管欧洲法院对于这种问题的裁决同样需要对有关欧盟法作出解释。立法的解释问题,是指欧盟机构的法律措施本身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不存在争议或疑问,请求欧洲法院裁定的问题是有关措施法律效力的性质,如是否具有直接效力,即:个人能否在国内法院援引该立法措施的问题。

关于欧盟机构立法措施的有效性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的阐述。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只有欧洲法院才有权宣告欧盟机构的某项法律措施无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一成员国法院在有关的中间或临时诉讼程序中,案件当事一方提出了有关欧盟机构法律措施的无效问题并请求法院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而该法院来不及(或没有义务)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初步裁决。对于这种情况,欧洲法院的态度仍然否定国内法院具有宣布欧盟机构立法无效的权力,但是国内法院在临时诉讼程序中可以宣告有关实施该欧盟机构立法的国内措施无效,如果该国内法院在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认为有关的欧盟机构立法的有效性的确存在严重的疑虑。而且,还必须有证据表明有关案件涉及的事项紧急,如果国内法院不采取措施,当事人势必受到严重甚至无法弥补的损害。与此同时,国内法院在采取措施之前还要考虑欧盟的利益。为此,欧洲法院认为国内法院必须要求当事人作出一定形式的保证,以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因中止有关实施措施而使欧盟造成的损失。(3)

欧洲法院的判例还表明,请求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欧盟机构措施不限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如建议(recommendations)和意见(opinions),也可以成为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事项。此外,欧洲法院对于欧共体与成员国之间缔结的一些协议同样可以依据第234条第1款第2项作为其初步裁决的事项。

又次是关于依照欧盟机构法规而建立的机构之规约的解释事项。这里所指的“规约”(statutes)在欧盟中通常是指规制某一机构运作的法律文件,如《欧洲法院规约》。

最后是关于警察与刑事司法合作领域的特定法律措施的解释和有效性事项。欧洲法院在这一领域的初步裁决管辖权是通过《马约》予以确立的,后来的《阿约》在此基础上对这一管辖权的范围又作出了进一步扩大的规定。(4)概括起来,欧洲法院的初步裁决权涉及这一领域的如下事项:(1)框架决定(framework decision)和决定(decision)的有效性和解释;(2)公约(convention)之解释;(3)这些法律文件(框架决定、决定和公约)的实施性措施之有效性和解释(参见本书第八章第四节)。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法律原则似乎不能单独作为欧洲法院初步裁决的事项,但是在实践中,成员国法院可以请求欧洲法院裁决如何依照欧盟法律秩序中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来解释欧盟法的其他规定之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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