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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机构立法行为的侵权责任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欧盟机构立法行为的侵权责任如前所述,个人对于欧盟机构的立法的合法性问题,尽管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程序或废除诉讼予以提出,但是成功率很低,因为废除诉讼对个人的资格有特殊的限制,而且欧洲法院通常作出限制性解释。欧洲法院对于“第5/71号案”的裁决被认为首次为立法行为的侵权责任确立了单独的标准。

三、欧盟机构立法行为的侵权责任

如前所述,个人对于欧盟机构的立法的合法性问题,尽管可以通过司法审查程序或废除诉讼予以提出,但是成功率很低,因为废除诉讼对个人的资格有特殊的限制,而且欧洲法院通常作出限制性解释。第288(2)条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个人对于欧盟机构的一般性规范的诉权方面的局限性。从实践来看,个人根据第288(2)条提出侵权诉讼主要涉及的是一些经济方面的立法,尤其在共同农业政策领域的案件居多。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欧洲法院对于个人因欧共体机构的立法而提出的侵权诉讼持限制态度。前提条件是,个人在利用第288条之前必须首先用尽第230条规定的废除诉讼程序。不难想象,如果坚持这一前提条件,第288条对于个人的利用价值就很小,因为个人要满足第230条关于废除诉讼的资格是相当困难的。从70年代开始,欧洲法院开始松动,将第288条规定的侵权诉讼与第230条规定的废除诉讼脱钩,使侵权责任诉讼成为一种分立的诉讼予以受理和裁决。欧洲法院对于“第5/71号案”(6)的裁决被认为首次为立法行为的侵权责任确立了单独的标准。在该案中,欧洲法院指出,当立法行为涉及经济政策的措施时,欧共体对于由此等行为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依照原《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15(2)条的非契约性责任,除非明显地存在严重违反保护该个人的更高一级法律规则(flagrant violation of a superior rule of law)。欧洲法院通过断定有关的条例不存在严重违反更高一级法律规则的事实,最后裁决申诉人败诉。

那么,哪些法律规则在欧盟法律中属于“更高一级法律规则”呢?由于欧盟基本条约既没有规定这个法律概念,也没有决定其范围,只能从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寻找答案。从欧洲法院的判例来看,大致上有三种类型的规范在欧盟法律中属于保护个人的更高一级法律规则:(7)

首先是《欧共体条约》的一些特定条款。在依据第288(2)条提起的侵权诉讼中,最经常援用的条款之一是《欧共体条约》第34(3)条(原第40(3)条)关于禁止歧视的规定。该条款涉及的是欧共体共同农业政策。这就是为什么很多的损害赔偿诉讼针对的是共同农业政策中制定的一些条例。

其次是更高一级的条例,即:被指控的条例违反某一项更高等级的条例。在欧共体立法中,有各种各样的条例。有的是以欧盟理事会名义制定的,有的是以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联合的名义制定的,有的是欧盟委员会制定的。在这些条例中,有的条例与其他条例没有任何关系,有的条例可能与同一个领域或主题中的其他条例密切相连。因此,在同一个主题或领域中(如共同农业政策)存在着一项条例是根据另一项更为一般性的条例而制定的现象。如果一项条例违反了另一项更为一般性的条例,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88(2)条提出的侵权诉讼原则上会被受理,并且胜诉的概率较高。

第三种规范是一些特定的一般法律原则,即:有关的欧盟机构立法违反了欧盟的一般法律原则。经常被援用的一般法律原则主要有相称性原则、法律确信原则或合法期待原则,等等。

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还表明,单有违反“更高一级法律规则”并不足以断定有关的立法造成侵权的后果,有关的个人还必须举证存在“严重违反”(flagrant violation)的事实。例如,在“第83、94/76和4、15、40/77号合并案”(8)中,欧洲法院裁定,原《经济共同体条约》第40(3)条是一种更高一级法律规则,欧共体的有关条例的确违反了该条款。但是,要使欧共体承担侵权责任,还必须满足其他条件。各成员国法律显示:只有存在“例外和特殊情况下”(exceptionally and in special circumstances),公共机构才承担因某项涉及经济政策选择的立法措施而造成损害的责任。欧洲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欧共体立法措施对于“更高一级法律规则”的违反不是明显的和严重的,因为欧共体立法措施的损害效果还不足以构成依照原《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15条必须补偿的条件。那么,什么情况下“严重违反”才能成立呢?欧洲法院并没有确定固定的标准,但是,如果违反更高一级法律规则的欧盟立法措施造成个人的“严重损失”(severe losses)或“严重损害”(grave damages),该立法措施很有可能被裁定为“严重违反”,从而欧盟应对有关个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可见,欧洲法院在非契约性侵权领域有相当大的司法酌处权力。比较欧洲法院在这一方面的前后判例,似乎给人留下如下印象:20世纪90年代以前,它对于“严重违反”的断定持严格限制性的立场,90年代以来的实践体现的是一种较为宽松的司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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