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警察破案招标制的启动
据央视国际2002年10月25日报道,武汉市公安局W分局于2002年8月公布并采取了“命案招标”举措。这种模仿企业招标的方式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赞成者认为,这是公安机关推行内部竞争、打破大锅饭体制的一种大胆尝试;但反对者却认为,这种行政权力市场化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据。
招标破难案
2002年4月20日晚22时许,男青年张某兴致勃勃地来到湖北省武汉市W区一发廊内。他对老板嚷道:“老板,赶快安排一名小姐为我洗头。”由于该店老板当时正在招呼其他客人,没有及时安排小姐为其服务,张某觉得让自己坐了“冷板凳”,便有些不耐烦,说话自然就不好听了。发廊老板也不是“省油的灯”,二人便你一言、我一语地争吵起来,相互谁也不让步,以致扭打起来。张某年轻气盛,发廊老板不是他的对手。觉得吃了亏的发廊老板一方面用计将张某稳在店里,一方面用电话邀哥们前来助阵。很快,一帮哥们气势汹汹地出现在发廊里。他们手持随身携带的凶器,不问青红皂白,当即大开杀戒,乱刀直砍张某。顿时,张某血流如注,当场死亡。
武汉市公安局W区分局“110”民警接到报警后,不到5分钟就赶到现场,然而犯罪嫌疑人却已逃之夭夭。W区公安分局当即成立“4·20”专案组,组织专班人员全力侦破此案。他们立即对主要交通要道进行堵截,对车站、码头、旅社进行清查,先后5次前往湖南对犯罪嫌疑人可能落脚的地方进行布控和守候。然而,犯罪嫌疑人却像蒸发了一样,三个月过去了,仍音讯全无,侦破一度陷入僵局。
身为W区公安分局局长的夏,此时已是如坐针毡,寝食难安。因为连同此前尚未破获的“4·11”命案,这已是第二起命案了。就在为此案的侦破感到极度困惑和无奈之时,他偶尔从一则工程招标的电视新闻中受到启发。当晚,他带着这个想法,组织党委一班人进行讨论研究,很快大家取得一致意见。就这样,W区公安分局第一轮“命案招标”方案正式出台了。其主要内容是:破案期限为两个月,对被招标的“4·11”和“4·20”两起命案分别给予4万元和6万元的办案经费。中标者可自行挑选探员办案,破案前要向分局缴纳数额为中标经费5%的保证金。如在规定期限内破案,中标人可报请提升刑侦副中队长,办案经费如有剩余,则可作为对办案民警的奖励;如不能如期破案,中标人的保证金将被扣,并且年内不得开展其他工作,须继续侦破中标案件,在此期间只保留基本工资。破案所需费用中,超过规定经费部分由中标人自掏腰包。
8月18日,W区公安分局将“4·11”和“4·20”两起命案向全局公开招标。按照招标规定,全局所有刑警都可以竞标。在当天的招标会上,共有多个探长参加了激烈的竞标。经过评委的评议,分局刑侦大队重案队陈探长和张探长最终竞标获得了案件侦破权,并当即与夏局长签订了破案责任状。张探长中标后,明白已经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他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身为独生子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思家心切,一定会和家人联系。于是张探长挑选了3名刑警迅速赶赴湖南展开调查。在罗某家门口苦苦守候7天7夜后,终于将两名犯罪嫌疑人擒获,并连夜将其押解回武汉。这一天是2002年9月7日。一起历时3个月之久迟迟不能破获的命案,现在仅用20天就成功告破。张探长也随之由探长提升为分局一个派出所行政中队副中队长。
特殊的奖惩形式
其实,“命案招标”并非W区公安分局首创,全国先后已经有十几个地方的公安局先后进行过类似的尝试。2001年1月,广西柳州市公安局为了进一步调动刑侦力量投入到大案要案的侦破工作中来,制定了招标制度。2002年3月,湖北省襄樊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发出“命案招标”一号标书。2002年10月25日,W区公安分局夏局长、张探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系郝主任接受了中央电视台采访。
当被问到“什么样的案子,才适合用招标这种方式”时,夏说:“我们应该明确一个问题,不是说只有招标才能破命案,也不是说所有的案子只能招标来破。而是对有一定条件的,一些重大的疑难的案件采取招标的形式。”他认为,“招标的案件有4个条件,一是有一定影响的大案;二是这些案件要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性的侦查工作,从时间上,不是说一发案就进行招标;三是案件侦破陷入僵局,出现了一种困境,需要从里边走出来;四是这些案件必须是有一定的证据或线索条件可以突破,可以推进的。而具备这4个条件的案件占的比重很小。”
在回答“当你参加招标的时候,招书上最吸引你的是什么”的提问时,张探长说:“最吸引我的是所提供的有利条件。比如先把资金准备好,由我来根据案件的需要开多少资金。另外,人员由我来选。”
对于“原来这个案子一直是你参与侦破,为什么招标之后才破呢”这个疑问,张探长的答案是:“以前我们侦破组是由几个部门的人组成,有刑侦大队的,有派出所的,我虽然作为主侦,但是如果有什么事儿我还得向中队长、大队长汇报,由他们来说怎么去做。可这个案子实行招标后,我才有权由我自己来决定怎么做了。”
郝主任接着这个话题说:“招标之后的破案与原来的破案的区别在于,明确了责任。原来他们每走一步就要向领导请示。虽然也有他的具体责任,但是这个案子破不破也有领导的责任。这个责任分散了,责任不太明显。现在招标之后,这个责任落在了他自己头上,包括经费一下到位,相关的人员他可以调配,这样责任就非常明确。那么相对责任制没有落实的情况下,就是一种多少带点吃大锅饭,有的时候侦查过程中还是人海战术这样一种形式。”
对“破案本来就是公安人员的天职,那为什么还要招标”之类的议论,郝主任说:“这个问题是一个比较敏感的话题,有争论。有人认为这是一种市场行为,觉得你是一个公务员,拿的是纳税人的钱,就应该无偿地奉献,所以不应该引进市场机制。我觉得这个问题还是要慎重一点,我认为还是讲成是奖惩的一种特殊形式比较合适一些。我想作为公安机关来讲,这样一种复杂的劳动,超强的劳动,给予一定物质上的或者精神上的激励,这个也应该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郝主任认为,首先不能把招标破案理解成一种按照给钱就破案,或者给官职就破大案,这样理解的话,就把“命案招标”庸俗化了。实际上招标要花钱,不招标破案也要花钱;招标要提干,不招标破案也要提干。所以通过这样一种形式,可能所花的钱比不招标破案要少,投入的人力、物力可能还要少。其次,从提干的角度确保了确实有水平、有能力、有责任心的同志能够脱颖而出。所以它引入了竞争的机制和一种激励的机制。
【案例思考】
1.从公共行政的角度,本案例反映的是一件什么事件?
2.根据案例材料,W区公安分局运用招标的方式进行案件侦破,其动机是什么?是否合理、合法?
3.结合国情,谈谈W公安分局的这种做法对我国行政执行工作有无启示作用?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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