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与单篇作品著作权
某一编辑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与该编辑作品中某一单篇的著作权,在人们的认识中,在司法实践里,往往出现混淆的现象,以致发生著作权属界限不清的事件。美国的泰尼斯案历时8年方才厘清酌明,中国的陈佩斯小品案也颇费周折。这些案件虽然作出正确判决,但是,相类似的认识并没有完全解决。
——题记
2003年9月5日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景德镇中青年陶艺家优秀作品选》著作权遭受侵害一案。审理中法官适用法律及判决被告侵犯景德镇陶瓷画册著作权等均属正确。但合议庭认定“本案原告不仅对通过合法途径的出版发行的《景德镇中青年陶艺家优秀作品选》书籍享有著作权,还依法对该书中图片享有著作权”(2)似乎并不明确。除非各有关图片作者已另授权编辑者,即编辑者已获
得各图片的版权,否则,以上结论并不成立。
一、景德镇陶艺作品侵权案始末
2002年6月,高常青、汪洋征得景德镇市68名陶艺人的同意,从他们的优秀陶瓷作品中挑选出180幅作品进行拍摄,汇编成《景德镇中青年陶艺家优秀作品选》,同年8月由北京工艺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7月,高、汪两人发现江西盛都置业有限公司从《景德镇中青年陶艺家优秀作品选》中选用了12幅陶瓷作品图片,用于新都民营陶瓷园彩色单页宣传书和橱窗商业性广告。遂将之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清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接到应诉通知后,请求法院追加广告策划制作的福建君安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为第二被告。
经审理,法官认定本案侵权成立,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除停止侵权外,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二、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属
《景德镇中青年陶艺家优秀作品选》属于编辑作品,按国际版权法及中国著作权法规定,该作品选的著作权属于高常青、汪洋所有,这是毫无疑问的。如果被告侵犯的是整部作品,原告的维权及接受赔偿显然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被告侵犯的是编辑作品中的某一作品的著作权,那么,原告必须取得某一作品作者的授权,方能从事上述的维权活动。
笔者在此强调编辑作品整体著作权和单一著作权的区别,因中国地方司法、执法部门,近年多发生此类著作权属界限不清的事件。随着中国加入WTO,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编辑作品及数据库的保护水平不断提高,单个作品的著作权属淹没在整个作品中或在理论上混同于整个作品的著作权属,这不符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也不符合其发展趋势。试想,如果编辑作品的单个作品的著作权也属于编辑者所有的话,中国所有的报刊杂志中的单篇文章的版权,就都属于报刊杂志的主编或编辑部、杂志社所有了。如是,美国作家协会联盟主席泰锡尼也就无从对其发表文章的《纽约时报》提起侵权诉讼(1993),并经八年三审,在美国最高法院以7∶2的压倒多数取得胜诉(2001),为汇编作品的单篇作品著作权人争得一份公平、合理的权属和地位。中国春节联欢晚会小品案原告陈佩斯也就无法赢得作为被告的中央电视台,获得30万元的赔偿了。
三、本案整体作品著作权与单一作品著作权的界定
如上所述,编辑作品《景德镇中青年陶艺家优秀作品选》的整体著作权属于高常青、汪洋两人所有,这并非是他们筹资9.8万元的资金出版了该作品选的缘故,而是他们将陶瓷作品作了拍摄、编排,凝入了他们的创造性劳动。如果他们没有筹措资金,而作品选得以出版发行,他们也同样拥有该作品(画册)的著作权。
但是,作品选中的180幅作品的著作权,尽管高、汪两人对陶瓷作品进行拍摄而后制作出版,却丝毫不影响这180幅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各单幅作品作者所有这一事实,除非编辑出版之时,各单篇作品作者都已将著作权转让给了高、汪两人。然而,这种情况从案发前作品选图片的作者之一程某给高常青的电话显示,似乎没有发生也没有可能发生。高、汪两人仅筹得出版经费9.8万元,这个数字也显然不可能包括支付180幅图片的著作权报酬。在有关介绍及法院判决中,我们也没有发现对此种情况的陈述。
据上,如果涉案12幅图片作品的著作权人没有授权高、汪两人进行诉讼,那么,法院受理本案尚属对编辑作品单一作品的著作权属认识不清。这种认识不清,可能基于两个因素,一是以为高、汪两人筹资出版,而他人没有出资,作品的著作权统归出资人所有;二是以为陶瓷作品(原型)经高、汪两人拍摄成为图片,这图片的著作权已归高、汪两人所有。笔者以为这两种因素,均不影响各单一陶瓷作品的著作权属。此外,如果涉案12幅作品作者没有将著作权转让给高、汪两人,那么,赔偿金6万元,应当属于涉案的12幅作品的作者所有。两被告侵犯的,是作品选这个12幅作品的著作权,而不是整个作品选集的著作权。
【注释】
(1)如中国《诗刊》副主编叶延滨诉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属下新浪网案。
(2)详见中国专利技术网2004年12月30日发布的《景德镇陶瓷画册风波始末》,2006年8月31日访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