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题 意大利行政法院的组织体系与职能
意大利行政法院由国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法院)和地区行政法院两部分组成,而它的自治管理则由行政法院主席委员会负责。
一、意大利国务委员会
国务委员会也称为最高行政法院,是第二审行政法院,设于首都罗马。意大利文为“Consiglio di Stato”,英文“为Council of State”。国务委员会在宪法上属于政府的辅助机关,(5)在三权分立架构中属于行政机构序列。但宪法赋予它独立于政府的地位,并确认它作为最高行政司法机关即最高行政法院的地位。(6)
国务委员会对不服地区行政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拥有管辖权。同时对某些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如行政机关与雇佣人员之间发生的雇佣纠纷案件。此外,还受理一切不属于地区行政法院或者其他特别行政法庭管辖的案件。国务委员会作为最高行政法院,它的行政判决为终审判决。但涉及纯粹司法问题才准予向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上诉。(7)
作为政府辅助机关,国务委员会具有行政法律咨询(Advisory functions)和行政审判(Court functions)的双重职能。它内部设有四个咨询部门和三个审判部门,分别履行咨询和审判职能。作为咨询机关,它向政府提供涉及公共行政方面的建议和意见。作为审判机关,它是地区行政法院的上诉法院。此外,国务委员会还设有一个特别咨询委员会,一个由全体咨议员参加的咨议员大会和一个由13名成员组成的审判部门全体大会。
国务委员会成员产生的条件和程序是,1/4的成员由部长会议(Council of Ministers)任命,但在提名时内阁应征询行政法院主席委员会的意见。另外1/4的成员根据竞争性考试结果任命。其余一半成员由行政法院主席委员会从地区行政法院法官中根据品行和资历择优任命。国务委员会目前有成员111名,其中,主席1人,部门主席18人,国务咨议员92人。
国务委员会的成员有权接受其他一些职位,如部长或者议会议员,以及其他一些与他在国务委员会中的工作不相冲突的职位。
二、地区行政法院
其中,地区行政法院是第一审行政法院,设在各个大区(8)的首府。地区行政法院的意大利文为“Tribunali Amministrativi Regionali”,简称T.A.R.。英语通常译为Regional Administrative Courts。各地区行政法院都设有庭长1人,行政法官至少5人。每次开庭审判,应由法官3人组成合议庭。
三、行政法院主席委员会
行政法院的自治组织是行政法院主席委员会(The Consiglio di Presidenza della Magistratura Amministrativa,英文为Council of Presidency of the Administrative Judiciary)。这个委员会的性质相当于普通司法系统的最高司法委员会,是行政法院系统的最高自主管理组织,负责行政法官的委派、晋级和处分等事宜。行政法院主席委员会由国务委员会主席、4名国务委员会的法官、4名地区行政法院的法官和4名非职业法官组成。这4名非职业法官分别由议会两院各从大学法学教授或者有20年经验的律师中选举产生。
四、意大利行政法院的职能
意大利行政法院是独立于普通法院系统的特别法院,主要职能是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措施的合法性,即是否存在违法、越权或者不具管辖权的情况进行裁断。行政法院还有权决定强制执行由普通司法机构对公共行政当局作出的判决。
所谓“违法”,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范围内,政府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措施,是在歪曲事实、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利害关系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后,司法机关可以宣告该项行政措施无效,以及由政府行政机关承担赔偿。
所谓“越权(滥用权力)”,是指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行政职权范围所作的行政措施。利害关系人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宣告该行政措施无效,以及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
所谓“不具管辖权(法律上不够格)”,是指某项行政措施由不够格的机构作出。利害关系人可就此提起行政诉讼。此类行政诉讼被提起后,司法机关可以宣告该项行政措施无效,并将该不够格处理的案件转送至适格的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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