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题 意大利行政法院的管辖权限
意大利行政案件的管辖具有二元性,即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分别都对行政案件拥有管辖权。但它们的管辖范围有明确的划分,普通法院对侵犯公民“权利”(Subjective right)的案件行使管辖权,而行政法院对侵犯公民“正当利益”(Legitimate interest)的案件行使管辖权。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之间的管辖冲突,由普通最高法院合议解决。
一、普通法院的行政案件管辖权
意大利普通法院管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案件。除了法律已经规定由特别法院(包括行政法院、审计法院等)专属管辖的外,对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不论是因行政部门或行政措施引起的,也不论行政机关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予以受理。而且,普通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权利的行政案件时一律适用民事审判程序。
但是,意大利宪法强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严格分立,对普通法院有关行政措施的管辖权有明确的限制。这些限制是:
第一,只限于审查行政措施的合法性;
第二,普通法院不得干涉行政措施的本身,也就是说,即使某项行政措施不合法,普通法院既不得撤销或宣告该行政措施无效,也不得代替行政部门改变行政决定;
第三,普通法院对某项行政措施的权力限于声明该项行政措施为非法,但是这种声明不直接适用于本案;
第四,普通法院关于某项行政措施的判决,限于确定这项行政措施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可以判定由政府行政部门赔偿损失,或者另行作出命令,要求给付原告款项。(11)
二、地区行政法院的管辖权
意大利行政法院实行所谓的“二级半”审级制度。即地区行政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国务委员会为第二审行政法院。通常情况下,国务委员会的判决为终审行政判决,但当事人可就国务委员会的判决中纯粹的法律问题向普通法院的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地区行政法院受理第一审的行政案件,其管辖权限有三类:
一是有关行政措施合法性(Lawfulness of administrative decisions)的一般管辖,即受理相对人针对行政主体行政处分行为是否合法的异议案件;
二是有关规定事项的法律问题的管辖,即受理相对人针对特定法律规则的含义和合法性的异议案件;
三是有关规定事项的专属管辖,即受理法律明文规定由地区行政法院审理的其他行政案件。(12)
受地区行政法院一般管辖的行政措施合法性问题的案件,必须以三种具体事由为依据,即不具管辖权,违法和越权。在一般管辖的案件中审查的范围为申请人实际蒙受的物质损失或道德上的损害。对行政机关不具有管辖权而作出行政措施的,行政法院可以宣告行政措施无效,并将不具管辖权案件移交适格的主管机关处理。倘属越权或违法的案件,可宣告该行政措施全部或部分无效,以及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
对已经规定事项的法律依据问题的案件,地区行政法院不仅审查其行政措施的合法性,而且审查其办法是否便利,即审查其行政管理办法是否具有妥善的标准。地区行政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权限是:第一,可因行政措施不合法而撤销它;第二,全部或者部分地改变行政措施;第三,由行政法院另行规定其行政措施;第四,如果行政部门败诉时,可以命令政府行政部门缴付费用。
地区行政法院的主要专属管辖案件是有关政府雇佣人员的雇佣纠纷。
由此可见,意大利行政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限比较宽泛。它不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既审查外部行政行为,也审查一定的内部行政行为。(13)
三、国务委员会的管辖权限
意大利国务委员会不仅是地区行政法院的上诉行政法院,而且是特定案件的专属管辖法院。因此它的管辖权比较广泛。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所有不服地区行政法院判决的行政上诉案件;
第二,裁决政府官员的渎职罪、滥用职权罪以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三,裁决国家机关同它的工作人员之间的纠纷。
具体而言,国务委员会对公共事务、城镇和乡村规划等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此外,它的管辖范围还包括:对所有招标和经营许可行为、有关规划争议、建筑许可等方面的诉讼。而它对有关行政管理事务的专属管辖权则限于政府规章、外交、荣誉公务官员和警察等范围。兵役事务也在其专属管辖权内。其余的公共事务(Civil service)的诉讼则由民事法庭审理。行政管理中金钱罚款的争议,除涉及刑事法律的外,也由民事法庭审理。
作为地区行政法院的上诉法院,国务委员会对属于地区行政法院管辖的案件只有受理上诉案件的权力,而不能自己决定受理案件。即如果行政争议的任何一方不提起上诉,国务委员会就不能受理行政案件。
国务委员会审理行政案件时,不仅判断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而且判断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在确定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中,遵循的是机会均等和合理的原则。为了保障行政案件的顺利审理,法官被授予特别调查权,例如法官有权责令公共机关提交文件以便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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