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题 印尼行政法院的产生
一、印尼行政法院产生的法律依据
印尼临时人民协商会议已表明赞同把有关行政性的争议由适当的行政法院来解决。(8)但现在,并不是所有行政活动的领域都有它们自己的法院。例如《文职人员基本法》规定建立文职人员法院,(9)但这一目标在撰写本章时尚未实现。
二、印尼行政法院产生的历史背景
属于行政法院范畴但不直接以“行政法院”命名的专门行政法院,是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院的前身,可注意到下述几点:
(一)税务审议局是殖民主义时代的痕迹,它坐落在首都雅加达。该局主要是处理个人因政府税务机关征税不当或派税过多而提出的指控。该局主席由总统任命;其他成员由最高法院和中央商会从法官、财政部门官员和其他财政专家中选任。审议局的决定是最终决定,具有约束力。
(二)土改法院随着1960年的《土地基本法》的实施而显得突出起来。(10)《土地基本法》是根据1964年第21号法律的规定而生效的。(11)建立这项法律的目的是加速处理有关土地问题的争议,以有利于土改计划的实现。上述法律详细规定了土改法院的结构、组成、管辖权以及诉讼程序。土改法院也有地区级和中央级之分。中央级的土改法院设在雅加达,作为受理地区土改法院上诉案的法院。私人之间的争议以及个人与当地土改委员会之间的争议由审议局预审,各地地方法院院长兼任当地土改法院的院长;法院的其他成员选自政党和群众组织的代表。中央土改法院院长是最高法院的1名法官;法院的其他成员选自内政部的官员、政党和群众组织中的知名人士。随着1965年9月30日“运动”后的所谓“新秩序”,有关土改法院的各项规定似乎已被废除。
(三)住房事务委员会,一般法院不受理的有关住房和建筑物使用方面的争议由住房事务委员会处理。根据1962年第6号法令规定,(12)每一自治区的长官有权设立这种委员会。不服委员会的裁决,可向委员会所属自治区的长官本人申诉;自治区长官履行该项职能时,由一个组成住房局的住房专家小组协助工作。住房局成员可包括若干代表和其他政府官员。
(四)劳资纠纷调解委员会,原先是根据1951年第16号《紧急情况法》建立的,根据1957年第22号法律,(13)它成为一个处理雇佣人与工人之间纠纷的永久性机构。1957年的法律是为取代《紧急情况法》而重新制定的。同上述其他某些管理机构相似,调解委员会也分地方级和中央级,后者作为前者的申诉机构。劳工组织或工人团体与雇佣劳工的个人或企业之间的争议均归调解委员会管辖;个别受雇人与他的雇主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委员会管辖。中央级委员会的裁决可根据雅加达地方法院的许可令执行。
三、现代意义上行政法院的产生
印尼于1986年通过了《行政法院法》,其后又经过4年时间的酝酿,1991年行政法院正式运行。行政法院最终在印尼的建立并不是必然的发展结果。早前在殖民时期以及独立之初,反对建立行政法院的呼声在新制度下依然流行且拥有相当大的影响。较有代表性的学者有,Logemann先生曾于1929年反对设立行政法院,1986年在决定设立行政法院前夕,他又指出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缺乏民主管理,权力应实行等级划分,缺乏可胜任的法官候选人,没有宪法的框架结构等。Wirjono Prodjodikoro先生于1952年也发表声明反对设立行政法院,1986年又指出设立行政法院将加剧政府侵权,并且增大改革耗资。
但是这些论点为何最终未能得到重视?究其主要原因也许就是,一般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已经成为法律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就像总有全体选民投票来制约法律一样,印尼也照搬不误,设立自己的全体选民投票制度,大部分人觉得应尽可能对新制度的政权进行监督,提高整个新制度的公正性,从而提高新政权的国际地位。为此,相当部分的印尼学者主张效仿法国的行政法院体系,1976年法官们被纷纷派往法国学习法国体系。经过学术界及司法界各方的持久努力,1991年现代意义上的印尼行政法院正式得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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