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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行政法院必须改进的问题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独立原则已被现今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所普遍承认。这样,行政法院才可能不受行政机关干预而严格依法办案,特别是涉及行政机关切身利益的案件更是如此。

第四题 印尼行政法院必须改进的问题

印尼行政法院体系的设立时间相对于法国、德国、奥地利等欧洲大陆国家而言要晚得多,尽管它是在吸收国外,尤其是法国较先进的、完整的行政法院体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是由于其国情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从1991年至今的审判实践表明,行政法院对公民权益的有效合法保护仍未能得以保证,人们总是难以求助于法院,而行政法院的审判权仅局限于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案件。因此,如果人们想到创造条件以协助行政法院根据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要求来履行其职责,那么笔者认为下列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法院的司法独立性

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十分重要的司法制度和原则,渊源于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在西方,司法独立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司法机关有其独立的组织系统,与其他组织系统相分离,简称“司法权独立”;(2)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简称“审判独立”;(3)法律对法官的地位特设保障条款,如法官高薪制,法官终身任职,简称“司法人员独立”。其核心是法官审判独立。司法独立原则已被现今世界各国宪法和法律所普遍承认。几乎所有学者都同意这样一种观点,即确保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正义的先决条件,在法治社会中,法院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因为法院是公平正义所在,是恢复社会秩序的场所。一个社会不能没有秩序,因而不能没有法院;一个社会更不能没有公平正义,因而就不能没有法院的独立审判。只有审判独立,法院才能真正成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场所。印尼行政法院应采取下列措施保持司法独立:

首先,地方行政法院办案严格不受地方党、政机关干预,从而司法领域中的地方保护主义便可得到遏制。第二,从经费和人事管理制度方面考虑,行政法院的活动经费由国家财政直接拨付,行政法院的人、财、物权由最高行政法院集中掌握,不再受行政机关控制。这样,行政法院才可能不受行政机关干预而严格依法办案,特别是涉及行政机关切身利益的案件更是如此。第三,制定法律严格控制行政法院法官的来源,确保行政法院法官的素质,在业务能力上保证独立。第四,行政法院设立独立的执行机构,独立执行行政法院的判决。

二、建立、健全行政法院监督制约机制

结合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印尼除了应加强行政法院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以外,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建设:

(一)建立行政法官高薪制度。新加坡、香港等地实行高薪养廉,使法官享有优裕的物质生活,更加珍惜自己的事业与地位,不至于去为生计冒险。这种制度可以为印尼借鉴。首先,法官薪水必须大幅增加。1994年初审法院法官平均薪水还不到一个印度尼西亚普通工人平均薪水的5倍。(15)这比起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薪水水平而言显然过低,在那些国家,法官的平均薪水是普通工人的10倍以上甚至达33倍。(16)这对法院的权威性以及招收工作都将产生积极影响。如果行政法院法官的招收工作继续是个问题,可以采取的一种解决方法便是发给行政法院法官高于民事、刑事法院法官的薪水。尽管加薪不足以消除腐败,但这却是一个重要的预先条件。另外,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之间的薪水差别应该缩小。这将会增强地方法院法官的独立性,因为目前由于强烈的财政动机,刺激地方法院法官一直努力向上攀爬。

(二)限制和避免法官与当事人私下接触,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予以坚决地惩罚,决不姑息。

(三)倡导大众传媒对行政法院进行监督和批评。

三、后记

在将近55年的独立以后,印度尼西亚仍然遭受着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的不稳定。行政法院案例表明政治和法律是如何相关的:要促进法治法规,在进行司法改革的同时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既然已建立了民主,也已实行了一系列宪法改革,那么建立法律秩序的主要条件都已经到位,这给未来带来了希望。印尼司法体制面对的问题如今已比“新秩序”之初严重得多,虽然如此,行政法院却是该种政治体制的产物之一,现在的问题是那些资助、起草、运用、学习行政法的人是否有足够能力和热情来把握住当前的机会。

【注释】

(1)这一天即所谓“主权移交日”。

(2)从1949年12月27日至1950年8月17日。

(3)参见1945年《宪法》序言和第1条。

(4)印度文“潘查希拉”。

(5)参见1945年《宪法》序言。

(6)参见《司法权基本法》,载《国家公报》1970年第17号。

(7)1972年3月每卢比约合0.25美元。

(8)参见1960年第Ⅱ号决议。

(9)参见《国家公报》1961年第263号。

(10)参见《国家公报》1960年第104号。

(11)参见《国家公报》1964年第109号。

(12)参见《国家公报》1962年第40号。

(13)参见《国家公报》1957年第42号。

(14)“巡回法庭”制度是行政法院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旨在发挥其“特效性”和“及时性”的优势,解决实际当中相对人诉讼不便、地方行政法院拒绝受理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执行机关拖延执行判决和行政机关抗拒执行的案件。

(15)The judicial salary was set at Rp.680 000 a year(see Chapter 8 section 3[b]while according to the World Development Report of 1995),the average income in Indonesia per capita was USD 880,World Bank,World Development Report:Workers in an Integrating World,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5.

(16)Dakolias offers the following figures:Brazil 33 times the average salary,Chile 10 times,Ecuador 18times,Panama 10times,Peru 14times and Singapore 18 times.Singapore is obviously no longer a developing country,but was one until recently.See Dakolias,Count Performance around the World: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1999),Yale Human Rights and Development Law Journal 2.See http://diana.Law.yale.edu/yhrdlj/ vo102/dakolias_maria_articl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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