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希腊司法体制介绍
一、希腊现行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概况
希腊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位于东南欧的巴尔干半岛南瑞。公元前5世纪为全盛时期,公元前4世纪开始衰落,被马其顿帝国征服,公元前146年沦为罗马帝国的一个省,公元395年并入拜占庭帝国。从15世纪到1821年,希腊是土耳其帝国的一部分。1821年希腊人民举行武装起义,1827年获得独立,公布共和制宪法,1935年王政复辟。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被德、意军队占领。希共在国内组织“民族统一阵线”领导下进行武装斗争直到1944年全国解放。1946年国王复位,希共同王室之间继续始于1943年的内战。1949年,希共失败。1952年颁布希腊王国最后一部宪法。1973年废黜国王,再次确立共和制至今。
希腊现行宪法于1975年生效,并在1985年、2001年进行了修改。根据宪法,希腊国家体制为“总统议会共和制”,立法权属于议会和总统,行政权属于总统和政府,司法权属于法院。
总统为国家元首和陆、海、空三军统帅,有权任免政府官员,召集和解散议会,颁布法律、法令,对外代表国家。总统由议会选出,任期5年,任期自宣誓就职之日开始,只能连任一次,不得兼任任何其他职务。凡年满40岁,依法享有选举权,父母一方为希腊血统,享有公民权至少5年的任何希腊公民,均可当选为总统。议会实行一院制,主要职能是立法和监督政府工作。议员人数由法律规定,但不得少于200名或者超过300名,议员任期4年,由享有选举权的公民通过直接、普遍、秘密投票选举产生。议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批准才能生效,议会以绝对多数票可以推翻总统对法案的否决。政府由总统任命的总理和部长组成。政府须得到议会的信任,在议会通过不信任案后,总统得解除总理职务或者解散政府。希腊全国划分为13个区,各区共下辖52个州。各州由内政部长任命的州长负责。
宪法规定每个人均有依法受法院保护和在法院为自己辩护的权利。希腊的司法机关分为民事、刑事法院和行政法院。行政法院解决行政争议,民事法院解决民事争议,对犯罪的惩罚制裁由刑事法院负责。最高法院是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是受理行政案件的最高法院。特别最高法院是所有宪法和司法案件的终审法院。
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受任何人的干涉。法院内部设检察办公室,检察办公室是法院的独立司法机构,负责监督法律的遵守、公民权保护和维护公共秩序,行使检察权。司法部对法院的正常运转负责,但不能干涉法官的工作。
二、民事法院
民事法院审理一切民事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由民事法院管辖的案件。民事法院系统包括:地方法庭、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在希腊,对民事案件的审理统统没有陪审员参加,民事法院除出于维护善良风俗或者保护当事人个人及家庭生活的特殊考虑外,对案件一般实行公开审理。民事判决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开宣判。
(一)地方法庭
下列民事案件由地方法庭受理:当事人之间有关争议金额为5 900欧元以下的金钱方面的争议;租金每月290欧元以下的不动产租赁争议;因被告破坏原告树木、土地的行为,损坏原告周围财产设施的行为,在原告房屋地基附近挖掘的行为,修理物品而影响原告权益的行为,道路或者水利设施的不当使用等行为而引起的争议;原告作为消费者在旅馆丢失了物品要求旅馆负责引起的争议等。
在案件应当由地方法庭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或者为避免即将发生的危险,向法庭请求采取临时司法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在地方法庭对原告的请求进行审查时,原告应当在没有律师陪同的情况下亲自出庭。
对地方法庭对880欧元以下的案件的裁判不服,除非有最高法院的上诉令外,否则不得上诉。
(二)一人制第一审法院
下列民事争议由一人制第一审法院受理:在原告的亲属对未成年子女没有履行或者不能履行监护权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涉及5 900欧元以上金额的民事争议;有关雇佣合同的不涉及财产的争议;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与同事或者客户的争议;对集体劳动合同的争议;对保险关系的争议;对律师、公证、诉讼程序服务人员、医生、兽医、助产士、工程师、不动产经纪人、仲裁人、清算人、估价师等的收费争议;对保险费的支付、抚养费的确定的争议;与配偶就行使对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方面的争议;财产共有人与其他共有人或者财产管理者之间的争议。
一人制第一审法院还受理不属于地方法庭管辖的申请紧急权利保护和采取临时司法措施的案件,并负责受理非讼案件,如对登记事务进行出生或者婚姻状况证明、社团登记、对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指定管理人的案件等。
(三)多人制第一审法院
多人制第一审法院受理地方法庭或者一人制第一审法院无权管辖的民事争议,以及对地方法庭的裁判不服的上诉案件。
对地方法庭裁判不服的上诉案件应当由与地方法庭坐落在同一地区的多人制第一审法院受理。
多人制第一审法院的案件当事人必须由律师代理,当事人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四)上诉法院
上诉法院受理对一审裁判不服的上诉案件。当事人对一人制或者多人制第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以向与第一审法院在同一地区的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在第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才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如果上诉人在希腊居住,并且有明确的住址,上诉应当在一审裁判后30日内提出上诉。如果上诉人居住在国外,或者没有明确的住址,应当在一审裁判后60日内提出上诉。
上诉法院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对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裁判。
(五)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是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最高级别法院。最高法院有权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并监督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的工作。
最高法院位于雅典,受理不服上诉法院裁判的上诉案件。最高法庭对案件的审理一般由5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对非常重要的案件,最高法院在审理时由全体56名法官参加合议,裁判在有28名法官投票赞成的情况下才能作出。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法律审,只对案件的法律问题作出裁判。
(六)民事执行措施对国家机关的例外
希腊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能针对国家、市镇和村委员会采取临时措施,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在民事程序中的特别保护,从一定程度上说,也是国家机关的一种特权,是国家机关与其他民事主体权利不平等的表现。因此,希腊有学者认为该规定在当代已经显得落后,需要修改。认为对国家不适用临时执行措施的做法是根据最高法院较早时候的裁判而沿袭下来的,因为对国家的财产请求方面的执行已经被完全禁止,这种对国家适用临时执行措施的限制性规定(判例)实际上应严格限制在对国家的非财产诉讼请求方面。但即使如此,这个规定也应当根据法律和最高法院新的裁判重新考虑。应当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允许对国家中的私人财产采取执行措施。(1)
三、刑事法院
刑事法院的职权是惩治犯罪并采取刑法规定的各项措施。刑事法院系统包括:治安法院、轻罪法院(一人制或者三人制法院)、青少年法院(一人制或者三人制法院)、三人制轻罪上诉法院、三人制重罪上诉法院、五人制上诉法院、第一审高级陪审团法院、上诉高级陪审团法院和最高法院。
刑事诉讼一般公开进行,除非法院认为公开将对公共道德造成损害或者将危及诉讼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安全。刑事判决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开宣判,同时必须公布合议中的少数意见。任何程度的新闻媒介犯罪一律由普通刑事法院审理。青少年法院的审判不得公开进行,也不适用于陪审团审理。
(一)治安法院
治安法院审理法定的轻微犯罪案件。根据宪法规定,治安机关对可以处以罚款的违反治安的案件进行处理,地产治安机关对有关地产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处理。对以上两类案件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普通刑事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有中止裁判执行的效力。治安法院对轻微犯罪的刑罚一般是拘留1天至1个月或者处以罚金。
每个受理民事案件的地方法庭同时也是一个治安法院。
(二)一人制轻罪法院
根据希腊刑法,对轻罪的刑罚是10天到5年的监禁或者罚金。一人制轻罪法院有权审理除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案件以外的、可以处以2年以内监禁或者任何数额罚金的刑事案件,也受理对治安法院裁判不服的上诉。
(三)三人制轻罪法院
三人制轻罪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一人制轻罪法院不受理的轻罪案件,官员、律师等特定人的轻微犯罪案件,以及对一人制轻罪法院裁判不服的上诉案件。
每个受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同时也是一个轻罪法院。
(四)三人制重罪上诉法院和第一审高级陪审团法院
重罪案件由三人制重罪上诉法院和第一审高级陪审团法院受理。根据希腊刑法,对重罪的刑罚是5年至20年监禁。对严重的犯罪,如杀人罪等,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有关凶杀或者其他严重的犯罪案件以及涉及国家的犯罪案件,由包括法官和陪审员在内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五)五人制上诉法院和上诉高级陪审团法院
对三人制重罪上诉法院和第一审高级陪审团法院的裁判不服的上诉,分别由五人制上诉法院和上诉高级陪审团法院受理上诉。
在希腊,除法院认为金钱处罚不能阻止犯罪人进一步犯罪外,不足2年的监禁刑罚可以用金钱折抵。2~3年的监禁刑罚,法院认为可以通过金钱处罚达到惩罚目的的,也可以用金钱折抵。(2)
(六)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作为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诉法院,受理对上诉法院裁判不服的上诉。最高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
四、军事法院
宪法第96条对军事法院作了规定,军事法院包括陆、海、空军的军事法院和处理战利品的军事法院。
根据宪法的规定设立的陆、海、空军的军事法院对平民无审判权。军事法院的多数成员应当是军队司法部门的人员,这些人员同样具有法官的职务独立性和人身独立性。宪法有关法院审理公开和宣告判决公开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这类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宣告。
五、特别最高法院
(一)特别最高法院的职权
司法系统的最高机关是特别最高法院,特别最高法院兼具宪法法院和权限争议法院的功能。根据宪法规定,特别最高法院的职权为:
1.审理由于违反选举程序或者没有合法选举资格而引起的对议会选举有效性的争议案件。
2.证明全民公决的合法性并公布投票结果。
3.审理涉及议员不得兼职或者丧失议员资格的争议案件。
4.裁判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案件,或者以最高行政法院和行政法院为一方,以民事和刑事法院为另一方之间的争议案件,或者审计法院和其他法院之间的争议案件。
5.审理有关议会制定的某项法律是否违反宪法的争议案件,或者在最高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审计法院的裁决中对该项法律的解释相互冲突的情况下,对该项法律在解释上的争议作出裁决。
6.审理有关承认国际法准则为公认准则的争议案件。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国际公约自批准之日并根据其本身所规定的条件生效之日起,成为希腊本国法律的一部分,并具有超越任何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条款的效力。
(二)特别最高法院的组成
特别最高法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审计法院院长,以及抽签决定的最高行政法院一级法官4人和最高法院成员4人。特别最高法院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或者最高法院院长(根据两人的资历高低决定)主持,在裁判法院和行政机关之间以及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或者裁判议会立法是否违宪的争议时,特别最高法院的组成人员应另外抽签增加两名国立大学法学院的法学教授。
特别最高法院的组织和职权、其成员的任命和接替、给成员配备助手、以及必须遵守的受理程序,均由法律专门规定。
(三)特别最高法院判决的效力
特别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被特别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反宪法的法律规定,自判决公布之日起失效,或者自规定的日期起失效。
六、特别法庭
(一)对内阁成员或者副部长在履行职务时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的特别法庭
宪法第86条规定,对现任或者前任内阁成员或者副部长在履行职务时的犯罪行为的一审和终审,由特别法庭作为最高级别的法庭来审理。
只有议会有权对现任或者前任内阁成员或者副部长在履行职务时的犯罪行为提出指控。对现任或者前任内阁成员或者副部长在履行职务时的犯罪行为,只能在议会有事先决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起诉、司法调查和预审。未经议会事先决定,不得对上述人员进行起诉、司法调查或者预审。在其他的司法调查、预审中发现的有关上述人员的犯罪证据,应当迅速交给议会。
对现任或者前任内阁成员或者副部长在履行职务时的犯罪行为采取法律行动的动议应当由至少30个议会成员同意,议会应当在绝大多数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建立一个特别议会委员会来进行预审,动议也可以因无根据而被否决。特别议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应当向议会全体会议报告,由议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议会可以在任何时候通过同样的程序撤销其决定,或者对采取法律行动、预审程序或者主要程序予以延期。
特别法庭由最高行政法院的6名成员和最高法院的7名成员组成,由议会议长在已经采取法律行动后的议会公开会议中,从两个最高法院的成员中抽签决定,由最高法院参加审判的人员中级别最高的法官任特别法庭庭长。特别法庭中的检察官由最高法院检察办公室的成员通过抽签选定。
在特别法庭对现任或者前任的内阁成员或者副部长提出弹劾的案件中,任何共同参与职务违法行为的人都可能依法被一同起诉。如果对现任或者前任内阁成员或者副部长的指控由于法令的限制等原因未能继续进行,议会基于被指控人本人或者其继承人的要求,可以设立一个特别委员会来对指控进行调查。该委员会也可以有最高法院成员参加。
由2名最高行政法院成员和3名最高法院成员组成的司法委员会,与特别法庭的作用类似。司法委员会的成员不能是特别法庭的成员。
(二)对法官的错判行为进行审判的特别法庭
宪法第99条规定,控告法官错判的诉讼由最高行政法院院长主持的特别法庭审理。
对法官的错判行为进行审判的特别法庭由下列人员组成:最高行政法院一级法官1人,最高法院法官1人,审计法院一级法官1人,国立大学法学院法律教授2人,以及最高纪律委员会成员中的2名律师。上述所有成员都抽签产生。与受到特别法庭审判的法官属于同一法院或者法院的同一部门的成员,一律不得担任特别法庭成员。如果被控告者是最高行政法院成员或者行政法院成员,特别法庭应由最高法院院长主持。
对法官错误的判决提出控告不需要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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