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题 泰国行政法院的运作
一、行政法院审理的制度
泰国的行政法院程序法是建立在审讯纠问制(Inquisitorial System)的基础上的。这表示行政法院的行政法官是采用主动的方式来收集有关案件的证据。这个方式与泰国民事法院是完全不同的,民事法院的法官并不能主动收集证据,因为民事案件中的双方都是私人,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需要扮演一个主动的角色,在刑事法院,法官会主动了解案情和收集证据,在这一点上行政法院和刑事法院是采用同一方式的。所以法官的工作主要是两方面,即收集证据和审理案件。在实际运作中在案件正式开审之前会有一个收集证据的阶段,负责案件的法官有很大的权利进行证据的收集,但是原诉和答辩双方有权对法官所收集的证据提出反对。泰国的行政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并不一定需要律师代表。而事实上大部分行政法院处理的案件都是以书面形式进行。换句话说,案件主要依靠双方的状纸(书),呈堂的证据和法官收集的证据这三方面作为材料来进行审理。
二、行政法院审讯过程
由于大部分行政案件都没有律师代表,所以一般情况原诉人都是自己填写状纸(书)。审理的过程是从状纸(书)开始。如果状纸(书)中有不完整或错误,法院必须给予当事人意见去纠正状纸(书)中的问题。但是这个纠正的过程并不会把法院接受状纸(书)的日期推迟,那就是案件受理的日期不会受到状纸(书)填写上的问题影响。案件的补救方法也应包括在状纸(书)里,但有些补救方法是超越了法院的权力。例如:行政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发出许可证。行政法院就没有权力处理有关这类案件。另外如果原诉人所要求的补救方法在行政法院权力之外而行政法院又有另一补救方法可代替原诉人所要求的。那么行政法院会考虑案情后才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建议原诉人可选择的补救方法。(6)
当负责案件的法官把所有的证据收集之后就会整理案件的案情并转述给另一位行政法院的法官,由他/她来作结案陈词。结案陈词中会包括案情和相关的法律原则,法官也会把自己的意见写在结案陈词中。然后案件会由一个法官组决定是否同意结案陈词中的内容作为判词。由一位法官了解案情,另一位法官作结案再由一个法官组来作最后决定,这个方式是希望法官之间可以互相控制和平衡(Check and Balance)权力,也希望可以确保对案情掌握的准确性和作出正确的判决。(7)结案陈词最后会交到法院的法官组里作出判决。由于结案陈词和案件的最后判词都会公布,所以当法官组的判决和结案陈词中法官的意见有所不同时,判词就必须对有关的判决给予一个详细的理由。
三、行政法院的组织和地位
行政法院由原诉行政法院与最高行政法院组成。所有的初审案件都由原诉行政法院负责审理,原诉行政法院又包括中央行政法院和地区行政法院。中央行政法院位于曼谷,负责曼谷及其周边地区的行政案件。地区行政法院负责地区所在地的行政案件。经过原诉行政法院判决的案件可上诉至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为终审,不可再上诉。
泰国行政法院的权力除了只能审理行政案件外,另外和其他的司法法院所行使的权力基本一致。行政法院有权审理有关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与个人之间、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与不同的行政机关或公务员之间的案件。案件的性质可以是违法、失职、错误等行政行为或有关行政机关所签的合同。
不过并不是所有行政案件都可以在行政法院审理的,当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命令)时行使酌情权而作出的决定没有对原诉人造成任何伤害或损失,法院就有权拒绝受理案件。(8)但如果当中有行政人员失职,就将以内部处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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