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题 泰国行政法院的问题
一、附属法律的效力问题
在审理关于附属法例案件中,如果最后判决有关的附属法例无效,在理论上于判词分发之日起便应无效,但附属法例正式废止就必须在政府宪报上刊登,所以附属法例也是在宪报刊登之日起废止。在法院判决和宪报刊登之间的时间段里,该附属法例的地位变得不明确。另一个关于附属法例案件的问题是当附属法例被判无效,那么当初因遵守此附属法例而造成损失的人士是否有权要求政府赔偿呢?判决对该附属法例有追溯力(Retrospective Effect),所以受损失的人士应该得到赔偿,现在还没有法律或案例来解决这问题。
二、审讯过程中的问题
原诉行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由了解案情到完成审理需要经过多位法官处理。过程复杂令案件审理时间增加。简化这一过程可以由1位法官整理和了解案情、处理证据并最后作结案陈词。这样对案件的掌握也比较全面和一致。
如上述提到,大部分行政案件都是以书面形式来进行。但是一般的市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都不及政府的行政机关。多数人又没能力承担高昂的诉讼费用,这样法律诉讼会对市民造成很多困难和疑惑。这种情况在很多国家也出现过,法律援助和当值律师制度都是有效的解决方法之一。
三、法令局限的问题
行政法院的法令并未能全面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例如,受害人的物业被行政机关非法没收,事后行政法院可以用法令让行政机关把该物业转还给受害人。但是因为在行政法院的法令中没有罚款的规定,所以在案件审理期间对受害人失去物业所带来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因此,对行政法院法令的有关法律应进行改善,增加一些如罚款的必要性手段。
【注释】
(1)本章所指的“行政法院”如无特别指出,是原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统称。
(2)尽管这次国务院没有顺利地运作起来,但经过50多年的努力国务院又重新成立并成为泰国行政法院的前身。
(3)参见[泰]Bhokin Bhalakula博士(前泰国最高法院副院长):《Pridi和行政法院》。
(4)参见泰国宪报Vol.95 Part 146,9 December 1978。
(5)参见[泰]Bhokin Bhalakula博士(前泰国最高法院副院长):《Pridi和行政法院》。
(6)参见[泰]Bhokin Bhalakula博士(前泰国最高法院副院长):《行政法院的执行》。
(7)参见[泰]Ackaratorn Chularat博士(泰国最高行政法院院长):《行政法院成立3周年讲话》。
(8)参见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151/2002号。
(9)参见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331/2003号。
(10)参见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222/2003号。
(11)参见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231/2003号。
(12)参见司法权裁判处决定第17/2002号。
(13)参见《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9条第2段。
(14)参见《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72条第1段第3节。
(15)参见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161/2003号。
(16)参见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622/2002号。
(17)参见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9/2003号。
(18)参见《行政法院成立与程序法》第9条1段6节。
(19)参见最高行政法院命令第651/2002号。
(20)参见《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
(21)参见中央行政法院红色案件第129/2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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