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题 立陶宛行政法院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一、行政法院的一般受案范围
(一)行政法院予以受理的案件
根据行政程序法,行政法院只受理对公共和内部行政主体制定的法律性文件及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提起的诉讼。具体地讲,主要是受理对下列情况提起的诉讼:
1.公共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如检查、服务、委托等)和制定的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机关在其管辖权限范围内实施的拒绝行为和延误行为的合法性;
2.自然人和组织因遭受国家或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实施的公共行政领域内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害给予物质和精神的补偿;
3.税收的缴纳与征收,其他义务性的缴纳和征收,经济制裁的适用和税收争议(与国家税检部门的争议);
4.涉及公务员的纠纷,(2)当事人中的一方为拥有公共行政权力的国家或市政府的公务员(包括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
5.两个在管理权限上不具有从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发生的争议,普通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案件除外;
6.违反选举法和公民投票法的案件;
7.外国人提起的关于拒绝颁发或撤回在立陶宛居住和工作的许可证,以及关于难民地位的起诉;
8.行政法院还受理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二)行政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1.行政法院不能受理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2.共和国总统、议会、议员、首相、政府(作为一个集体决策机构时)的调查活动,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法官的调查活动,其他法院法官、检查官、调查员的程序性活动,司法管理活动,案件的调查与决议的执行;
3.地方法院是受理行政犯罪法规定的行政犯罪行为的初审法院。行政犯罪法中规定的某些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由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公务员)审理。
二、维尔纽斯区行政法院的附加受理权限
维尔纽斯区行政法院在五个区行政法院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受理涉及中央政府机关的个人行为的案件。这个制度基本上与立陶宛的很多欧盟邻国(如瑞典、芬兰)的制度相一致。维尔纽斯区行政法院除具有区行政法院的一般管辖范围外,作为一审法院,可以审理下列案件而不需要经过初步的法外调查程序(The procedure of preliminary extrajudicial investigation):
1.议会司法专员根据议会司法专员法提起申诉的案件,且被告是国家中央行政机关;
2.市政局提出的有关他们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申诉的案件,且被告是国家中央行政机关;
3.继请求保证行政争议主管委员会的决定得到执行的起诉之后的案件。
维尔纽斯区行政法院也是对行政争议主管委员会、税务争议委员会的决定提起诉讼(申诉)、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以及对由其他机关在初步法外调查程序之下作出的决定进行调查的一审法院。
三、最高行政法院的受案特点
最高行政法院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的初审和终审法院。它在受案范围上具有以下特点:
1.是一审行政法院(区行政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上诉法院,包括行政犯罪行为;
2.是地方法院已审理的行政犯罪行为案件的上诉法院;
3.中央行政主体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案件以及由公共组织、社团、政党、政治组织或协会制定的带有普遍性质的文件的合法性案件的唯一和终审法院;
4.对中央电力局的决定或不作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的终审法院,但法律规定由宪法法院管辖的除外;
5.决定有关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争议问题的终审法院;
6.审理要求在行政案件(包括行政犯罪案件)中变更程序的申诉,这些案件须已经被有关法院作出有效的判决、裁决或决议;
7.受理已审结的再审案件的诉求,包括行政犯罪案件;
8.还应履行法律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其他职能。
四、行政法院的管辖
1.在多个行政诉讼请求的共同诉讼案件中,其中有些属于行政法院管辖范围,有些则不是,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所有的原告都必须到庭。
2.在一个特殊纠纷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或导致法律冲突时,该争议应由法院进行审理。
3.如果一个案件中存在多个诉讼请求,有些请求是由维尔纽斯区行政法院管辖的,而有些是属于其他县(3)的行政法院管辖范围的,则该案必须由维尔纽斯区行政法院管辖。
4.在诉讼程序中的被告分别是在不同法院的地方司法权管辖范围内的不同行政主体时,案件的管辖问题应依层级最高的行政主体所在地来决定,如果几个行政主体之间是平级的,则原告有权选择由哪个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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