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题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概述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由于葡萄牙人来到澳门,使得这块土地具有了一段特殊历史和一些特殊意义。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演变
澳门的法制发展随着澳门历史的变迁而曲折跌宕。澳门的法律制度是随着葡萄牙人在澳门的定居、占领、实施殖民统治而逐步形成的。澳门现行的法律制度是依据中葡两国发表的《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以下简称《联合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对原法律制度进行改造而确立的。纵观澳门法律制度发展史,大致可分为四个时期:
(一)混合管辖时期
这一时期从1557年葡萄牙人长期定居澳门时起,一直到1822年亚马留(Amaral)总督拆除中国海关,拒绝向中国政府缴纳地租时止。此期间,尽管葡萄牙人于1583年在澳门设立了市政机构,管理澳门的一些事务,并在葡萄牙人的群体内适用葡萄牙的法律,1623年又任命了总督,但是,澳门主权仍属于中国,澳门的管制权属于中国,葡萄牙人只不过拥有其内部自治权而已。这期间澳门的法律制度总体上也是中国的法律制度。
(二)葡萄牙殖民统治时期
这一时期从1822年葡国宪法确定澳门为殖民地,澳督对华拒缴地租开始,到1974年葡国实行非殖民化政策时止。1822年葡萄牙宪法自行宣布将澳门作为其殖民地纳入葡国领土;1845年,葡萄牙单方面宣布澳门为“自由港”;1846年至1849年,澳督亚马留先后驱逐中国官吏,关闭中国海关和税收机关,废除清政府两广总督1749年颁布的法令,并将葡国刑法适用于澳门的中国居民。从此,葡萄牙对澳门实行殖民统治。为使占领澳门合法化,1887年葡萄牙又迫使清政府签订《中葡北京条约》,承认葡萄牙对澳门的永居和管理。1933年,葡国宪法认可的“1933年殖民地法令”,再次宣称澳门为葡国的海外领地,规定在澳门实行大主教教区和葡殖民帝国的法律,这一时期,葡国陆续把其为葡属殖民地制定的法律移植于澳门,同时还将本国的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等适用于澳门。1971年,葡国修订宪法,赋予“海外省”以自治区地位,并制定了新的《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首次规定:澳门立法会议和总督在对葡国宪法和主权机构权限范围以外的专属澳门的事宜中,享有立法权。
(三)管治时期
这一时期从1974年葡国展开非殖民地化运动直到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发表《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1974年4月25日,葡萄牙军人发动了“四二五”革命,推翻了萨拉查(Antoniode Oliveira Salazar)长达50多年的独裁统治,建立了民主政府,对外实行非殖民化政策,宣布放弃所有海外殖民地,不再将澳门纳入葡国的领土。1976年葡国颁布新宪法,规定“葡国管辖下的澳门地区,按照适合其特殊情况的章程进行管理”。同年,《澳门组织章程》出台,并赋予了澳门本地立法权限。葡国新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从法律上重新确立了澳门的地位:澳门从葡国的海外省改变为葡国管治下的特殊地区,成为一个在不抵触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的原则下,享有行政、经济、财政以及立法自治权的内部公法人。从此,澳门本地立法得以长足发展。澳门立法机构(主要是总督和立法会)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依据葡国宪法和《澳门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法例。这些法例构成了澳门现行法律的主要部分,同时也使澳门建立起一套以葡国法律为基础的较为完整的法律制度。
(四)过渡时期
这一时期从1987年4月13日中葡两国《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发表至1999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中葡《联合声明》的签署,标志着澳门进入过渡时期。中葡《联合声明》及其附件一规定:澳门“法律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为了适应中葡《联合声明》签署后的形势需要,在1999年12月20日后依照《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保留原有法律制度,澳门开始了法律本地化的进程,于1988年初和1989年10月,分别设立法律翻译办公室和立法事务办公室,专门负责法律中译、法律清理、法律修订和调整的工作。1990年5月,葡萄牙国会对《澳门组织章程》进行了修改,扩大了澳门本地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从而为澳门法律的本地化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过渡期结束后,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并公布了《司法组织纲要法》(Lei de Bases de Organizac2o Judici︶ria de Macau)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同日,立法会通过并公布了《司法官通则》、《审计署组织法》,这两部法律也于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随后,根据《司法组织纲要法》的要求对《刑事诉讼法典》、《民事登记法典》、《商业登记法典》、《公证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等进行了修订,从而形成了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需要的新的法律体系。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的特点
1999年12月20日澳门主权回归中国后,源于葡萄牙的外来法律终止生效,中国对澳门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政策,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全国性法律,除极少部分外,不在澳门适用,澳门特别行政区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构成。从现实的情况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仍受着澳门原有法律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原有法律的特色。澳门现行法律制度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基本依据,建构相对独立的复杂的澳门法律体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澳门地区的基本法,是制定、修改、废止或保留其他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据;而这一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澳门法律的根本母法,澳门法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规定相冲突,同时,有八部全国性的法律在澳门地区适用,(1)因此,澳门法律体系具有独特的地域特点,是一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定的全国性法律、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新制定的法律等共同构成的复杂的法律体系。现在澳门法律体系的构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定的全国性法律→《澳门民法典》→《澳门刑法典》→《澳门民事诉讼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澳门公司法典》→其他各类原有法律。
(二)具体的法律法典以葡萄牙的法律制度和理论学说为基础
澳门现行的法律制度与体系总体上是葡萄牙式的,是欧洲大陆式的。其法律结构、法律体系、法律渊源以及部分法律操作诸方面,如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乃至法律教育制度等均具有明显的葡萄牙色彩。因此,就整个法律制度而言,澳门现今的法律仍以葡萄牙法律为基础是不言而喻的,基于这种原因,澳门现行法律自然就具有葡萄牙法律制度的一些特点。
(三)以葡国法律为基础,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基础和传统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家、地区法律的总称。包括葡萄牙在内的欧洲大陆各国,均属这一法系。葡萄牙法制遵循民法法律传统,澳门立法以葡国法制为模式。葡萄牙于1966年11月25日正式颁布新民法典,并自1967年6月1日起生效,旧民法典同时失效。1967年9月4日葡萄牙颁布第22869号法令,决定自1968年1月1日起,该民法典延伸到澳门施行。因此,澳门法律也主要以成文法,尤其是法典为其法源。判例原则上不作为法律渊源,没有法律效力。葡萄牙法律对澳门的影响当然不是只限于民法领域,实际上,除了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一些法律外,重要法律几乎都来自于葡萄牙。澳门的刑法、民法、商法、刑事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一些主要法律,都编纂成系统的、完整的法典。澳门这几部大法典,即是澳门法律的最基本渊源,构成澳门现行法律的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葡萄牙是制定法典最多的国家,至少,它们在许多场合都使用“法典”这一概念。(2)不但如此,由于葡萄牙人控制了司法领域,长期以来垄断澳门的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职位,澳门在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方面完全仿效葡萄牙的做法。此外,由于澳门长期以来没有独立的法学教育,法学方面的专门人才接受的都是葡萄牙的法学教育,以致澳门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文化,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传统,只能全面接受葡萄牙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澳门亦因此而成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地区。
(四)法律渊源多元
澳门法律以葡国法律为主体,同时也有澳门立法会的法律(Leis)和各种各样的法令(Decretos-Leis)、法规(Regulamentos)、规章(Estatutos)等。在澳门过渡期之前,根据澳门的政治制度和葡萄牙宪法的规定,澳门总督和立法会是平行的立法者,但是,实际上总督的法律创制权意义尤为重要,总督的法令、训令在澳门的社会生活中占有较为重要的地位,在总督的法令、训令之后才是各部门的法规或规章,“它们直接而较及时地对澳门社会特定领域的生活或生产关系加以规范,并且在某种程度上起着将法律与法令具体化的作用”。(3)
(五)法律文化多元性
澳门多元的法律文化因素除了来自于葡萄牙的法律和始终存在于澳门的中国传统文化因素之外,相邻地区和国家的法律与习惯,对澳门现行法律的缺漏和不足也发挥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在实际生活与交往中起着重要的规范作用。正如葡国著名法社会学家Boaventurade Sousa Santos所指出的,澳门法律是“一个法律的多元混合体,它将葡国法律、澳葡政府的法律、中国法律、华南地区尤其是澳门的风俗习惯以及香港的某些法律(即经济法、会计法和商法)结合为一。所以,澳门的法律文化是一种多元文化”。(4)澳门是一个以华人为主的社会,它的文化传统总体上是中国的文化传统,葡萄牙人在澳门几百年的管治与文化渗透,只不过是赋予了澳门社会及其文化融合中西方文化的独有特色。因此,“在澳门社会中,以传统风俗习惯作为行为规范或调整人们彼此间关系的准则,乃比比皆是的现象。如在婚姻、继承等关系方面,澳门人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街坊会。换言之,澳门相邻地区的法律和当地的风俗习惯,是在澳门社会发生重要作用的,一种法外行为规范”。(5)澳门法律文化多元性支撑着澳门多元的社会结构,维持着澳门多元社会秩序的存在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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