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国宪法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法律权利、重要作用在国外宪法中也得到了体现。许多国家宪法中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关于国家积极培养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
1977年《苏联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根据社会的需要,保证有计划地发展科学和培养科学干部,组织将科学研究成果用于国民经济和其他生活领域。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及合法权益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
1982年11月7日通过的《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30条规定:大学、教学人员及其助手可以自由地从事各种科学研究和出版活动。高等教育机构的建立,它们的组成、机制和选举,它们的任务、权力和责任,国家对大学行使监督和控制权的程序,教学人员的任务、职衔、聘任、晋升和退休,教学人员的培训,大学及其教学人员同公共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关系,教学制度和学制,学生入学,考勤和应交纳的学费,国家提供资助的原则,纪律和处罚事项,财务,人事权利,教学人员必备条件,根据大学之间的需要聘任教学人员,在自由和有保障的条件下根据现代科技的需要进行教学,高等教育委员会和大学对国家教育经费的使用,均由法律规定。基金会创办的高等教育机构,除财务和校务管理外,在学术活动、教学人员的招聘以及安全事务等方面,均遵照本宪法对国立高等教育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加以规定
1919年7月17日颁布的《芬兰共和国宪法》第84条规定: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或其他高等学校的讲师,讲授外国语的教师,行政机关的译员,以及公使馆和领事馆中的名誉理事、助理秘书及其他临时工作人员,可以由非芬兰公民担任。
四、解雇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
1975年的《希腊共和国宪法》第16条第6款规定:大学教授为公职人员。其余的教学人员,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同样是提供公职服务,这些专业技术人员的地位事项,由各大学的自治章程来规定。大学教授只有根据法院的刑事判决,或病残,或不适任,并且根据一个依照法律规定组成且其多数成员系最高司法官员的委员会的决定,不得在其法定服务期满前予以免职。大学教授的退休年龄由法律规定,在此项法律颁布之前,现任教授,凡年满67岁者,在学年结束时即依法退休。
五、给专业技术人员以奖励的规定
1987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第14章第11条规定:国会等制定包括减税等奖励办法,鼓励私人参与基础科学研究和应用科学研究计划,为优秀的理科大学生、研究人员、科学家、发明家、技术人员、具有特殊才能的公民,提供奖学金、补助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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