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一些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管理制度
一、《美国法典》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规定
美国虽然没有就专业技术人员作专门性的立法,但是,《美国法典》第5编“政府机构及雇员以及附则”中就与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涉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法律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雇佣和留用
《美国法典》第3104条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学科和专业人员的雇佣”作了规定。该条规定:联邦人事管理署署长可以确立和随时修订为执行科研和开发职能,需要雇佣具备特殊资格的人员的学科或专业职位的最大数目。此类职位可以在一般职位薪金级别表以外设置,但所有有关的职位都只能由人事管理署署长设置。国会图书馆馆长确立为执行国会图书馆的科研和开发职能,需要雇佣具备特殊资格的人员的8个以内的科学或专业职位。
《美国法典》第3106条对“律师的雇佣与限制”作了规定。该条规定:除根据法律特别许可的以外,行政部或军种部的首长不得雇佣律师或法律顾问办理合众国、有关机关或有关机关的雇员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或与此存在利害关系的诉讼或保全有关的证据,但是可以将这样的事项交司法部处理。
《美国法典》第3107条对“宣传专家的雇佣与限制”作了规定。该条规定:预算拨款不得用于支付宣传专家的报酬,但为此目的专门拨出的款项除外。
《美国法典》第3108条对“侦探机关的雇佣与限制”作了规定。该条规定:一个被平克顿私人侦探公司或与此类似的公司雇佣的人,不得被合众国政府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雇佣。
《美国法典》第3109条对“专家和顾问的雇佣以及临时性雇佣和周期性雇佣”作了规定。该条规定:根据预算拨款法或其他法律的授权,一个机关的首长可以通过合同请专家、顾问或有关的组织提供临时性的或周期性的服务,其中包括速记服务。此外,《美国法典》第3112条还规定,根据联邦人事管理署颁布的规章,一个机关可以作出一项非竞争性的任命,以便让因服役而丧失30%以上的工作能力,并且可以取得补偿的残废退伍军人转业从事职业性或专业性的工作。
(二)竞聘职务的资格的规定
《美国法典》对竞聘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作为了全面的规定。其中,包括竞聘职务的资格不得随意加以限制,拥有资格优先者在竞争性职位考试中享有法律上的特殊的关照。
《美国法典》第3308条规定:除非联邦人事管理署认定一个科学、技术或专业职务的责任,不具有最低受教育程度的人无法承担,人事管理署和其他考试机构不得对竞争性职位的考试规定最低受教育程度的要求,人事管理署应把它根据本条作出决定的理由作为其公开记录的一部分。
《美国法典》对资格优先者在竞争性职位中的特殊照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美国法典》第3312条规定:资格优先者参加竞争性职位的任命或重新安置的资格考试,人事管理署或其他的机构应当免除:1.对年龄、身高和体重的要求,除非这些要求对履行这一职位的职责是必需的;2.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如人事管理署或其他考试机构,在考虑过可信任的医生的意见后,认为资格优先者的身体条件能够有效地履行有关职位的职责。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
《美国法典》第34章“兼职职业雇佣机会”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兼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美国法典》第3401条的规定,所谓兼职就是在雇员每周正常的工作时间表内有12小时至32小时从事兼职工作,但不包括临时性雇佣和周期性的雇佣。
根据《美国法典》第3402条的要求,联邦人事管理署应当在联邦政府内部,对兼职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和讨论,特别是应当关注下列事项:1.决定兼职工作适用于传统上在任何情况下均未采用兼职雇佣的职位,如监督管理和专业职位时所应有的程度;2.决定对各种职业和职位进行工作分摊安排的程度;3.评价与兼职工作有关的态度、利益、花费、效率和产值及其作为一种职业模式所带来的各种社会效益。此外,《美国法典》也对兼职作了一些限制性的规定,如第3403条规定:机关不得将职位用以兼职雇佣而取消任何已有雇员从事的职位;不能将接受兼职工作作为继续受雇的条件加于机构内从事全日制工作的任何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美国法典》第41章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美国法典》第4101条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是指给专业技术人员制造一个可行的学习机会,并安排或招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科学、专业、技术、机械、贸易、办公室工作、财政、管理以及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直接相关的任何其他领域,有计划、有准备的相互配合项目、课程、学科、体系、或讲授或教育的其他形式,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知识、效率、能力、技巧和资格。《美国法典》第4103条特别强调,在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选择相关培训项目时,应当着重考虑:1.专业技术人员目前的技能、能力和知识在新的职位上的使用程度;2.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技能、获取知识的能力;3.新职位所必需的能力,政府在联邦机关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中所获得的利益等。对于选择非政府设施进行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进行培训前,应当与雇主签订协议,规定在培训之后,除非是非自愿地离开其工作的机关,继续留在本机关工作一定时间,该时间至少应当是其参加培训时间的3倍。如果是在协议签订的工作时限内自愿离开其工作机关的,应赔偿有关的培训费用。根据《美国法典》第4109条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在培训期间以下费用应当由政府或雇主支付,包括履行和每日费用,有关的交通费,学费和注册费;图书馆和实验室服务费;购买、租用图书、资料和其他用品的费用等,参加会议的费用也可以计算在内。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休假制度
《美国法典》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带薪休假的权利,而且还可以将自己本人的假期授予其他人享受,此外,假期也可以累积计算。
根据《美国法典》第63章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的假期包括年度假,其确定方法是:1.一个供职不到3年的,每个完整的双周薪金期计入半天;2.一个供职3年但不到15年的,每个完整的双周薪金期计入3/4天,但在一年中最后的一个完整的双周薪金期计入5/4天;3.一个供职15年或15年以上的,每个完整的双周薪金期计入1天。专业技术人员还可享受探亲假、病假等。另外,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算作带薪休假,如退伍军人参加葬礼的缺勤、作证人或陪审员的缺勤、预备役人员参加训练、由于国外的敌对行动而导致的缺勤、与武装部队中的亲属的葬礼有关的缺勤等。
《美国法典》第6332条规定,联邦人事管理署制定一项计划,根据该计划,一个雇员所积存或积累的年度假可以转到另一雇员名下,如果该雇员由于医疗紧急状态要求增加假期。第6334条又规定,雇员可以通过向该雇员的雇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一定小时数的年度假从该雇员的名下转让到休假接受人员的名下。另外,《美国法典》第6370条还规定,一个雇员不得以威胁、恐吓的手段来强迫另一个雇员授予其假期。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保障
《美国法典》第71章“劳工管理关系”首先对“专业雇员”的含义作了解释,主要内容包括:1.要求具有科学领域的先进知识或具有通常需要通过长期专门智力教育和在高等学校或医院学习得到的学问(区别于通过普通学校教育,或者通过学徒,或者一般的脑力、手工、机械或体力活动所获得的知识)的工作;2.要求在工作进行中经常进行思考和判断的工作;3.以智力为主的和性质上多样的(区别于常规的脑力、手工、机械或体力工作)工作;4.其性质为所生产的产品或取得的成果不能按一定时间来衡量的工作。另外,完成了专门智力教育课程,正在有关的指示下或指导下从事上述各项工作的具有专业雇员资格的雇员(《美国法典》第7103条)。该章赋予了专业技术人员诸多权利,如第7102条规定的“每个雇员应有自由地、不必害怕处罚或报复地组织、参加、或帮助任何劳工组织,或不参加此类的活动的权利,每一个雇员在行使此类权利时应当受到保护”。此外,《美国法典》还对雇主的不正当劳工行为作出了规定,如第7116条规定,对于一个劳工组织而言,不公正劳工行为包括:1.在雇员行使其权利时,对其进行干涉、约束或强制。2.在雇员行使权利时,促使或企图促使机关对其加以歧视。3.作为惩罚和报复,或以妨碍或阻碍其会员作为雇员的工作成绩或效率或作为雇员履行其义务为目的,对该劳工组织的会员进行胁迫、处分、罚款、或企图进行胁迫。4.在关于该劳工组织成员的地位或条件上因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年龄、优惠或非优惠的文官地位、政治派别、婚姻状况或不利条件而对雇员加以歧视。5.拒绝按照法律要求与机关进行真诚的磋商或谈判。6.未能或拒绝按法律的要求在发生僵局程序或僵局决定时进行合作。7.在发生劳动管理纠纷时号召或参加罢工、停工或怠工,或派纠察员监视机关,如这种监视干扰了机关的业务,或者不采取行动制止这种行为。
(七)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的活动
《美国法典》还对专业技术人员的雇佣限制作了详细的规定。第7311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类型的人不得在合众国或哥伦比亚特区供职,包括:1.主张推翻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的人。2.参加他知道主张推翻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的活动的人。3.参加反对合众国政府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的罢工或主张享受此种权利的人。4.参加他知道是主张罢工权以反对合众国政府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的合众国政府雇员组织或哥伦比亚特区政府雇佣人员组织的人。
(八)专业技术人员享受保健服务
《美国法典》对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的保健服务也作了详细规定。《美国法典》第7901条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保健服务涉及:1.治疗上班时的疾病和需要紧急治疗的牙科病情。2.雇佣前体格检查。3.介绍雇员找私营医生和牙医。4.与保健有关的预防计划。对于医生提供的服务,应当包括利用外科开业医生和正骨科开业医生在州法律划定的其行医范围内的专业服务。
(九)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诉制度
《美国法典》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诉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美国法典》第7701条规定:雇员或者雇员申请人可对根据任何法律、规则或规章可向考绩制度保护委员会申诉的任何处分向该委员会申诉,申诉人应当有权获得听证,该获得听证应当有笔录,有权由律师或其他代表人代理。申诉应当按照该委员会制定的规章进行。另外,《美国法典》第7703条还规定:一个雇员或雇用申请人受到考绩制度保护委员会的最后命令或裁定的不利影响或委曲时,可获得对此命令或裁定的司法审查。考绩制度保护委员会应当作为司法审查诉讼中的被告。如果联邦人事管理署署长根据自己的判断确认,考绩制度保护委员会错误地解释了影响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而该委员会的裁定对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可以在合众国巡回法院提起对该委员会最后命令和裁定的司法审查。
二、英国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分散立法模式
英国专业技术人员立法采用了分散立法的立法模式,没有制定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性法律,而是针对技术人员不同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单行法律,具体有:《牙医法》(1984年)、《药剂师法》(1997年)、《药店法》(1954年)、《Nurses,Midwives,Health Visitors Act》(1997年)、《医生法》(1983年)、《兽医法》(1966年)、《建筑师法》(1997年)、《律师法》(1974年)。
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决定了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性,采用分散立法模式能很好结合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
(二)主要内容
上述法律规范的结构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行业管理机关及其义务。英国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行业自律的管理方式,每一行业均设有全国性的理事会,这些理事会根据法律的授权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力,拥有制定行业标准、负责注册事务和对违反行业标准者予以制裁等职能。因此,每部法律的第1章第1条都规定了行业管理机关的组织及其义务。如《牙医法》第1条规定全国牙医理事会为牙医的行业管理机关,下设“教育委员会”、“辅助委员会”、“职业行为委员会”和“健康委员会”四个机构,各司其责。全国牙医理事会的一般义务是“推进高标准的牙医教育和牙医执业”。《医生法》规定医生的行业管理机关是全国医生理事会,行使《医生法》所授予的权力。
2.资格。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是申请注册执业的前提条件,也是为了保证从业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的需要,因此,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都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要求,但具体要求不同行业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英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要求很高,从业人员不仅要受过专业教育,获得一定学位,还要接受培训,必须在实际部门实习并获得资格证书后才能申请注册成为专业技术人员。如《律师法》的立法说明中就明确解释道:要成为律师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受过必要的教育和培训。《医生法》明确规定要成为全职医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通过资格考试或有医学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二是在一定范围的医院实习并通过考核获得证书。
3.注册。英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注册制度(registration)进行的: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必须到特定机关登记注册后才能执业,没有注册登记者不能执业,因各种原因不再适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者将被取消注册。因此,注册是英国专业技术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每部法律均对注册制度作了全面和详尽的规定。具体内容有:
(1)强制注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只有注册后才能执业,未经注册者严格禁止执业。已经注册者的名单将出现在名册上,定期予以公布,以让公众周知。
(2)注册官员的任命及其义务。注册官员由理事会任命,负责注册事务。
(3)注册条件。申请注册者除了要具备前面第(2)点所说的资格条件外,一般来说还要满足以下条件:身份;良好的品质;身体和精神健康。《牙医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如果申请者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即使有学位和实践经验也不能注册执业。
(4)注册程序。《牙医法》和《兽医师法》都对注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牙医法》的规定,注册官对注册申请作形式要件审查,根据该法第18条的规定,申请人只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即可注册:学历证明或其他资格证书;姓名、地址和其他注册所要求的特别事项。对符合条件者,注册官有义务予以登记。
(5)公布已注册者的名单。已注册者的名单必须向公众公开。如《牙医法》规定已注册者的名字将刊登在《牙医登记》(dentist register)上,每年至少必须公布1次。只有名字出现在《牙医登记》上的人才能执业,否则为非法执业,要受到制裁。
(6)取消注册。公布已注册者的名字的目的是保证只有具有相应资格的人才能从事专业执业,因此,对于因各种原因已无法执业或不适于继续执业的人必须将其名单从注册名单上去除。被取消注册的情形主要有:①自愿去除,如《医生法》第31条[A]规定已注册者可申请取消注册;②因死亡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执业者;③有严重执业错误行为或犯罪行为不适合继续执业者;④停止执业者。
(7)对欺诈注册的制裁。《医生法》第39条规定:“全国医生理事会发现欺诈注册的,可以取消该注册。注册官应将理事会的取消注册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之上诉的权利。
(8)注册费用。申请注册者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注册费,具体数额由理事会决定。
4.严格禁止非专业人员执业和使用相关名称。与严格的资格和注册制度相适应的是严格禁止非专业技术人员执业或使用相关的名称,所有的法律都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如《牙医法》对“牙医执业”作了界定,同时明确规定非注册牙医不能执业,非注册牙医不能使用牙医的头衔并不得从事与牙医有关的商业行为。此规定正是为了保证只有具备为法律所认可的执业条件的专业人士才能从事某项专业服务,从而保护公众的利益。
5.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已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权使用相应的头衔并从事相应的执业行为,如《律师法》对律师的权利(rights)和特权(privileges)作了明确规定。《医生法》也明确规定了注册医生的特权。
6.职业标准。每一行业的全国理事会都设有职业行为委员会,负责设定本行业的职业标准并监督注册者执行,对违反职业标准者进行纪律制裁。如《建筑师法》第13条规定,建筑师注册委员会应该制定法典规定职业标准,将之公布。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应该采用行业自行规定的方式,将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机构,体现专家管理的思想。
遵循职业标准执业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义务,违反职业标准的将受到纪律制裁。
7.制裁。制裁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不具有执业资格者执业的制裁,另一种是对已注册者违反执业纪律的制裁,后者是规定的重点。如《建筑师法》第15条对有无法接受的执业行为、严重的执业错误和犯罪等情形者规定了4种纪律制裁:(1)惩戒;(2)罚款;(3)中止注册;(4)取消注册。上述四种制裁命令由职业行为委员会作出。《律师法》第46~49条规定了律师纪律裁判所的机构、权力、管辖、决定种类和上诉等内容。
8.救济。救济分为两种:一种是制裁程序中的救济,另一种是事后救济。前一种救济是通过当事人的获得通知权、听证权和被告知申诉和上诉权等权利来实现的,如《建筑师法》规定当职业行为委员会作出纪律制裁时,注册官员应该尽快通知该当事人;《药房法》规定了药剂师在受到制裁时享有听证权;《医生法》规定注册官员应该将理事会作出的取消注册的决定通知当事人并告之其享有上诉的权利。后一种救济是在纪律制裁作出后通过复议、起诉等方式来实现的。如《医生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理事会及其下设委员会的决定时,可以向理事会的长官提出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向法院上诉、直至上诉到枢密院。《药店法》也规定了复议和上诉两种事后救济方式。
9.收费。因为只有特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才能为公众提供特定的服务,因此,专业技术人员的收入都较高,为了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收费(事实上同时也保证了律师的收费),《律师法》第3章专章共计20条对律师收费作了明确规定,非常详尽、具体。
三、日本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制度
(一)立法体例
日本的专业技术人员立法在体例上采用了分散立法的体例,没有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一般法律,而是针对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特点,制定单行的专业技术人员法规。日本现已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法规主要有:《技术士法》、《建筑士法》、《医士法》、《牙科医师法》、《药剂师法》、《兽医师法》、《公认会计师法》、《律师法》、《税理士法》。
(二)基本内容
日本各专业技术人员单行法律的内容基本一致,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总则。总则部分一般规定立法的目的、定义和资格的限制等内容。如《技术士法》第1章为总则,共计3条。第1条为“目的”:“本法律的目的,是制定技术士的资格,选择适当的业务,以有助于提高科学技术和发展国民经济。”第2条为“定义”:“本法律所称的技术士,指获得第14条的注册,使用技术士的名称,具有有关科学技术(人文科学除外)工作必需的高等专门应用能力,从事计划、研究、分析、试验、评价或与这些有关的指导业务者(凡在其他法律中被限制的业务除外)。”
2.考试。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证书制度,因此,考试是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中的重要内容。考试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考试的种类、参加考试的资格、考试的举行、考试的费用等制度。如《建筑士法》第三章为“考试”,内容包括考试的内容、施行考试、一级建筑士考试的应试资格、二级建筑士考试的应试资格和应试手续费等内容。
3.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在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要登记注册才能执业。如《公认会计师法》第17条规定了“注册的义务”:“具有成为公认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资格者,成为公认会计师或助理会计师,必须在公认会计师名簿或助理会计师名簿上登记姓名、出生年月日、事务所及其他大藏省令规定事项。”注册的内容一般包括注册的义务、名簿、注册手续、被拒绝注册的审查、变更注册、取消注册等内容。
4.许可。《建筑士法》、《医士法》、《牙科医师法》、《药剂师法》、《兽医师法》等法律规定要成为专业技术人员除要参加考试取得资格并登记注册外,还需取得部长的许可。如《牙科医师法》第2条规定,“要成为牙科医师者,必须经过牙科医师国家资格考试,接受厚生大臣的许可”。一般来说,根据专业注册名簿即可准予许可,如《医师法》第6条规定:“根据医师名簿注册而准予许可。准予注册时,厚生大臣要发给医师许可证。”
5.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及执业中应履行的义务。《技术士法》、《建筑士法》、《医士法》、《牙科医师法》、《药剂师法》、《兽医师法》、《公认会计师法》、《律师法》和《税理士法》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及其在执业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如《药剂师法》关于药剂师业务及其执业中的义务的规定有:调配、名称的使用限制、调配场所、根据处方调配、处方中的疑义、调配药品的标示、处方笺记述、处方笺的保存和药剂师调配记录。这些规定非常具体,具有极强的操作性。
6.组织机构。日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机构主要有审查会、考试委员会和行业协会等组织。其中审查会和考试委员会是每一类专业技术都设有的,如技术士设有技术士审查会及技术士考试委员会,建筑士设有建筑士审查会,医师设有医师审查会及医师考试委员会,牙科医师设有牙科医师考试委员会,兽医师设有兽医师许可审查会,公认会计师设有公认会计师审查会,律师设有律师资格审查会等。行业协会则不是每一类专业技术都设有,只有技术士、建筑士、公认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设有行业协会。
(1)审查会。审查会设在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之下。如科学技术厅设置技术士审查会;建设省设中央建筑士审查会,都道府县设都道府县建筑士审查会;公认会计师审查会则为大藏省的附属机关;医道审查会则处在厚生大臣的监督之下。
审查会负责审查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事项,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不利决定的审查。如《技术士法》第28条规定:“审查会审查有关技术士的重要事项,如技术士注册分为取消及停止使用这个名称。”《公认会计师法》第35条规定:“为公认会计师制度实施的重要保证,为调查审议关于对公认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及外国公认会计师的惩戒处分和对监察法人的处分……设置公认会计师审查会。”《医师法》第25条规定:“根据厚生大臣的咨询,为了调查审议第7条或《牙科医师法》第7条规定的处分及有关提高医道的重要事项,可设立在厚生大臣监督之下的医道审查会。”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决定时,要预先听取审查会的意见。如《医师法》第7条规定,厚生大臣在作出取消许可、停止医务、重新准予许可等决定时,必须预先听取医道审查会的意见。《兽医师法》第8条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在作出取消许可、停止业务等决定时,要听取兽医师许可审查会的意见。
(2)考试委员会或考试委员。有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委员会独立于审查会,如技术士设有技术士审查会和技术士考试委员会;有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审查会内设考试委员,负责考试事项,如建筑士在中央建筑士审查会及都道府县建筑士审查会分别设考试委员。
考试委员会或考试委员的职责是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试事项,包括考试试题的编制、考试的组织等事项。
(3)行业协会。技术士、建筑士、会计师和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设有行业协会,实行行业协会管理方式。这些协会包括技术士会、建筑士会和建筑士联合会、公认会计师协会、律师会和律师联合会。《技术士法》和《建筑士法》仅规定了设立技术士会和建筑士会的目的。根据《技术士法》第37条的规定,技术士会的目的是“保持技术士的品格,有助于业务的进步改善,以及进行与指导会员和联络有关的业务”。根据《建筑士法》第22条的规定,建筑士会的目的是“从事指导会员及有关的联络事务,保持建筑士的品格和促进建筑业务的进步”。《公认会计师法》规定了公认会计师协会。《律师法》的规定最为完备,规定了律师会、日本联合律师协会、资格审查会、惩戒委员会和纲纪委员会,包括这些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日本《律师法》第5章专章规定了“律师会”,第6章专章规定了“日本律师联合会”。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必须在日本律师联合会备置的名册上注册。律师在变更所属的律师会及停止律师业务时必须通过原属律师会向日本律师联合会提出变更注册和取消注册的申请。
各律师会和日本律师联合会分别设立资格审查会。资格审查会根据所属律师会和日本律师联合会的请求,负责对注册、变更注册以及取消注册的申请进行必要的审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会长由所属律师会或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会长担任,委员由会长从律师、审判官、检察官及有学识经验的人当中委任。
律师必须遵循法律和所属律师会及日本律师联合会的会则。律师违反法律和会则,破坏所属律师会秩序或信用,以及不论其职责内外,有败坏其职业道德的不法行为时,要受到惩戒。惩戒由纲纪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律师会分工负责完成。纲纪委员会负责调查,惩戒委员会负责审查并形成决议,律师会执行惩戒决议。
各律师会下设纲纪委员会。纲纪委员会负责对律师惩戒的调查工作。律师会认为对其所属律师应予惩戒或接到其他人的申诉认为对其所属律师应予惩戒时,必须委托纲纪委员会进行调查。纲纪委员会经过调查,如果认为应该惩戒该律师,由律师会请求惩戒委员会审查决定。
各律师会和日本律师联合会分别设立惩戒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的委员长由委员直接选举产生。惩戒委员会根据所属律师会或日本律师联合会的请求,进行有关所属律师的惩戒的必要审查,作出惩戒决议。惩戒决议由受惩戒律师所属律师会执行。
7.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两部分:其一为对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执业法律规定和行业协会会则的制裁,其二为对不具备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虚假注册或从事专业技术业务人员的制裁。日本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特点:
(1)种类。违反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规定的制裁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警告、取消注册、停止业务1至2年、勒令退会、开除、罚款、刑罚等,其中以罚款的运用最为广泛。
(2)采用“两罚制”。不仅违法行为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行为人所在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如《律师法》第78条规定:“法人的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雇佣人及其他职业人,在办理法人或自然人的业务有违反第72条、第73条行为时,除处罚行为者外,对法人或自然人处以前条的罚款。”
(3)在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中直接规定了刑罚。如《律师法》第75条规定了“虚假注册罪”,规定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人,向日本律师联合会提出虚假注册资格申请,并在律师名册上注册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万日元的罚款。
(三)特点
分析日本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制度,内容上主要有以下特点:
1.只规范行政管理机关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待遇、辞职、辞退等问题,这些问题由合同法和劳动法调整。《技术士法》、《建筑士法》、《医士法》、《牙科医师法》、《药剂师法》、《兽医师法》、《公认会计师法》、《律师法》、《税理士法》等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规定的是行政管理机关与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因为专业技术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由合同法和劳动法的调整。专业技术人员法律规定主要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执业时应履行的义务及享有的权利、违反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调整的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与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往往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需政府加以规范。
2.实行严格的资格制度。要成为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才能从事专业技术服务,不具备该项资格的人绝对不能从事该项业务,从而保证只有具备特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能从事某一业务,进而保证了公共安全。
3.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在受到行政机关不利处分时享有的程序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利于专业技术人员的决定,要听取被处分者的意见,并告知作出不利决定的理由和法律根据。如《牙科医师法》第7条第5项规定,厚生大臣在作出取消许可和停止业务等决定时,要给予受处分者向厚生大臣或都道府县知事所指定的官员及职员或医道审查委员会的委员申辩的机会。厚生大臣或都道府县的知事要对受处分者,再次以书面方式通知其申辩的日期、时间、场所及该处分成立之理由。
4.对专业技术人员业务及执业中的义务的规定非常具体,具有极强的操作性。每一部专业技术人员法律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及其在执业中的义务作出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牙科医师法》的规定为例,在第4章“业务”中规定了以下内容:禁止非牙科医师从事牙科医师业务、非牙科医师不得使用牙科医师或类似的名称、诊断义务及诊疗书的办理、禁止无诊断治疗、交付处方的义务、疗养方法等的指导、诊疗簿的记录及保存、有关医疗或保健指导的指示等,该章对牙科医师的业务和在执业中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很具体,具有极强的操作性。
5.规定了完善的法律责任机制。完善的责任机制是保证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日本每一部专业技术人员法律都规定了违反相应法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使法律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法定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得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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