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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工作暂行办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说明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对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负责,接受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监督。第十六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举行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应当报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备案。863计划军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为专职人员。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具体项目的监理人员的任期与相关项目的存续时间一致。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专家组依据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的授权对863计划军口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节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工作暂行办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说明

一、《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工作暂行办法》专家建议稿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能够建立起严格的管理制度,提高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施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项目执行人的法律责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中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

(一)重大专项;

(二)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课题;

(三)对武器装备发展影响重大的关键课题。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项目由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确定。

第四条 项目监理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利科研的原则。

项目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是项目监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项目监理人员不参与、不干预专家组的管理工作及项目执行人的研究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理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执行人的随意干涉。

第六条 项目监理工作应当建立必要的监理制度,确立必要的监理标准。

第七条 项目监理工作的重点是项目执行人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是否严格地履行了项目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义务,实施项目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实施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整体利益等。

第八条 项目监理的结论是项目结项的重要的评价指标。

需要进行监理的项目没有项目监理结论的,不得结项。

第九条 项目执行人有接受项目监理的义务。

项目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项目监理人员为实施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各种资料、数据和信息等等。

项目执行人拒绝项目监理人员所实施的正常的监理活动的,项目监理人员有权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中止项目执行合同的建议。

第十条 项目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活动过程中有为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资料、数据和信息等保密的义务。

项目监理人员应当尊重项目执行人在实施项目过程中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 监理机构

第十一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工作由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应当设立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监理工作。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对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负责,接受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监督。

第十三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名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委员由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在军口以外的同行专家中推荐一名候选人,报总装备部批准后任命。并报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委员由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聘任,并报总装备部备案。

第十四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不得担任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所聘请的项目专家组成员。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委员应当从军口和军口以外的同行专家、财务和法律等专业人员中选任。

第十五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实行会议决策制度。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主任委员缺席时,可以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对项目监理工作作出的决定应当有2/3出席委员的同意;对一般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当有1/2出席委员的同意。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始得召开会议。

第十六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举行会议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应当报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具体项目监理工作由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聘请的监理人员担任。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委员可以担任具体项目的监理人员。

需要成立监理组的重大项目,应当由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委员担任监理组组长。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具体项目的监理人员不得担任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所聘请的专家组成员。

第十八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具体项目的监理人员、监理组对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负责。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具体项目的监理费用在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管理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具体项目监理人员为兼职人员。

863计划军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为专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具体项目的监理人员的任期与相关项目的存续时间一致。

被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聘请为项目专家组成员的863计划军口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具体项目的监理人员应当辞去委员或监理人员的职务,在未辞去委员或监理人员职务之前,不得被聘为专家组成员。

第二十二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具体项目的监理人员如果承担或参加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应当辞去相关委员或监理人员职务。

第三章 监理职权与职责

第二十三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是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项目管理机构,具有法人资格。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专家组依据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的授权对863计划军口项目进行管理。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人员不参与被监理项目的具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四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委员会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应当选任监理人员具体负责有关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监理人员在参与项目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应当向项目管理机构提出项目可行性论证是否符合要求、存在哪些问题、是否应当予以修改、是否予以批准等有关事项的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项目监理人员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有权就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项目执行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七条 项目监理人员在进行监理过程中,应当对项目执行是否符合项目执行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作出评估,对项目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项目完成的可行性状况进行预测,对是否需要中止项目的执行或者是给予项目更大范围的资助提出建议。

项目监理人员有权对项目执行人使用项目经费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监理人员在进行监理过程中,应当定期写出项目执行状况评估报告。

项目监理人员所写的评估报告应当送交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或者是其授权的专家组。

被监理的项目执行人不得随意干涉项目监理人员根据自身实行监理的具体情况写出监理报告。

项目监理人员所写的评估报告不得与被监理的项目执行人直接见面。

第二十九条 项目监理人员在对需要进行监理的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行监理时,至少应当写出一份中期监理报告和一份最终结项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监理人员在实行项目监理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得在被监理的项目中支付。

第四章 监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每一个需要监理的具体项目应当设立1名监理人员。

个别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设立项目监理组,由2~3名监理人员组成,并由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监理委员会指定1名监理人员担任监理组组长。

监理人员由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监理委员会颁发项目监理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项目监理组的组成和监理人员的选任应当在项目立项申请提出之后、项目获得批准之前进行。

项目监理人员应当对项目立项报告的可行性以及是否应予立项向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提出建议。

未批准的项目,项目监理人员的监理任务视为完成,有关项目监理组予以解散。

第三十三条 对于获得批准的项目,项目执行人在正式启动实施项目的各项工作之前,应当邀请和安排项目监理组和监理人员了解和核实项目课题组成员以及承担项目的单位完成项目执行合同和计划任务书中所规定实施项目的各项技术条件和管理手段,接受项目监理组和监理人员的调查和询问。

第三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组和监理人员可以随时对项目执行人实施项目的情况进行调查和询问,项目执行人必须予以积极地支持和配合。

项目执行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可以主动邀请项目监理组和监理人员了解和调查情况,并向项目专家组和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及时反映。

第三十五条 项目监理组和监理人员就被监理的项目应当召开中期监理评估和结项监理评估调查会议,并在此基础上写出中期监理报告和结项监理报告。

项目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项目监理组和监理人员所进行的各项调查、咨询和评估活动。

第三十六条 项目监理组和监理人员可以应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的请求,对被监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写出有关的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项目监理组和监理人员在实施项目监理时,可以邀请项目专家组成员出席和参加有关的调查和询问活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理职责的,没有及时向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或其授权的专家组提供中期监理报告和结项监理报告的,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监理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撤销有关监理人员的监理资格。

第三十九条 监理人员接受项目执行人的好处或贿赂,或者是监理人员使用被监理项目经费从事监理活动的,一经核实,有关人员应当主动辞去监理职务。情节严重的,由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监理委员会撤销其监理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监理委员会应当向监理人员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建议。

第四十条项目执行人拒绝配合监理人员实施监理活动的,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有权中止项目执行人的项目执行权。

被中止执行的项目只有在项目执行人同意接受监理人员的监理之后,或者是在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监理委员会任命了新的项目监理之后,才能恢复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四十一条 项目执行人利用执行项目的便利向项目监理人员提供好处或者贿赂的,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或其授权的专家组有权扣减项目费用,所扣费用按五倍于相关好处费或贿赂费用计算。

第四十二条 被撤销监理资格的监理人员在5年内不得被再聘请从事监理工作,也不得被聘为项目专家组成员。

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监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被撤销监理资格的,不得再担任监理委员职务。

第四十三条 贿赂监理人员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项目执行人在5年内停止申请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863计划军口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二、《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工作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

项目监理最初是在建设工程领域中产生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通过项目管理机构之外的独立的监督机构来对建设工程项目在申请、实施以及竣工等一系列阶段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项目合同的规定和项目管理者的要求进行独立的监督活动,从而保证项目实施者能够高质量、及时地完成项目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实现项目投资者、管理者以及项目受益人等各方的利益。

我国的项目监理工作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2年,我国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兴建鲁布革水电站引水工程时,按照国家惯例要求,在鲁布革工程管理局内设立了一个专司监理职能的工程师机构,代表业主对该工程进行现场综合监督管理。此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逐步推广开来。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建设领域开展监理试点工作。1989年7月28日,建设部进而发布了《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监理制度。通过几年的试点工作和在此基础上的经验总结,1995年12月25日,国家计委和建设部联合制定并颁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该规定对工程建设监理目的、监理管理机构、监理范围及内容、监理程序、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都作了比较系统和完善的规定。

与此同时,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一些领域也相继引入了监理制度。1999年1月,国务院常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提出,在重点工程管理方面要“逐步引入工程监理制度”。2001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局、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联合下发了《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国家重大项目的重要设备,通过招投标方式,由独立的设备监理单位负责监理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要求对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和信息运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由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科技部也在有关文件中要求对重大科技项目实行监理。

863计划项目是由科技部主管的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分为军口和民口两个部分。由于863计划项目投资额比较大,项目涉及的事项比较多,参加人员比较广泛,项目完成的过程比较长且比较复杂,加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的一些重大的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情况会发生不断的变化,这就给项目实施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为了保证国家投资的收益以及保证863计划项目能够产生预期的项目成果,实现项目所具有的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必要对那些重大的863计划项目引进项目监理制度,通过项目监理,来最大限度地保护项目投资者的收益,提高项目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保证项目实施高质量的完成。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是由科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共同管理的,并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下设863计划项目军口管理中心作为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申请、实施和结项工作进行必要的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监理制度设立的独立性、自主性、中立性原则,对于重大的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度,就必须要结合目前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管理体制的特点,同时,根据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施工作的要求,来确立最适合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施特点的项目监理制度,以充分发挥项目监理制度在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施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提高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管理水平和项目实施质量。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应863计划项目军口管理中心的邀请,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莫纪宏研究员牵头成立了《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暂行办法》起草小组,在进行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收集和整理了国内外有关项目监理制度的各种材料,结合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项目申请、实施和结项等工作的特点,起草了目前的《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本办法的主要法律原则

目前已经起草的《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6章45条,包括总则、监理机构、监理职权和职责、监理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办法》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项目监理工作所有的环节和过程,做到了制度设计上的监理主体、监理对象、监理方式和监理程序、监理管理机构、监理的监督等各个要素之间的统一。具体来说,《办法》所设计的监理制度在立法上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1.贯彻了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原则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是由国家科技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主管的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是由国家投资支持研究的重要科技工程。因此,项目实施情况的好坏不仅涉及项目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问题,还关系到国家投资的收益以及国家利益问题。

因此,项目监理工作就必须立足于依法监理的高度,注重强调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原则。这种原则在《办法》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办法》第3条规定监理工作要坚持依法办事原则,《办法》第7条也规定,项目监理应当对实施项目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项目实施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整体利益等实施监督。二是《办法》第7条强调了项目监理工作的重点是项目执行人在实施项目的过程中是否严格地履行了项目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义务。因为项目执行人实施项目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判断标准通常都已经集中体现在项目执行合同和计划任务书中,所以,监理工作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应当是项目执行合同和计划任务书中所设定的实施项目的义务。故《办法》第4条第2款规定,项目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是项目监理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

2.贯彻了监理工作的合理性原则

项目监理工作是对项目的一种特殊的监督工作,它是通过项目管理活动的外部的专家系统来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一般代表投资主体或者是业主的利益,对项目实施状况进行总的评估,以帮助项目管理者能够准确及时地了解项目实施的各项真实情况,并采取相关的措施来加强对项目的管理。所以说,项目监理工作应当立足于了解情况、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而具体解决问题还需要项目管理者,特别是项目法人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所以,监理工作不能代替管理工作,更不能干涉管理工作,应当在一个合理的事项范围内来活动。办法对上述监理工作与管理工作的事权分工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许多条文都体现了这一原则。

3.贯彻了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项目监理工作不同于一般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最大的特点是项目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它不属于项目管理者所进行的监督,尽管项目监理工作对项目管理者的管理活动具有非常重要的参考和辅助作用。

考虑到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特殊性,项目监理委员会以及监理工作的开展仍然在863计划项目军口管理中心的组织下来进行,但是,作为项目法人的863计划项目军口管理中心,以及项目专家组等不得对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随意干涉,监理工作具有自身的独立性。监理人员只对自身所承担的监理任务和职责负责。《办法》第5条突出了这一原则,规定“项目监理工作具有独立性,不受项目管理机构、项目执行人的随意干涉”。

4.贯彻了监理工作的责任制原则

虽然项目监理是项目管理者之外独立进行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而且项目监理人员对进行监理的项目也缺少实质意义上的处分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理工作就可以马马虎虎,敷衍塞责,不能将项目自身存在相应的管理活动作为放松对监理工作的要求的借口。《办法》对此设计了监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特别是规定监理人员的活动及其相关的费用一定要与被监理的项目区分开来,防止出现监理人员玩忽职守的现象。

5.贯彻了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原则

为了保障监理工作能够起到实效,《办法》强调了监理工作应当具有有效性。这种有效性表现在监理工作自身对于项目的实施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意义。《办法》第29条规定,项目监理人员在对需要进行监理的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行监理时,至少应当写出一份中期监理报告和一份最终结项报告。此外,《办法》还特别强调监理工作的结论不得与项目执行人见面,目的是为了保证监理工作能够不受干扰和不受外界影响地独立地作出准确的监理结论,提高监理工作的实效。

总之,《办法》在起草的过程中,坚持了各个方面原则相统一的精神,既提出了项目监理的特殊性,又体现了项目管理活动对项目监理工作提出的一般监督要求,比较好地体现了项目监理工作的特点和我国目前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施的要求。

(三)本《办法》确立的主要监理制度

由于目前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监理工作还没有在实际中开展起来,立法工作缺少试点的经验加以参考和借鉴,因此,立法起草小组在设计项目监理各项制度的过程中,只能参照目前我国业已在工程领域中所开展的项目监理工作的实施经验,结合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自身的特点,来设计与监理工作相关的一系列制度。其总的指导思想是,通过设立具有一定独立性的监理委员会,监理委员会作为独立于863计划项目军口管理中心项目法人之外的监理机构,对符合条件、需要设立项目监理制度的各项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施项目监理工作,监理委员会的职责始终做到与863计划项目军口管理中心作为项目法人的管理职责,具体项目的监理人员与项目专家组和项目执行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项目监理对监理委员会和863计划项目军口管理中心负责,项目监理的结论作为项目法人考核项目实施和完成状况的参考指标等。具体来说,《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监理制度:

1.项目监理由监理委员会组织

为了保证项目监理人员能够独立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项目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的规定,对项目实施工作开展有效的监理,本《办法》规定,具体项目的监理人员的选择以及项目监理工作的开展由监理委员会组织,而不是由项目管理者或项目专家组负责,这就从组织体制上保证了项目监理工作具有最大程度的独立性。

2.项目监理对监理委员会和项目法人负责

为了规范项目监理工作,提高项目监理工作的水平,将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监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系统性的、经常开展的项目监督管理活动来进行,从整体上提升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项目监理水平,本办法在设计项目监理方式时,并没有就事论事,或者是采取一事一办的原则,而是在863计划项目军口管理中心下设监理委员会来全面负责与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监理工作有关的各项事务。具体项目的监理人员由监理委员会确定,并且对监理委员会和项目管理者负责,这有利于863计划项目军口管理中心能够对各项监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合理安排项目的监理工作,避免监理工作出现盲目性。另外,具体项目监理人员对监理委员会和项目管理者(项目法人)同时负责,可以最大限度地调动项目监理人员监理工作的责任心和从事项目监理工作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监理人员的监理作用。

3.项目监理的回避制度

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涉及面比较广,项目执行人或者是课题承担者往往既涉及军口的专家,也涉及民口的专家,而且很多情况下,一些领域中的专家队伍是比较固定的,很容易出现项目执行人、项目专家小组成员以及项目监理人员的人员重叠现象。为此,为了保证项目监理工作能够公正、公平,本《办法》设立了项目监理的回避制度。本《办法》第21条第3款和第22条就明确规定,项目监理人员在承担监理职责时不得作为项目专家组成员或者是项目执行人。目的在于保证项目监理人员能够不受自身利益的影响,严格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合同的要求来实施项目监理工作。

4.项目监理依据法律和项目合同实施监理工作

项目监理人员应当依据何种标准来实施项目监理工作,这涉及项目监理工作本身的作用和意义。从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的性质来看,是由国家投资支持研究的项目,因此,项目的完成状况涉及国家利益和国有资产的收益状况,为此,项目监理工作必须反映这一方面的要求。而项目所体现的投资主体的利益通常都反映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中,为此,项目监理就要求监理人员要严格地依法办事,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利益的事项应当及时发现,并通过必要的途径来向项目管理者报告,以便及时予以纠正。

从项目监理活动的组织方式来看,项目监理是由项目管理者委托的,虽然其开展活动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项目监理工作的核心任务还是要协助项目管理者来监督项目执行人是否严格地按照项目执行合同和计划任务书的规定来完成项目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为此,项目监理工作另一个重要的,也是最主要的依据是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规定。

5.项目监理报告制度

项目监理与一般的项目管理活动不一样的地方,在于项目监理工作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项目执行合同以及计划任务书的各项规定来监督项目实施的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向项目管理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通常情况下,项目监理人员不直接采取措施来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项目监理人员对所监理的项目发现问题或者是对项目实施提出一些建议和解决问题的办法,应当通过中期报告和结项报告,将有关问题及时反映给项目的管理者,以便项目管理者能够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来纠正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实施工作的正常开展。

6.项目监理的调查和论证制度

项目监理工作的一个核心任务就是要准确、及时地了解项目实施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因此,就必须保证项目监理人员能够获得关于被监理项目实施的第一手真实的情况和材料。本《办法》对此作了比较严格地规定,要求项目执行人必须对项目监理人员实施的监理工作、对项目进行的调查活动给予必要的支持。此外,项目监理人员在项目监理的过程中,从一开始介入项目的论证到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可行性的调整等事项,都应当能够及时地发挥监理作用,做到既监督,又服务。

7.项目监理的责任制度

项目监理制度是对项目实施的一种外部监理,与项目管理者所进行的项目监督管理共同构成了项目完成质量的技术手段。项目监理工作由于自身具有独立性,所以,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发挥项目管理者自身无法实现的监督管理作用。故项目监理工作具有实质性的意义,不是可有可无的制度。为此,本《办法》建立了相应的项目监理责任制度,来强化项目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从事监理工作的积极性。这种责任制度对于提高项目监理工作的效率,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公平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8.项目监理的监督制度

项目监理的监督制度属于对监督者实施的监督,这种制度也是目前在项目监理工作中通常会采用的。对项目监理的监督,通常包括组织、程度和制度等方面,目的是为了防止项目监理工作流于形式或者是防止项目监理人员利用实施项目监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本《办法》对此设立了一系列相关的监督制度,如项目监理人员的回避制度、项目监理报告不得与项目执行人见面制度、项目监理经费不得从被监理项目经费中列支等制度。这一系列制度都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防止项目监理工作出现违法失职的现象,有助于提高项目监理工作的威信。

总之,本《办法》在起草的过程中,主要是借鉴了其他工程项目监理制度设计的一般要求,同时结合863计划军口管理项目实施的特点来设计各项监理制度的,既有理论上的制度严密、符合逻辑的考虑,也体现了其在实际中的可操作性可以通过监理试点工作来逐步积累经验,不断地加以完善。

【注释】

(1)本课题是作者于2003年接受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军口管理中心的委托进行研究的,课题组成员还有聂秀时、吕艳滨,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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