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背景
国际私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它是用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促进国际经济、贸易、技术和文化的交流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际私法的目标之一就在于避免或消除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导致同一法律关系在不同国家可能产生不同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以便同一争议在各国法院都能得到同样的处理。但是,每一主权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来进行国际私法的立法,所制定的冲突规范本身仍会存在种种差异,这不仅增加了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而且也导致大量的“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现象的出现,以致大大削弱了国际私法应有作用的发挥。为此,一些学者大胆地提出了统一各国国际私法规则的设想,认为只有通过制定统一的国际公约或进行统一的国际立法,才能有效地解决各国的法律冲突问题。(2)
自从1845年美国学者斯托里(Joseph Story,1779~1845)在其著述中第一次提出统一国际私法的概念和愿望以来,在意大利政治家及法学家孟西尼(P.S.Mancini,1817~1888)(3)的倡导和影响下,1877年,南美数国在秘鲁首都利马开会,讨论国际私法的统一问题,并于次年签订了《建立国际私法统一规则条约》。10年后的1889年,南美主要国家在乌拉圭首都蒙得维的亚再次聚会,并通过了《国际民法条约》、《国际商法条约》、《国际刑法条约》、《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条约》、《文学艺术所有权条约》、《商标条约》、《发明专利条约》和《执行自由职业条约》等8个条约和一个附加议定书。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T.M.C.Asser,1838~1913)(4)的倡导和推动下,荷兰政府向欧洲国家发出了召开制定统一的国际私法规则的国际会议的邀请。1893年9月12日,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荷兰海牙举行。从此以后,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蔚然成风,几乎遍及各大洲。从19世纪下半叶到现在,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经过了100多年的演变和发展,呈现出规模全球化、范围扩大化、方法灵活化等发展特点和趋势。(5)
从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的发展来看,早期的统一工作主要集中在国际私法关系及跨国执行问题上,统一的方法主要是采用多边的国际公约,目标主要在于统一各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如管辖权规则、法律适用规则、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等,设想这种统一能够解决私法方面的所有国际问题。(6)可以说,传统的国际私法并不考虑它所涉问题的国际性背景,而只是考虑国内法律秩序,对国际私法问题的处理也只是体现国内法律秩序对跨国现象如何做出反应。例如,早期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工作可以被视为一个“国际间法律合作”的例子,但这种合作只是体现传统的“国际间法律共存”的趋势,在某种程度上它注重国家间的共存(co-existing)更甚于国家间的合作(co-operation)。(7)但是法律并不是在其一旦制定就完成任务,更重要的还在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适用和执行。国际私法的统一不只是简单地寻求不同国际私法制度之间的妥协,更为重要、更为关键的是要注重公约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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