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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程序简便化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中业已出现了一些新的迹象,就是突破传统的程序模式,使具体合作行为的执行简便化。当然,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程序的简便化尚没有形成某一方面系统的体系,目前,绝大多数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开展仍是在规范的程序框架内进行的。

五、合作程序简便化

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因涉及国家主权,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对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执行都非常谨慎,在有关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中,对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请求的提出与接受,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的相互配合,具体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行为的执行等都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以确保各个方面不出现纰漏,维护国家主权。这种严格的程序性规定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它的负面效果就是过于繁琐和复杂。现代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中业已出现了一些新的迹象,就是突破传统的程序模式,使具体合作行为的执行简便化。

例如,为实现比、荷、卢经济联盟宗旨,希望在司法和行政方面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比利时、荷兰和卢森堡三国于1969年4月1日在海牙签订了《关于实现比—荷—卢经济联盟宗旨以及在行政和司法法规方面合作的公约》,该公约第6、8条规定,由各缔约国主管部长指定的机关,应当在他们各自主管的范围内,根据请求或主动相互转递关于各主管机关的必要情况和关于文件、许可证和证明书的必要材料,以及指定的法律和法规所需要的所有有价值的材料。经过缔约国主管机关正式委任的官员,可以从被请求国行政机关获取上述材料,会同被请求国的官员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缔约一国的官员请求缔约另一国的官员与其合作,缔约另一国的官员可以在请求国官员所在国境内提供上述合作。在这种情况下,缔约另一国的官员应当和他所合作的官员具有同等权利,其行为具有同等效力。(19)同时,一些变通措施得到了有效的采用。例如,在快速返还被诱拐儿童方面,通过涉案国家的中央机关并辅之以各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公共机构的合作,促使自愿交还儿童。在跨国扶养费的追索方面,对扶养费的评估,各国出现了各种灵活的简便的评估方法。在跨国儿童收养的安排方面,儿童来源国和儿童收养国之间通过许可制度、控制制度和承认制度来避免国际收养的滥用。当然,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程序的简便化尚没有形成某一方面系统的体系,目前,绝大多数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的开展仍是在规范的程序框架内进行的。

【注释】

(1)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3页。

(2)See T.M.C.Asser Institute,The Influence of the Hague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1993),preface,at xii.

(3)关于孟西尼在统一国际私法中的作用,参见R.de Nova,“Pasquale Stanislao Mancini(1817-1888)”,in Ins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Livre du Centenaire(1873-1973)(1973),pp.3-10。

(4)关于阿塞尔在统一国际私法中的作用,参见C.C.A.Voskuil,“T.M.C.Asser(1838-1913)”,in Ins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Livre du Centenaire(1873-1973)(1973),pp.11-31.

(5)参见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版,第105~118页。

(6)关于国际统一实体私法问题,参见黄进:《论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创刊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4页。

(7)See J.Hans van Loon,“What New Convention There May Be:A Perspective from The Hague”,in N.Lowe&G.Douglas eds.,Families Across Frontiers 885-856(1996).

(8)参见汪金兰:《统一国际私法的新机制——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司法与行政合作》,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第127页。

(9)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页。

(10)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2页。

(11)关于海牙公约的制定和生效情况,参见http://hcch.e-vision.nl/ upload/statmtrx_e.pdf(visited on 1 Oct.2005)。

(12)例如,2002年12月第十九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最后文件(Final Act)(节录)中提出:“三、有关会议议程事项的决定如下:(……)4.要求秘书长在适当时候召集特别会议以研究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公约和那些涉及司法与行政合作机制的公约的实际运作情况,要求常设局继续进行这些公约的监督、审查和支持,特别是:(1)恳请秘书长召集一次特别会议以研究1965年11月15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1970年3月18日《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实际运作情况,特别是电子手段对这些公约的影响;(2)恳请常设局研究1961年10月5日《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的实际运作情况,考虑电子手段对该公约的影响,特别是要评估为电子标准证明和电子登记提供法律框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See the Hague Conference,the Final Act of the Proceedings of Nineteenth Conference o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available at http:// www.hcch.net(visited on 1 Oct.2005).

(13)参见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760页。

(14)参见管新平、何志平编著:《欧盟概况》,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79页。

(15)See P. Schlosser, “Jurisdiction and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284 Recueil des cours 381(2000).

(16)See Cristopher K. Grierson, “Issuesin Concurrent Insolvency Jurisdiction”,in Jakob S.Ziegel ed.,Current Developments in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Corporate Insolvency Law(1994),pp.577 et seq.

(17)See Andreas F.Lowenfeld,“International Litigation and the Quest for Reasonableness”,245 Recueil des cours 176(1994-I).

(18)See P. Schlosser,“Jurisdiction and International Judicial and Administrative Co-operation”,284 Recueil des cours 381(2000).

(19)参见司法部司法协助局编译:《国际司法协助条约集》,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71~1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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