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央机关机制的问题

中央机关机制的问题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机关的作用不应仅限于特定案件的处理上。会议督促所有尚未如此行事的成员国尽快指定中央机关,如果指定中央机关的迟延不可避免,会议要求这些国家向常设局提交有关安排的所有信息,以便在此种指定未决时,保证公约功能的正常发挥。根据公约第12条第1项,成员国不必支付根据公约进行送达的费用。

三、中央机关机制的问题

中央机关机制在实践中取得了重大成功,方便了域外文书送达的请求、域外调查取证的进行、司法救助的申请、被诱拐儿童的返还、国际扶养费的追索等,从而促进了国际民商事司法与行政合作活动的顺利开展,但是,由于各国履行公约义务的差异、国内司法改革的进行、中央机关自身的发展等因素,也使得中央机关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应当予以改进的问题。

1993年3月18~21日在海牙召开的审查1980年《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运作的第二次特委会会议上,很多代表提出了应加强中央机关改革的若干方面。例如,荷兰、瑞士和澳大利亚等要求进一步加快司法程序,以色列提出法院规则的专业化,挪威提出应区分中央机关的作用和职能,以避免其他社会组织介入儿童的返还,葡萄牙提出应改进国内程序,英国提出应资助儿童的返还费用,欧洲理事会还发布了名为“根据公约建立的中央机关的参与信息”的1993年第2号文件等。(16)

中央机关的作用不应仅限于特定案件的处理上。它们的广泛强制性促进了公约目标的实现,给法院、律师和公众带去教育作用,有时能产生良好的效果。一些国家的中央机关在利用媒体手段教育公众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不少案例表明当事人是通过媒体第一次了解有关公约的知识及其规定的权利。(17)中央机关应努力改善相互之间的合作,根据已有法律充分利用它们的选择权,并为各国政府加强这方面的必要改革提供指导和建议。在大多数国家,它们还应协助涉及非公约成员国的案件。

2003年10月28日至11月4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送达公约、取证公约及取消认证公约”特委会在海牙举行,就送达公约而言,对中央机关的讨论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18)第一,中央机关的指定。会议重申成员国应根据公约第2条指定一个中央机关,并注意到公约运作中产生的一些困难,例如,这种指定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未向保存机关指明。会议督促所有尚未如此行事的成员国尽快指定中央机关,如果指定中央机关的迟延不可避免,会议要求这些国家向常设局提交有关安排的所有信息,以便在此种指定未决时,保证公约功能的正常发挥。会议要求所有成员国向常设局提供该国有关中央机关的完整联系信息(邮寄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和网址),特别是那些根据公约第18条指定有一个以上中央机关或其他机关的国家。会议还注意到,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网站上的这些信息进行定期更新的重要性。第二,中央机关的运作。会议重申了是由成员国决定各自中央机关功能的组织模式。特别是,注意到在保持中央机关的地位并最终承担公约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或阻止中央机关根据公约将某些行为交给私人实体(俄罗斯联邦对此做出保留)。根据公约第12条第1项,成员国不必支付根据公约进行送达的费用。但是,根据公约第12条第2项,请求国应支付或偿还司法人员或其他主管人员参与而产生的费用。会议要求成员国保证任何费用应反映实际支出,并保持在合理水平(俄罗斯联邦对此做出保留)。会议要求成员国向常设局提交所有有关费用、根据公约第5条第2项接受送达的可行性和模式,以及有关根据公约进行替代送达方式的信息,以便在网站上公布,供其他成员国参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