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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处理儿童诱拐案件的问题所在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加拿大处理儿童诱拐案件的问题所在(一)案件处理的费用问题在处理诱拐案件的费用问题上,除了曼尼托巴省之外,加拿大根据公约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做出了保留,即声明它不承担公约第26条第2款规定的由于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参与或因法院诉讼而产生的费用,但此项费用在依各省(区)的法律援助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内应支付者不在此限。

四、加拿大处理儿童诱拐案件的问题所在

(一)案件处理的费用问题

在处理诱拐案件的费用问题上,除了曼尼托巴省之外,加拿大根据公约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做出了保留,即声明它不承担公约第26条第2款规定的由于律师或法律顾问的参与或因法院诉讼而产生的费用,但此项费用在依各省(区)的法律援助制度所规定的范围内应支付者不在此限。(132)就各省(区)而言,安大略省的《儿童法律改革条例》(Children's Law Reform Act)作为该省实施公约的立法,其第46条第3款规定,不能推定由加拿大王室承担任何因律师或法律顾问参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所产生的费用,但符合《法律援助条例》(the Legal Aid Act)规定的除外。(133)曼尼托巴省则根据公约承担有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和法定代理费用。但其他省的申请人只有在符合该省管辖权之下的法律援助时才能得到此项援助。这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又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的人来说,是一个难题。

1998年,加拿大外交和国际贸易常设委员会在一份有关儿童诱拐的报告中建议:“联邦司法部长应当与各省(区)负责司法的部长协商,为有关旅费和法律服务费建立一项基金,在必要时帮助那些其孩子已经从加拿大被诱拐并跨越国际范围的父母申请返还儿童。”(134)加拿大皇室骑警队(RCMP)遗失儿童登记处通过其旅行团聚项目(Travel Reunification Program)提供了部分旅费资助,该项目计划用来帮助那些缺乏返送儿童资金的父母或监护人。项目是由加拿大航空公司、铁路公司和酒店赞助设立的,主要是提供交通和食宿费用。当然,这些父母或监护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资助请求必须由调查警署、省或区的中央机关或领事事务局提出;(2)请求机构应负责调查该家庭的经济状况,并决定是否提供免费的交通和食宿;(3)该项目只适用于由一方父母诱拐的儿童的返送;(4)请求机构必须保证所有返送儿童到加拿大的必要文件都已办妥。

因此,对已有的案件和将来的案件来说,资金资助不足是一个大问题。最好的办法是政府重新考虑向诱拐案件中的父母提供有关旅费和法律服务费用的资助立场,扩大资助的范围,并放宽资助的条件。(135)在一起来自美国的案件中,法官指出,如果费用成了一个问题,安大略中央机关愿意为返送儿童提供资助,但是否最终采用这种提供资助的临时方法(ad hoc approach),目前还不确定。(136)

(二)案件处理的效率问题

一般而言,在加拿大,是由政府的众多分支机构、中央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成员共同合作,来有效地解决有关公约的诱拐申请案。另外,法律执行官在必要时在返还儿童决定的执行方面可以给予援助。法院在处理涉及公约的案件时一般只要求简单申请,例如提供口供书或宣誓书。在必要时,例如在确定公约第13条第2款的反对返还是否成立时,也可以采取口头证据的听审。根据公约第11条的规定,返还申请应自诉讼程序开始之日起6个星期内做出判决。在Hoge v.Hoge案(137)中,即使连上诉法庭做出裁决在内也只用了6个星期,而一般来说,从诉讼程序的开始到上诉裁决的做出要几个月时间。例如Thomson案,地方上诉法院将上诉提交加拿大最高法院,从诉讼程序的开始到加拿大最高法院做出裁决,前后共用了15个月的时间。(138)

按照公约第11条的要求,加拿大法院往往能够迅速地处理返还儿童的申请,但从诉讼程序的开始到判决的做出,所用的时间经常超过6个星期。在已报道的案件中,法官经常强调迅速处理涉及公约案件的重要性。很显然,并不仅是诉讼程序开始和做出裁决之间的拖延有问题,而且拖延诉讼程序的开始也必须得到重视。例如,在Bielawski v.Lozinska案(139)中,儿童在1994年9月被从波兰移居,但其母亲在一年半后的1996年3月才诉诸海牙诱拐公约的救济。对这种拖延,她的解释是,直到1996年3月她才知道公约的存在。然后,她在1996年3月向波兰有关机关提出请求。1997年3月才委托安大略代理人根据公约向安大略法院提出申请,这就拖延了12个月。法官在1997年8月听审此案,进一步拖延了4个半月。此案在1997年8月做出判决,在1998年驳回上诉后由警察部门直接协助执行了返还儿童的决定。法院认为这些拖延是不可忍受的,这种申请的本质要求得到立即的、迅速的重视,这也是公约第11条规定所必要的。因此,一旦安大略的中心机关在1996年3月开始介入此案,就必须迅速地处理这种问题。

由于此案中的申请程序在1996年3月才开始启动,也难怪诱拐儿童的父亲根据公约第12条辩称,法院不应命令返还儿童,因为此种诉讼程序的开始在儿童被非法移居后已经超过1年,而且儿童现已转居于安大略新的环境。尽管法官驳回了这种抗辩,并做出返还儿童的命令,上诉也维持原裁决,但是,实质性的拖延应该导致不同的结果,否则,公约第11条的规定就有被架空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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