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要求与WTO的态度
建立WTO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用多边自由贸易的法律规则来降低或尽可能消除贸易自由流动中的各种壁垒,(33)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稳定增长以及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34)关于这一点,在《马拉卡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下称《WTO协定》)序言以及WTO各分协定的序言中都规定得非常明确。然而,随着多边贸易谈判下关税的降低以及贸易壁垒与投资壁垒的减少,劳工权益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正遭受着愈来愈严重的侵蚀。
WTO的职能(35)及其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的独特作用,为人们寻求解决由市场竞争引起的社会问题提供了可能的场所。而且,《WTO协定》第3条第2款规定,WTO还可以按照部长级会议(36)可能作出的决定,为其成员间就他们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提供实施此类谈判结果的框架。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开放条款(openarticle)”,它允许在WTO框架内谈判和实施超出其现有规则之任何与贸易有关的事项。当然,WTO对于巩固既有成果以促进多边贸易自由化和维护市场竞争公平化具有重大意义,但意义同样重大的是,发展和健全与之相伴的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以实现其既定的宗旨和目标。因此说,要求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框架内解决国际劳工权益保护问题,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现有的WTO法律体系内,除了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关于对“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第5条之二)以及关于在服务贸易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较为笼统的规定外,涉及劳工权益保护问题最为具体的规定是1994年GATT第20条“一般例外”(37)下的第5款,即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也就是说,任何缔约国在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可以采取或实施禁止监狱囚犯生产的产品的贸易。但这一规定,从根本上说是源于美国的贸易法在GATT时期的影响和适用,并不是基于人权意义上的劳工权益保护的内容,因而不能说它代表了WTO对国际劳工权益保护要求的明确态度。
1996年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的“社会条款”之争,使WTO“决定推迟劳工标准在国际贸易谈判中的日期,等到相关工作小组在这方面做更多的工作时”(38)再纳入该议题。WTO的这种态度,在新加坡《部长宣言》中得到充分体现。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上,美国又提议要在WTO框架内引入保护劳工权益的条款,但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美国匆匆收回提议,WTO对此也予以回避。但在2001年多哈《部长宣言》中,WTO却重申在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关于国际公认的核心劳工标准问题的宣言,并且也注意到国际劳工组织正在进行的关于全球化的社会问题的工作。(39)
如前所述,在WTO体制内,国际劳工权益保护要求的内容或者说“社会条款”,实际上就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拟定的建立在其8个劳工公约基础之上的核心劳工标准,但由于还存在着一系列敏感而复杂的问题,WTO面对激烈的争论,态度谨慎而温和。
诚然,以规则为基础的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世界上唯一的处理贸易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关于如何管理全球经济依存这个更加复杂的争论当中,也愈加能找到其自身的价值,(40)但在劳工权益保护问题上,它必须确保其不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必须确保关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的新的贸易规则完全符合该多边贸易体制存在和运行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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