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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国民待遇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贸易”标识产品融入保护劳工权益的内容,在多边贸易自由化条件下有相当的积极作用。但问题是,如何有效协调“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国民待遇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目前,“公平贸易”标识仍然是非政府组织的认证行为,不涉及官方的直接参与,但它对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国民待遇原则的有效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二、“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国民待遇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

国民待遇(29)是多边贸易自由化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它要求以对待本国产品同样的规则对待进口产品,即外国商品与本国商品处于平等的待遇;各国不能通过国内税或其他限制措施,来抵消关税减让给进口产品带来的好处。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是为了保证外国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取得与该进口国本国产品同等的地位、条件和待遇,防止进口国利用国内有关法律、法令或政策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30)

在WTO范围内,在货物贸易方面适用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包括:(1)任何成员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成员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内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2)在有关销售、购买、运输、分销或适用的法令、规则和要求方面,进口产品享受不低于同类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如果没有对国内产品在上述方面作出任何规定,则不能规定进口产品必须满足某些方面的要求;(3)成员国不能明文规定,要求本国企业购买或使用一定数量或价值比例的国内产品或来源于国内供应的产品。(31)

在WTO框架内,实施国民待遇原则时还必须注意到以下几点:第一,国民待遇不考虑某一产品是否受到关税约束的事实。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以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第二,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得到履行。不允许在影响不同的各种方式之间、不同产品的不同待遇之间进行选择、权衡。因此,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面更优惠的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产品获得了更优惠的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第三,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的相同产品。(32)

上述国民待遇原则及注意事项,并不涉及“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贸易。但在实践中,由于“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竞争,已经超出了质量和价格传统要求的范围,延伸到了劳工权益保护或者劳工标准方面,这样,如果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粘贴“公平贸易”标识,其国民待遇就非常难以实施。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第一,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进口产品上,并不都粘贴“公平贸易”标识,进口国国内的同类产品粘贴有相应标识;第二,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进口产品,都没有粘贴“公平贸易”标识,而进口国国内的同类产品则粘贴有“公平贸易”标识;第三,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进口产品,都粘贴“公平贸易”标识,而进口国国内的同类产品没有粘贴相应标识;第四,来自不同国家的同类进口产品,都没有粘贴“公平贸易”标识,而进口国国内的同类产品也没有粘贴相应的标识。

根据上述内容,产品的国民待遇一旦融入涉及劳工权益保护内容的“公平贸易”标识问题,情况就会变得非常复杂。但无论如何,如果进口国对非“公平贸易”标识产品限制或者取消国民待遇,其结果极有可能就是歧视待遇;如果受公平贸易宣传影响的消费者在国民待遇条件下在进口到本国的商品之间进行选择购买的话,其结果也应视为是对同类进口产品的歧视待遇。毫无疑问,这些都会限制甚至扭曲多边贸易自由化。

“公平贸易”标识产品融入保护劳工权益的内容,在多边贸易自由化条件下有相当的积极作用。但问题是,如何有效协调“公平贸易”标识产品的国民待遇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目前,“公平贸易”标识仍然是非政府组织的认证行为,不涉及官方的直接参与,但它对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国民待遇原则的有效实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说,“公平贸易”标识亟需“官方化”,并通过政府间的贸易谈判纳入到多边贸易的法律框架中,既要保证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国民待遇原则的贯彻和实施,又要切实和有效地保护劳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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