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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执行性分析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可执行性分析在现有的WTO框架内,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自由贸易中的权利。比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所享有的贸易限制措施的优惠待遇,在磋商过程中,如果其实施的限制被认为与WTO的有关规定不符,可以建议实施限制的发展中成员对其所作的限制予以适当的修改。

一、可执行性分析

在现有的WTO框架内,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是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自由贸易中的权利。这些权利集中体现在1994年GATT第四部分“贸易与发展”当中,主要有以下内容:(19)(1)发展中国家成员需要迅速和持久地发展其出口收入;(2)有必要作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国际贸易中占有与它们经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份额;(3)应最大可能地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严重依赖的初级产品出口提供更为满意的条件,拟订措施以稳定和改善这些产品在世界市场的地位,特别是稳定其价格的措施,以使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的实际收入有一个不停顿的和稳定的增长;(4)对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某些加工品或制成品,要在有利的条件下,尽最大可能地增加其进入市场的机会;(5)加强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和财政援助,以减轻发展中国家成员在发展经济中的负担;(6)开展合作,加强WTO与国际贷款机构之间支持发展中国家贸易与经济发展方面的合作;(7)各成员应单独和联合作出自觉和有目的的努力,为实现这些原则和目的而采取措施,保障在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促进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与发展。(20)

发展中国家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发达国家就应该担负其在WTO框架内所承诺的义务。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达国家成员对它们在贸易谈判中对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所承诺的减少或撤除关税和其他壁垒的义务,不能希望得到互惠;(2)优先降低和撤除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的壁垒,包括其初级产品和加工品之间的不合理的差别关税及其他限制;(3)对与发展中国家成员目前或潜在的出口利益特别有关的产品,不建立新的关税或非关税进口壁垒,或不加强已有的这些壁垒;(4)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不实施新的财政政策,在调整财政政策时,优先放宽和撤除财政措施;(5)在由政府直接或间接决定产品的转售价格的情况下,对完全或主要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领土的产品,尽量将贸易利润维持在公平的水平上;(6)积极考虑采取其他措施,为扩大从发展中国家成员进口提供更大的范围,并为此在有关的国际活动中予以合作;(7)在考虑采取本协定所许可的其他措施以解决某项特殊问题时,应特别注意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利益,而且,如采取的措施将影响发展中国家成员的根本利益时,应在实施此类措施之前,探索进行建设性补救的所有可能性。(21)

从上述内容看,发展中国家似乎享有不少的特殊和差别待遇。但在贸易实践中,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可执行性还存在着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缺乏可操作性。上述规定,从整体上看都是原则性的;诸多用语比较“暧昧”,或者可称之为消极性的积极词藻,比如:“作出积极努力”、“相适应的份额”、“最大可能地”、“更为满意的条件”、“加强援助”、“作出自觉和有目的的努力”、“优先降低和撤除”、“维持在公平的水平上”等。在法律上,这些用语都不够清晰和具体,并有着相当大的弹性,使实际执行这些条款存在着困难。

第二,必须符合的限制条件。比如,1994年GATT第18条第8款到第12款的规定,在发展中国家基于扩大国内市场和贸易条件不稳定而面临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进口商品的数量或价值限制。但根据该条第10款的规定,WTO成员在实施进口限制时,可以对不同进口产品或不同进口产品的不同类型确定不同的限制方式,以使从经济发展政策来看比较必须的产品能够优先进口。除此之外,发展中国家成员在以国际收支为由实施数量限制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实施的限制应避免对任何其他成员的贸易或经济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2)不能不合理地完全禁止任何商品的输入;(3)不应阻碍商业样品的输入及专利权、商标、版权或类似程序的遵守;(22)(4)建立、维持或加强进口限制的程度不得超过:(a)为了预防货币储备严重下降的威胁或制止货币储备下降所必须的程度;(b)对于货币储备不足的成员,为了使货币储备能够合理增长所必须的程度;(23)(5)一成员国内政策应适当注意国际收支平衡的重要性,保证对生产资源的经济使用;随着条件的改善,有关成员应逐步放宽按规定而实施的限制。(24)除上述条件外,发展中国家成员为维持国际收支平衡而实施进口限制时,还必须得到WTO的同意;否则,如果某成员实施进口限制,WTO相关机构可以授权受限制措施影响的成员对相关成员进行报复。

第三,必须的程序要求。磋商是多边贸易体制得以顺利运行的主要手段,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在贸易权利和义务方面进行讨价还价的最基本和最有效的方式,是发展中国家享受特殊和差别待遇权利的必经程序。WTO协议规定,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必须就有关发展中国家成员的贸易与发展问题进行磋商;WTO应就限制问题与实施限制的发展中国家成员进行具体磋商。由于磋商内容和磋商对象的不同,磋商有时是单一和局部的,有时是复杂而全面的。比如,发展中国家成员所享有的贸易限制措施的优惠待遇,在磋商过程中,如果其实施的限制被认为与WTO的有关规定不符,可以建议实施限制的发展中成员对其所作的限制予以适当的修改。在其他有关成员因一发展中成员实施限制,其贸易受到损害或威胁时,WTO有责任将此情况通知实施限制的成员,并且,在必要的情况下,解除受不利影响的成员根据相关规定对实施限制的发展中成员所承担的义务。同样地,被实施限制的成员如果认为自己的贸易因此受到了不利的影响,并且认为一发展中成员方实施的限制不符合相关协定的有关规定,则它可以向WTO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磋商。1994年GATT第18条第12款第1项就规定,实施限制的成员(包括发展中国家成员)建立新的限制,或者大幅度加强按本节实施的措施而提高现行限制一般水平的任何成员,应于建立或加强限制后,立即与成员全体进行磋商。磋商的内容包括该成员国际收支困难的性质、可能采取的其他补救办法以及限制对其他成员的经济可能造成的影响等。这样,发展中国家依据相关规定本应享有的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权利通过这类必经程序被弱化了,甚至消失了,几乎成了一纸空文。

上述分析表明,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和优惠待遇是在多边贸易谈判中使用的一种推进贸易自由化并就进一步细化多边贸易行为准则达成一致的工具。正如联合国2002年《贸易与发展报告》中所说的那样,乌拉圭回合将重点从特殊和差别待遇转移到了其他方面,这一变化的发生,不仅是因为削减最惠国待遇、缩小了优惠范围,而且还在于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承诺。发展中国家参与多边贸易体制面临的特殊困难已经不再是作为生产方和出口方参与的问题,它已经转变为作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项文书的签署国的地位问题,由此可能引出执行问题和一系列相关的调整代价。WTO在序言中承认了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是向权利和义务的单一制度迈出了明确的一步,通过采取过渡措施,将发展中国家逐步纳入与发达国家相同的义务水平。(25)

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和差别待遇方面存在的实际问题,表明了需要对这些权利予以强化和具体化的重要性。在多边贸易实践中,发展中国家提出问题的原因,几乎都与其执行现行规定而损害了自身的发展需要有关。“过去的历史告诫我们,贸易措施不会因为有了这样的机会而自动地有效执行,自动地补偿发展中国家参与贸易体系的结构不平衡。”(26)在这方面,仍然需要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需要发达国家的真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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