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展中国家的比较优势与劳工权益保护
如第三章中所述,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是世人公认的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石,它的精髓在于“两利取其重,两害取其轻”,主张各国参与国际分工与交换时,应生产与出口享有相对优势的产品以增加本国的生产量和消费量,所有贸易伙伴均受其利。一个国家实行贸易自由化可以得利,但如果他的贸易伙伴也实行贸易自由化将会使其获利更大。
多边贸易自由化为各国提供了按各自比较优势进行专业化生产的机会,使基于比较优势的资源配置更趋优化与合理化。随着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和进一步扩大,劳动力也成了一种通过自由贸易可配置的资源。发展中国家存在着大量的劳动力资源,这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也是一种比较优势。
贸易利益的获取来自于成本的差异,这种差异反映了各国不同的禀赋和资源的比较优势。但在多边自由贸易中,发达国家往往把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生产成本与劳工权益保护联系起来。其实,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关于各国间劳动成本的差异;二是关于劳工标准的差别。由于劳动成本是客观因素,基本上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坚持进一步的贸易自由化必须以劳动成本的趋同为要件是毫无意义的,而且会构成明显的保护主义。于是,关注的焦点便集中于劳工标准或者劳工权益的保护方面。
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表明,在工业化起步阶段的发展中国家都必须经历从发展劳工密集型产品生产再到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品生产的过程。相对来说,目前的国际分工格局决定只能是发达国家资本、技术优势和发展中国家劳动力资源优势的比较格局,多边贸易自由化也只能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的逐步自由化。
虽然经济理论表明各国应追寻自由贸易政策并在各自比较优势的基础上进行货物和服务的交换,但在实践中多数国家却重视对国际贸易的干预,(34)制造贸易壁垒,保护本国的贸易利益,特别是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着相当的实力和经验。随着多边贸易体制在降低关税和消除贸易壁垒方面作用的加强,发达国家需要寻找新的手段为自身的贸易利益服务。它们不仅在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和政策方面规定适用于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贸易的劳工标准条款,还要求制定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声明要保护发展中国家劳工的权益(前文已述)。如果说发达国家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为了限制发展中国家比较优势的发挥,那么,这就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也同样可以制定相关贸易规则限制发达国家在资本和技术方面的比较优势?倘如此,就会违背国际分工的要求和发展规律,不利于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在生产某种商品上一国对另一国享有的自然优势有时是如此巨大,所以全世界都承认,向这种优势挑战是枉费力气的。”(35)
各国拥有不同的比较优势正是开展多边自由贸易的基础,抹杀发展中国家因历史和经济发展原因所拥有的劳动力成本低的比较优势,不仅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公平贸易,而且也不可能真正达到发达国家所谓“以采取贸易手段保护发展中国家劳工的福利”的目标。原因有二:其一,发达国家坚持发展中国家接受与其国情不符的高劳工标准,只会降低其维持经济发展的能力,从而在根本上使发展中国家丧失提高劳工权益保护水平的可能性。其二,发达国家过于夸大发展中国家低劳工标准对其贸易的负面影响,实际上,发达国家在资本和技术上的优势足以抵消发展中国家因劳工标准差异而得到的优势。尽管不否认低工资、低成本会影响产品的竞争和投资的转移,但是劳工标准的高低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而且也是符合“比较优势理论”的。
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参与世界市场竞争,绝大多数主要依靠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但是,一个无法回避的事实是,由于发达国家的阻挠,劳动力的国际流动仍然不自由(详见第四章内容)。联合国2002年《贸易与发展报告》就认为,发达国家继续反对在WTO规则中允许一切形式的劳动力自由流动,对劳动力跨国界流动的限制是国际经济体系中最大的不均衡之一,也是许多发展中国家备受困扰的一个问题。(36)
然而,上述分析并不是说发展中国家可以逃避其保护劳工权益的义务,相反地,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发展中国家在充分发挥本国劳动力资源比较优势的同时,也应该运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措施和方法,保护本国的劳工权益,这不仅是在多边贸易自由化中参与竞争的需要,更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内社会和谐、和平与稳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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