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国家对责任竞合的处理办法
各国对于责任竞合的处理办法是不同的,大致有三种,即禁止竞合、允许竞合和限制竞合。有学者曾对这三种处理办法的区别作过形象比喻,“法国法的回答是,原告只有一个通行证,并且通行的途径是既定的;德国法的回答是,原告有两个可以自由选择的通行证,而英美法的回答是,原告可以有两个通行证,但在入口处必须交出一个,有时法律还指令他必须交出哪一个”(15)。三种处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止竞合
该学说以法国法为代表。法国立法者认为,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有合同关系的存在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只能产生违约责任。判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界限是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互不相容,不能竞合的。从表面上看,禁止竞合制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避免受害人双重请求权都使用和避免合同关系以外侵权责任规则的适用等优点。但是,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首先要确定有无合同关系,使得诉讼程序复杂化。而且完全禁止竞合制度在实践中是很难执行的,所以很多学者提出了反对意见。(16)
(二)允许竞合
该学说以德国法为代表。该观点认为,违约行为和双重违法行为都需要适用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加害人行为的双重违法性质导致了受害人具有两个请求权。对于这两个请求权,受害人只能选择行使一个,要么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要么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等原因而无法行使时,还可以行使另一请求权。但是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一个的实现,另一个也随之消灭。这一理论克服了禁止竞合理论的僵化的一面,给司法活动带来了便利。但是,允许当事人选择行使请求权有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过重,且过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这一学说是当今世界各国应用最广泛的学说。
(三)限制竞合
这一学说一方面对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加以承认,另一方面又对双重请求权的选择行使做出了很多限制性规定。比如,受害人选择一个请求权后,如果败诉,则不得提出另一个请求权。这一制度的典型代表是英美侵权行为法。该制度一般认为,责任竞合制度解决的不是实体上的问题而是诉讼上的问题。英国法对于请求权的选择,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情况,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限制竞合的理论不管是从民法的基本理念上,还是从司法实务上都较为可取。但是,认为责任竞合只是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是有些不可取的,因为它也是实体上的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利益能否实现。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