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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的解决办法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审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出发点,是当事人从两个不同的请求权中作一选择。简而言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就是请求权的选择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对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不管加害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而不能按违约责任处理。在医疗事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中,要注意区分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

五、我国现行法律的解决办法

我国民法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责任竞合的态度是承认其存在,并作了相关规定和说明。如1989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两个诉因并存的案件的受理问题。一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是债权关系与物权关系的并存,或者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破坏合同和民事侵害。原告可以选择两者之中有利于自己的一种诉因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受诉法院不应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责任竞合作出的规定。

审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出发点,是当事人从两个不同的请求权中作一选择。一旦选择并行使后,另一请求权即告消灭。由于两个请求权存在着很多区别,因此行使这两个请求权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当事人选择何种请求权,对于其利益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简而言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就是请求权的选择问题,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

(1)对于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的,不管加害人是否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而不能按违约责任处理。如医疗事务无因管理中发生的医疗事故,由于不存在契约关系,因此医方只能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责任的性质,法律已经做出明确界定的,应按法律的界定确定责任的性质。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关于产品的致人损害问题,这就是一种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但是《民法通则》已经将其明确界定为侵权,这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性质已经确定,受害人就不能再进行选择。换言之,对于责任的性质,法律已经有明确界定的,即使发生责任竞合,也不引起因竞合所生的责任选择问题。

(3)对于责任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当事人事先也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允许债权人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原则对请求权进行选择行使。债权人就是受害人,由于权利受到侵害导致损害的发生,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人到底是行使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还是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允许其进行选择。例如,因医疗事故导致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既可以追究医方的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也可以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受害人按照对自己有利的原则,可以选择追究医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要求按照违约责任来处理,因为违约责任不能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进行补救,而侵权责任则能进行补救。

(4)对于责任的性质,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当事人事先对请求权的选择行使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行使请求权。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原则,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就应当是有效的。所以,当约定的责任承担事由出现的时候,应按照请求权的选择行使约定来处理。这种按照请求权的选择行使约定来处理当事人间的民事纠纷,对于债权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在医疗事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中,要注意区分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对同一事实如果有不同的法律加以规范,就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会导致不同的实体权利,这些实体权利如果都是债权,那么债权人就具有了多种请求权。这些请求权都是民事实体权利,都属于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在诉讼法上还有程序意义上的请求权,其表现形式即诉权,其源于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如物权、人身权、债权等)受损害的事实。由民诉原理可知,一个法律事实,只能产生一个诉,一个诉权,一个诉讼标的。但一个请求权,可以包括很多内容,一个诉讼标的可以包含多个诉讼请求。由于一个法律事实,一个诉,所以法院只要对这个诉做出生效判决,当事人就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对于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既可以通过债务人的自觉履行得以实现,也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便会通过债权人启动诉讼上的请求权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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