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调解的利与弊
(一)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调解的优点
通过行政裁决的途径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具有明显的优点:
1.快速便捷。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卫生行政部门所具有的专业技能是其他争议解决机构所不能比拟的,这就为正确、快速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提供了保障。
2.节约费用。行政裁决源于法律的明确授权,是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因而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事故争议的费用较低,甚至是免费的,这就减轻了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3.效力较强。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政裁决一经作出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行政裁决即为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裁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易于衔接。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事故争议作出行政调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医疗机构及相关人员有违法行为可及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通过行政裁决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并不具有终局性。医疗事故争议的当事人不服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裁决的,仍可向上级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适用行政裁决程序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也可以不经行政裁决,直接采用其他ADR方式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调解的缺点
在我国,通过行政调解解决医疗事故争议仍面临着很大的障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既管理医疗机构,又开办医疗机构。就现在的情况而言,大多数的医疗机构仍属于公有制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在部门保护主义以及行业本位主义的影响下,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能否保证其公正性难免令人质疑。
尽管如此,行政调解仍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医疗事故争议解决方式。在当代中国不仅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弘扬公民自治,更有利于彻底解决矛盾,维护社会秩序,行政调解卓有成效地弥补了司法审判制度的不足,力求建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12)因此,充分发挥卫生行政主管机关行政调解职能,可以及时有效化解医疗事故争议,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弥补司法审判在功能上的缺憾,降低社会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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