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诉讼请求的确定
诉讼请求是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的原告希望法院予以支持、由被告承担的具体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诉讼请求”也是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之一。
首先应当注意,诉讼请求必须是通过判决可以实现的利益。例如,某原告因为医疗过错行为导致左腿残疾,其诉讼请求是“赔我一条好的左腿”。这一请求似乎是合理的,但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所以是不恰当、不合法的。从民法理论上讲,在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可以包括请求被告赔礼道歉和物质赔偿等。当前司法实践中,患者提出的诉讼请求多属于物质赔偿。
其次,诉讼请求的项目、数额应当合法、适当。在当前诉讼实践中,很多原告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一旦发生损害后,不认真计算损害数额,盲目追求大额诉讼标的。他们认为,人的健康是无价的,要多少也不为过,并且以西方发达国家的判例为依据。然而,这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不符合法律规定,更不符合医疗行业的公益性质。这样的做法不仅是草率、不负责任的,也会对原告方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数额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和事实依据,否则将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例如,患者关于精神损失的数额动辄数十万,然而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司法实践都没有如此高的规定和判决。
第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原、被告互有胜败,则按照双方胜诉的比例分摊诉讼费。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为基数按比例收取的,如果数额过大,与判决数额之间的差额风险只能由自己承担,无形中增加了诉讼成本。这就意味着,如果原告在起诉时,所诉请的标的额过高,而法院仅仅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的话,则原告只取得了部分胜诉,而被告承担诉讼费的比例依据法院支持部分占原告诉请部分的比例计算。例如,原告起诉时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为100万元人民币,预交诉讼费5万元人民币,但法院最后只支持了10万元的损害赔偿,那么,原告诉讼请求的90%未获支持,原告必须为此承担90%的诉讼费,即4.5万元人民币。相当于原告最后所获赔偿的一半都要用来支付诉讼费。这对于因医疗损害而陷于经济困顿的患者方而言,是非常不经济的。
由此可见,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作为原告的患者一定要理解民事责任的补偿性质,更要理解我国的国情,尤其应当理解医疗行为的公益性质。如果每个受害患者动辄从医院获得几百万元的赔偿,医院就要破产。当然,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也不能过低,否则对其未主张的部分人民法院将视为放弃权利。
就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争议案件而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在确定诉讼标的额时,主要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事故的责任等级、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物质利益的实际损失等多个方面。在具体的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中,还要考虑对方当事人经济承受能力和受诉法院的类似判决等。
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而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物质损失,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而《合同法》中的物质损失包括当事人的直接物质损失和当事人履行合同后可得利益的损失。但是不包括精神损失。
当前,在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中,还存在赔偿项目与标准方面的法律适用争议。后有专门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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