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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定义及特征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证据的定义及特征所谓证据就是能证明事物真相的依据。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证据就是能证明医疗行为有无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事实依据。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它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

一、证据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证据就是能证明事物真相的依据。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证据就是能证明医疗行为有无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事实依据。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证据来源于证据材料,它是医患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或者法院依职权收集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证据材料是证据的初始形态,离开了诉讼中出现的各种证据材料,证据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要成为诉讼证据,有关的证据材料需要经过当事人质证,还要经过法庭的审核和认定。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中的证据与一般民事诉讼证据一样,必须符合三个要件:

(一)证据的真实性特征

它是指能证明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事实真相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是发生在诊疗活动当中,即发生在医患关系存续过程中,是当事人或他人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客观事实,或是诊疗活动留下的痕迹物品,或是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的书证资料等。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任何推测、假设、臆想、制造的事实都不能成为证据。2002年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医生讨论患者病情的记录(主观病历)不能作为证据,因为其中有推测因素;医生为了掩盖诊疗过程的真实情况而篡改的病历也不能成为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证据,因为篡改过的病历已经失去了真实性。当然,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的。因为证据要经过审判人员的审查,通过当事人质证和法官的认证方式来确定是否具有客观性,这使得证据的客观性打上了主观性的烙印,从而使证据成为主观性和客观性的有机统一。

(二)证据的关联性特征

它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之间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案件的证据。没有关联性就不是证据,关联性是证据力的本质。当然,这种联系可以是直接的联系,也可是间接的联系。譬如病历档案中记载的用药剂量不符合常规,即可作为与医疗损害事实有关联的证据使用。对有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有关联性的判断,体现了对其进行的价值评估。

(三)证据的合法性特征

它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该证明材料因不合法而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非法证据既包括执法机关以非法手段、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也包括律师、当事人等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

证据的合法性首先表现在来源的合法性上,搜查取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条例》第9条明确规定,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作为医疗机构合法财产的病历,其权利当然受法律保护,按照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理解,无论被抢走的病历是否被涂改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的合法性其次表现在内容的合法性上,这是指提交到法庭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由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文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因此,凡未履行这种法定要求的证明文书,即便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在法律上也不具有证明效力。医疗机构提交到法院作为证据使用的病历等书证,要由有关医师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证据的合法性还表现在形式的合法性上,医疗事故争议诉讼中的病历档案要成为证据,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质证程序,未经质证,无论是医患双方提供的病历档案,还是医学会的鉴定结论,都不得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如果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证据在裁判中使用,在运用证据上就违反了合法性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力的核心所在,证据材料只有同时具备合法性才能进入到诉讼中,成为真正意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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