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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的监督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9.2.4 社会力量的监督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指除党和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力量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人民群众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有两种情形。

9.2.4 社会力量的监督

社会力量的监督,是指除党和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力量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等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这些监督具有社会性、分散性、灵活性等特点,它可以分为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两个方面。

1.人民群众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由人民选举、受人民委托并代表人民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公仆,人民当然也就享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利;这也是我国宪法所规定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人民群众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与本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为协助国家行政机关改进工作,反映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甚至对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建议和批评。这正是人民群众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与国家管理活动,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民群众主体意识、民主法制意识、思想政治素质提高的重要表现。二是与本人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指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和申诉;这种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救济的途径进行的。

2.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指人民群众通过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等团体和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所进行的行政监督。

人民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民主党派以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进行政治协商的机关,也是我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是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等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且通过基层视察和被邀请列席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反映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建议和意见,对党和政府实行民主监督。

各民主党派是国家的参政党,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广泛发挥监督职能是各民主党派的重要工作。各民主党派对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有:专题调查;提案;对其成员担任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中央和一些地方组织设立举报机构,接受民主党派成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举报;一些民主党派成员被邀请担任特邀监督员、检察员、审计员,直接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参与政府监察、审计、工商部门等组织的重大违纪案件的调查和检查;参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组织的税收、物价、财务大检查等。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广泛联系某一方面的人民群众,它们对政府的行政管理活动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我们应充分发挥这些群众组织在加强政府同群众联系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要经常听取他们的情况反映和建议,接受群众的监督。

舆论监督是社会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是指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舆论工具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进行的监督。舆论是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舆论监督就像一双警觉锐利的双眼时刻注视着国家权力的运行,稍有越轨,便发出呼喊,能起到引发其他监督的先导作用,西方国家对此有“第四种国家权力”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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