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行政违法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违法的概念
关于行政违法的概念,人们对它的理解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而且目前仍然存在着争议。分歧主要集中在行政违法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方面。概括起来,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1)第二,行政违法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一观点主要受20世纪50年代苏联有关行政法的观念的影响,片面强调行政法是国家进行管理的法。第三,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2)
我们认为,行政法既有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的作用,又有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这两个作用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现代法治行政的原理,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而且也规定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种种义务,要求行政相对人必须严格按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行为的规定,切实实现行政行为的内容。也就是说,无论是行政主体或其工作人员,还是作为其相对一方的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可能违反行政法规范。诚然,行政主体违法与行政相对人违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无论是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其对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之违反,都构成行政违法。只有明确了这一点,才有利于分别追究其行政责任。因此,应该将行政违法主体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我们同意第一种观点,即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为。但应注意的是,现代行政法更关注行政主体或行政方的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的特征
行政违法的特征是行政违法区别于其他性质违法的具体表现,是行政违法本质的外在表现。与民事违法、刑事违法等违法行为相比,行政违法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违法的主体首先必须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之中,也就是说,某种违法行为,只有其主体以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的资格出现时,才有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行政违法首先是一种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其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从而侵害了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和保护的行政关系。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对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违反,也包括对法律原则、价值和精神的违反。根据行政法治原则,无法律依据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行政行为,而法律依据在法律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即是指法律的原则、价值和精神。
(3)行政违法是一种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违法与犯罪都是对社会有害的行为,都侵犯了受法律规范保护的行政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但是,二者既有质上的差异又有量上的区别的。首先,它们之间存在质的区别。行政违法与犯罪是由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前者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后者由刑事法律规范调整,并且依法被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前者为行政责任,后者为刑事责任。其次,它们之间也存在量上的不同。一般而言,行政违法与犯罪相比较,其对社会危害的程度轻微。不过,当某种行政违法的后果严重,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大,则可能上升为犯罪。也就是说,只有“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才构成犯罪。因此,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轻重,成为划分行政违法与犯罪的基准。某种行政违法一旦上升为犯罪,就不再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而归为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
(4)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是行政法律责任。现代国家行政法治原则要求“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行政违法也同样要追究法律责任。行政违法主体通常不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只承担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是引起行政责任的根据,行政责任是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二者在法律上具有内在的联系。
3.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行政违法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研究行政违法的关键。因为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是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追究行政责任、引起行政赔偿的根据。行政违法主要由以下要件构成:
(1)行为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具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是行政违法的重要构成要件之一,不具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资格者的行为不可能构成行政违法。
(2)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行政违法实际上就是违反法定的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因此,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就必须弄清行为人是否有这方面的义务。不具有这方面的义务就不能构成行政违法。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权力),同时负有行政法上的义务(职责)。仅有法定的义务,行政违法还只是一种可能性,只有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没有履行或者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时,才能构成行政违法。不存在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形,就不构成行政违法。也就是说,行政违法必须有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存在。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行政违法必须有行为的存在,仅仅是思想意识活动不构成行政违法;二是这种行为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不履行行政法定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它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所谓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统称为“过错”。行为是否违法,不能只看行为在实际上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同时还应看行为是否出于行为人的过错。但是,由于行政违法的责任主体是社会组织,作为一个组织,并不存在这种主观心理状态,并且行政违法一般都是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加上行政法注重行政效率原则,并根据我国行政管理的状况,一般只要行政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就视其为主观有过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然,在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上,则要考虑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问题,即要考虑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务员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确定是否要追偿的问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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