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遗嘱继承和遗赠
1.遗嘱继承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对其财产所做的处分或者对其他财物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立遗嘱的公民称为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通则》及《继承法》的有关规定,遗嘱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应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1)公证遗嘱。即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出具了公证书的遗嘱。(2)自书遗嘱。即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并由其本人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记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4)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2.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在遗赠法律关系中,立遗嘱的公民称为遗赠人,遗嘱中指定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遗赠扶养协议指公民与扶养人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扶养该公民,该公民将财产赠给扶养人的协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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