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价格法概述
一、 价格概述
1.价格的概念和分类
价格是指人们购入各种商品和服务时所应支付的单位货币数量,多表现为商品标价、服务费、租金、借款利息、汇率等。传统政治经济学将价格的概念高度概括为: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是商品的价值在交换过程中的货币表现;或者价格是商品与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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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与物价
微观经济学上的价格(p rice,缩写为P)与宏观经济学上的物价(同样缩写为P)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与“财产”相对应的货币表达形式;后者则是指特定时间段内一定范围内(如工业制品、原材料、零售商品等)多种商品的整体价格状态,通常专指物价水平。前者的变动通常是由商品供求关系所决定,但后者——物价水平的波动则是一个货币供求关系问题。
价格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如下分类:
(1)根据制定依据的不同,可以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制定,借由市场自由竞争而形成的价格。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则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2)根据定价对象的不同,价格可以分为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包括各种经营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以及行政性收费。
(3)根据消费者购买时的心理预期不同,价格可以分为心理价格、习惯价格和名义价格。心理价格是指消费者在购买特定商品或者服务时对其价格范围的预估与评价。习惯价格是指消费者对特定商品基于长期消费习惯所认同的价格,如在自动贩卖机销售的香烟、打火机、口香糖、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等产品的价格。名义价格是基于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期望所特地制定的超高价格。名义价格反映了一种非理性的消费心理:价格越高,品质越好。于是商家对特定商品制定超高价格,以满足消费者对于产品质量的内心确认。名义价格不能准确反映价格与商品真实价值之间的关系,常为高级手表、化妆品、服装、箱包等奢侈品所运用。
2.价格的本质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价格是一种从属于价值并由价值决定的货币价值形式。价值的变动是价格变动的内在的、支配性的因素,是价格形成的基础。因此,商品的价格本质上反映了商品本身价值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商品价值的变动。当然,商品价格的变化也受到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如在通货膨胀背景下商品价格的普遍上涨,并不能说明商品价值本身发生了多么巨大的变化。
从法学角度分析,价格的本质应当是一种财产交易的金钱对价。结合一项交易缔结的具体过程来看,价格是当事人对交易条件(价金条款)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在奉行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早期,契约自由的原则决定了当事人享有自由协商交易价格的权利,即便是价格的表意存在瑕疵或者欺诈也应当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可以变更或者撤销该价格表意。[1]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背景下,价格不仅可以传递市场交易信息、选择交易条件和对象、甚至决定收入分配,从而引导社会资源的整体有效配置。各国政府也常常通过干预价格来干预宏观经济。总而言之,从经济法学角度来看,价格的本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一种交易的对价;另一方面,它已演变成为重要的宏观调控工具。
3.价格机制的法律意义
如果对价格本身的认识是对某一经济现象的静态观察,那么价格机制则是动态反映价格因素在整个市场经济中扮演角色的全面展现。所谓价格机制,是指市场价格变动和市场供求变动之间相互制约的联系和作用。通常认为在完善、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能够起到传递市场信息、协调供求关系、调节收入分配等功能,因而被认为是保障市场机制有效运转,并保持市场均衡的核心。价格机制的基本法律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价格机制的形成须以市场经济为基础,并以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为保障。有什么样的经济形态便有什么样的价格机制与之相适应。例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价格机制只能完全听命于国家计划;在自然经济状态下,囿于商品交易活动的相对贫乏,有效大市场难以形成,价格机制对于宏观经济的影响微乎其微,仅能起到交易对价的功用。
(2)价格机制是市场规律和政府干预共同作用的结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担负着对社会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各国对于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资源、原材料和居民日常生活商品的价格都有所干预。不同的是政府干预方法、范围和力度的差异。而对于其他商品则毫无例外地遵循市场规律——供求关系规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商品价格。
(3)价格机制反映了“一物一价”规律。“一物一价”规律原为经济学概念,是指在自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同一市场内、同一时间点上,同一商品的价格应当一致。同时,“一物一价”规律也得到了市场经济长期实践的证明。换言之,“一物一价”不仅是一条应然规律,更是一个实然市场现象。“一物一价”规律背后是对统一/同一价格形成制度背景的确认,试想市场分割、法制混乱、规则不统一的背景下,必然不能形成有效的价格机制。
总之,价格机制背后应当有法律制度的统一,具体包括:① 市场信息的完整和透明,这是充分竞争的前提条件;② 交易当事人完全独立;③ 一物一价规则;④ 交易具有无限可分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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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 格 指 数
价格指数是反映不同时期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变动程度和变动趋势的动态相对数。它通常用百分数来表示,指数大于 100% ,说明计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上升了;指数小于100% ,则表示计算期价格比基期价格下降了。世界各国采用的反映价格总水平的综合价格指数是不同的。绝大部分国家采用消费价格指数。我国目前采用社会商品零售价格总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
二、 价格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作用
1.价格法的概念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作为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的价格法,依照其性质和内容分析,既属于宏观调控法,又属于市场行为规制法,但主要是宏观调控法。这是因为,价格法存在的基本前提是政府对市场价格的干预,而且无论从任何角度而言,国家对价格的调控和干预都已经成为各国通例,难以想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还能够不对市场价格进行干预和调控就能保障市场经济有效运转,所以价格法的宏观调控法属性就显得尤为突出。
2.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是价格关系,是指经营者在实施价格行为过程中发生的与政府管理部门、其他同业竞争者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以下社会关系:
(1)经营者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经营者与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是基于政府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干预而产生的。它包括政府定价关系,政府指导价关系,政府价格总体水平调控关系以及政府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在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关系中,除了政府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还包括政府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例如,在价格听证制度中,明确了消费者有权参与政府的价格决策。
(2)经营者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经营者的很多价格行为往往是直接针对同业竞争者的,其目的在于对市场资源的争夺,由此引发经营者与同业竞争者之间的价格关系,该关系也受价格法的调整。需要说明的是,不同产业之间的经营者也可能存在价格竞争关系。如在价格歧视行为中,上游企业可以通过价格歧视行为介入到下游企业的竞争中,由此可以引发间接的价格竞争关系。
(3)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消费者是产品价格的最终承受者,因此广义上说经营者的任何价格行为均可以引发其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关系。但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关系主要体现在消费产品的价格行为中。
3.价格法的作用
(1)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价格法以法律形式确立有关价格行为的基本行为规范,确保市场价格规范有序。
(2)合理有效配置资源。价格法所维护的公平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有助于准确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实现社会资源的整体合理配置。
(3)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价格法作为具有公法色彩的法律,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强制价格干预制度,赋予价格管理机关当价格总水平畸高、畸低或者处于激烈波动时,主动干预甚至管制特定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稳定价格总水平。
(4)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价格法的实施有助于保障消费者在价格活动中的地位和参与定价的权利。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经营者自主定价地位,使其能够根据市场变化独立作出生产经营决策,依法调整其产品和服务的价格。
上述作用中最具经济法特色的就是价格法通过对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影响而实现对宏观经济的调控。
三、 价格法的宏观调控实现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主要是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工资与汇率政策和价格政策来实现的。其中,政府依法实施的直接管制价格、制止价格垄断等具体价格政策行为,被称为价格法律调控行为,简称价格调控。
1.价格总水平
价格总水平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全社会所有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加权平均水平。价格总水平通过价格总指数来表现。在经济运行中,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增长的基本前提条件,是国民经济是否稳定与协调发展的综合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26条就强调了市场价格总水平在我国宏观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该条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价格总水平调控是指政府通过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对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干预和约束,以保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即价格在一个较长时期内的变动幅度处在一个较合理的范围。价格总水平调控的方式主要有两类:一是调控价格总水平的一般措施,二是调控价格总水平的特别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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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价格指数
消费者价格指数(consumer price index,CPI)指的是衡量所选定的一篮子消费品购买价格的指数。计算该指数时,每种商品的权数依据1982—1984年间该商品在城市消费者生活开支中所占的份额来确定。CPI反映与居民生活有关的产品及劳务价格统计出来的物价变动指标,通常作为观察通货膨胀水平的重要指标。如果消费者物价指数升幅过大(通常CPI升幅大于3%时,为通货膨胀;CPI升幅大于5%时,为严重的通货膨胀),则表明发生通货膨胀,随之而来的将会是央行的紧缩货币政策,并造成人们对经济前景预期的下降。
2.一般调控措施
价格总水平调控的一般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货币政策。货币政策,即政府运用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和货币使用方向,从而实现国家对市场货币流通量的调节,达到调节社会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平衡,实现价格总水平的稳定。
(2)财政政策。财政政策,即通过调节政府行政支出的安排和变动,引起相应商品及服务购买数量的变化,从而引起总需求和价格总水平的变化。
(3)公共投资政策。公共投资政策,即政府运用投资政策调节投资总规模,促进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从而实现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4)进出口政策。进出口政策,即政府通过采用限制出口、扩大进口、鼓励出口等措施,缓解国内市场供求矛盾,调节国内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3.特别调控措施
(1)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为平抑或稳定某些重要商品市场价格水平,我国价格法律规定政府可以建立如食品、日用工业品和防灾救灾物品等的生产储备制度,来调控市场价格、平衡供求。目前,我国已相继建立了粮食、棉花、食油、食糖等重要商品储备制度。
(2)价格调节基金制度。价格调节基金是政府为了调节商品供求,平抑市场价格而建立的专项基金。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平抑临时和突发性市场价格波动以及对重大节假日的副食品市场价格进行补贴,支持主要蔬菜基地和生猪、鸡、奶牛等畜禽基地建设,加强农贸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建设以及重要商品储备设施的建设等。
(3)价格监测制度。价格监测制度是依据价格运行的规律,对构成和影响价格运动的各种因素进行监视、分析、研究,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商品市场价格和价格总水平的变化及其趋势进行判断和推测的制度。
(4)保护价格制度。保护价格制度是指政府通过制定特定商品的收购价格,保证特定商品生产者的产业扶持措施,如我国实施的农产品保护价格制度。
(5)价格干预措施。价格干预措施是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时,政府采取的临时性行政干预措施。价格干预措施只能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内容包括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提价申报制度、调价备案制度。
(6)紧急干预措施。紧急干预措施是在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时,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或部分区域内实行临时集中权限、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制度。
四、 我国价格立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价格立法随着经济形态向市场经济转型而逐渐发展起来。1987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价格法》。该法共分七章四十八条,分别由总则、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组成。此后,以《价格法》为依据,国务院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的价格行政法规,构成了我国价格法律制度体系的主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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