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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制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主要讨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上述内容即为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的法定内容,经营者不得隐瞒、缺漏和伪造。经营者的价格监督权是指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第二节 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 价格行为概述

1.价格行为的概念

价格行为指的是市场经济主体在价格形成过程中实施的确定、干预价格形成的各种行为。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价格行为可以分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政府的价格行为。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目的通常在于形成价格;而政府价格行为则被视为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干预,属于价格调控的范畴。本节主要讨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实施制定、标示、调整价格,以满足自身利益或者影响市场竞争关系的能动行为的总称。

2.价格行为的法律特征

(1)价格行为主体的限定性。广义来讲,价格行为的实施主体包括经营者以及政府,但价格行为的最终实施者是经营者;从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角度来看,价格行为主体的限定性则更为明显,即价格行为的主体仅限于经营者。在每一具体交易中,消费者常与经营者就价格进行讨价还价,但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享有了定价权,而应理解为消费者对经营者定价权的影响,因为最终决定交易价格的依然是经营者。

(2)价格行为目的的利益性。经营者制定、调整价格的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些利益不限于直接经济利益,还包括相关利益。例如,经营者得运用价格调整手段,提高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以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即属于相关利益范围。

(3)价格行为方式的多样性。价格行为大多为明示行为,行为人(经营者)通常以价格标签、商品目录、优惠通告等纸面或者电子文档的形式向交易对象表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同时,以更换价格标签、更新商品目录,限定优惠期限等方式变更价格;经营者也可以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季节性销售等因素,采用折扣销售、季节性降价、返点销售等方式及时调整自己的价格策略。

(4)价格行为内容的法定性。根据《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上述内容即为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的法定内容,经营者不得隐瞒、缺漏和伪造。

3.经营者价格行为的基本准则

经营者价格行为准则是经营者从事影响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活动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认定价格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重要标准。根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行为准则:第一,经营者在实施价格行为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消费者,不能采取差别和歧视待遇;第二,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符合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应当诚实信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采用价格欺诈等手段对待消费者。

二、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和义务

1.经营者的价格权利

经营者的价格权利是指经营者实施价格行为所享有的自由。在我国,由于绝大多数的商品和服务属于市场调节范围,只有极少数商品属于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范围,经营者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内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可以自主定价,从而享有较大的价格权利空间和自由度。根据《价格法》第11条规定,我国经营者的价格权利包括自主定价权、有限定价权和价格监督权三种。

(1)自主定价权。经营者提供属于市场调节范围内的产品或者服务时,享有自主确定、变更产品和服务价格的权利,包括确定价格、提高或者降低价格的权利。自主定价是经营者能够独立从事市场竞争并承担竞争风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同时,自主定价权也是市场机制能够发现价格,确保实现公平竞争的基本制度前提之一。

(2)有限定价权。经营者的有限定价权是指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的权利。经营者的有限定价权也包括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3)价格监督权。经营者的价格监督权是指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经营者的价格监督权与政府价格部门等公权主体的价格监督执法权有着本质的差异,经营者的价格监督权不具有公权属性。

2.经营者的价格义务

除了享有价格权利外,经营者也负有价格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

(1)遵守价格法律的义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2)明码标价的义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 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或有利竞争地位,而违反价格规律和市场交易习惯或规则实施价格行为,从而损害消费者、竞争者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1.对消费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1)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2)哄抬价格行为。哄抬价格行为是指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哄抬价格行为通常会影响到一定区域甚至全国的宏观价格形势,造成市场价格秩序混乱,引起消费者恐慌,是一种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虚假降价行为。虚假降价行为是指谎称降价实际上并没有降价的行为,包括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等。

(4)模糊标价行为。模糊标价行为是指故意用模糊的语言、不清晰的文字或计量单位等标示价格,合约达成后,以对经营者有利的方式来解释价格的一种行为。

(5)阴阳价格行为。阴阳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以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

(6)价外加价行为。价外加价行为是指在明示价格之外,另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

(7)诱骗交易行为。诱骗交易行为包括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等等。

(8)质价不符行为。质价不符行为是指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2.对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势必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1)操纵市场价格行为。操纵市场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方式相互串通,实施的下列行为:① 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② 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③ 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④ 其他操纵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2)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低于成本价格销售行为是指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实际售价以低于商品自身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而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3)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行为是指经营者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或者差别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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