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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主体

时间:2023-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报告义务特许人的报告义务是指特许人负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法定责任。

第二节 特许经营主体

一、 特许经营主体概述

1.特许经营主体的概念

特许经营主体又称特许经营者,是指在特许经营活动中享有经营权利、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了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此外,根据特许经营的层次和类型不同,可以增加分特许人,而形成特许人—分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多层结构。

2.特许经营主体的特征

无论是特许人还是被特许人,他们都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

(2)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它们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合伙关系,也不是母子公司关系,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

(3)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存在着经营上的上下游关系,双方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相互依附、相互协作共同展开经营,存在着经营上的同盟关系。

二、 特许人

特许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以合同形式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的人。

1.特许人的条件

在我国,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这里的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国有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

(2)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3)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即所谓“两店一年”。如此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不法经营者利用特许经营进行商业欺诈活动。

2.特许人的备案

如果说特许人的条件是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实质要件的话,那么特许人备案制度则是其从事特许经营必不可少的程序要件。所谓特许人备案制度,实质上是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当事人的一种行政监督管理活动。

特许人备案制度的具体规定有: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①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②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③ 特许经营操作手册;④ 市场计划书;⑤ 表明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⑥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此外,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三、 特许人的法定义务

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是由特许经营合同确定,但鉴于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的信息、技术以及市场优势地位,为保护被特许人、消费者的利益,法律通常规定特许人负有以下法定义务:

1.信息披露义务

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是指特许人单方负有的向被特许人就法定事项进行告知、说明的义务。

在我国,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① 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② 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③ 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④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⑤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⑥ 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⑦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⑧ 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⑨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⑩ 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img37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img38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同时,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若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2.代负责任

特许人的代负责任,是指特许人因被特许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而代其向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重做以及民事赔偿责任等。

通常,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并无确定的法律人格上的从属关系,无法据此直接向特许人追究法律责任,而对消费者权益之保障有不利之虞。对此,英美法系国家的处理方法是:如果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存在代理或雇佣关系(能够形成对被特许人的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则特许人应承担代负责任;反之,就不应承担代负责任。若特许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后,特许人可以向被特许人要求给予补偿。显然,规定特许人的代负责任有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同时会增加特许人的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在大陆法系国家,鲜见关于特许人的代负责任的相关规定,不过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规范特许经营行为的角度出发,在法律上规定特许人的代负责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立法的前瞻性。

3.报告义务

特许人的报告义务是指特许人负有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的法定责任。报告的对象是特许人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内容是上一年度内特许经营合同订立的情况,报告的期限在每年的第一季度(1~3月)。特许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有助于商务主管部门掌握、汇总、分析辖区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概况,有助于确保特许经营秩序,并预防相应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四、 被特许人

被特许人是指在特许经营活动中,获特许人授权依法使用特许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经营者;实践中,也常常被称为“加盟店”、“加盟商”等。与特许人须为企业不同,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被特许人处于特许经营活动的下游,并依据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受到特许人在企业经营、技术/专利使用、员工培训等多方面的约束与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特许经营权的转让限制

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权的再次转让涉及特许经营规模扩展以及分特许经营权问题,因此非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享有转让特许经营权的权利。

2.被特许人的保密义务

被特许人的保密义务是指被特许人负有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经营诀窍以及其他商业秘密的义务。技术秘密和经营诀窍往往是特许经营得以存在和推广的基础和关键,被特许人保守其知晓的相关商业秘密不仅是维护特许人的权益,更在于维护特许经营同盟的整体利益。

3.被特许人维持统一经营模式的义务

被特许人应当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的经营模式应由特许经营合同加以规定。通常,为了确保经营模式的统一,特许经营双方都会约定特许人在统一特许经营模式中的最终解释、说明乃至决定的权利,以确保各被特许人能够按照特许人的意愿开展特许经营活动。

4.被特许人支付特许费用的义务

特许经营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根据特许协议的约定,被特许人应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费用。对特许人而言,特许费用是其重要的营业收入来源,在有些情况下甚至高于其直接开展相应经营活动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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