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在消费活动中,消费者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总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九项消费者权利。
一、 安全保障权
1.安全保障权的含义
安全保障权又称为保障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人身与财产安全标准
商品和服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各国法律一般都会对食品、药品、家电产品等规定有强制性要求。例如,对于食品而言,食品必须无毒、无害,具备应有的营养要求,食品的包装、存放、运输必须清洁卫生,过期、变质的食品不能出售;又如,药品以及医疗器材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规程生产,其化学成分及含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包装必须贴有标签并附详细说明书;再比如,规定家用电器不得存在漏电、爆炸、自燃等潜在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危险等。
商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要求,这主要适用于服务和某些新研制的商品。
二、 知悉真情权
1.知悉真情权的含义
知悉真情权又称为了解权、知情权等,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经营者的角度来看,就是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就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进行说明的义务。
2.知悉真情权的范围
消费者想要获取的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主要集中在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技术指标和数据状况以及售后服务情况等方面。
具体来讲,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专门立法的特别规定
(1)《药品管理法》的特别规定。药品因其用途而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有着重要影响,因此,我国《药品管理法》特别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凡未作出上述表述的,即可认定为未能履行说明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食品卫生法》的特别规定。在食品卫生领域,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志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志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志。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有害于人体健康,其产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该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说明书相一致,不得有虚假内容。
(3)《价格法》的特殊规定。我国《价格法》规定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者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应、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包装、标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标价签由专、兼职特价员或指定专人签章。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减少标价签内容或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均须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缴纳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三、 自主选择权
1.自主选择权的含义
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愿和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消费者的主观自愿和客观自由两个方面。所谓主观自愿,是指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须出于自愿,任何人不得干扰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达,更不能违背消费者的意愿;所谓客观自由,是指消费者的主观自愿在实践中具有客观上的可行性。当然,消费者的自主选择须为合法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2.自主选择权的类型
具体来看,自主选择权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第一,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第二,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的权利;第三,消费者有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的权利;第四,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所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四、 公平交易权
1.公平交易权的含义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及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确保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重点在于消费者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保护;而竞争法上的公平交易关系主要是指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重点在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
2.公平交易权的体现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具体体现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确保公平交易条件,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第二,禁止强制交易,即消费者有权按照其真实意愿从事交易活动,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例如,企业利用自身的经济优势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商品。这种强制交易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还侵犯了其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予以拒绝。
五、 获取赔偿权
1.获取赔偿权
获取赔偿权又称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人身和财产损害的补偿与救济性权利。
2.求偿人
求偿人即享有求偿权的主体,是指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具体包括:① 商品的购买者、使用者;② 服务的接受者;③ 第三人,指消费者之外的因某种原因在事故发生现场而受到损害的人。
3.求偿权的内容
求偿权的内容包括:① 人身损害的赔偿,无论是身体健康还是精神方面的损害均可要求赔偿;② 财产损害的赔偿,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包括直接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
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损失,还可以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清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
六、 结社权
1.结社权的概念
本书中所提到的结社权仅限于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结社权是消费者社会保护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
2.消费者组织
消费者依法结社,有助于消费者通过有组织的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我国的消费者组织是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消费者协会。
七、 求教获知权
1.求教获知权的概念
求教获知权又称受教育权、获取知识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显然,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项消费者权利。但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于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消费者知悉真情权的对象是经营者,知悉真情权与经营者的说明义务相对应;而求教获知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权利,而提供此类知识服务的主体包括但并不限于经营者。
2.求教获知权的内容
求教获知权包括两方面的知识:一是有关消费的知识,如有关消费观、商品和服务、市场及其运行规律的知识等;二是获得有关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知识,主要是指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保护机构和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的知识等。
在消费者拥有求教获知权的同时,消费者也应当努力掌握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不是消费者的义务,而是为了保障获得有关知识权的实现,由法律对消费者提出的观念性要求。
八、 人格尊严权
1.人格尊严权的概念
人格尊严权又称为消费者受尊重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人格权是消费者基本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2.人格尊严权的内容
(1)人格尊严受尊重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均应受到尊重。经营者不得侮辱消费者,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和名誉,不得随意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限制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2)风俗习惯受尊重权。在我国,因为民族与地域的不同,形成了多元化的民族习惯和地域传统,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仪、禁忌等方面,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从学理上看,这些风俗习惯构成了具有习惯法性质的公序良俗。在消费领域,这类公序良俗也应当得到尊重和遵守。
九、 监督权
1.监督权的概念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监督的对象既包括经营者本身,也包括负有消费者保护职责的政府消费者保护机构。首先,消费者行使监督权,并不以直接消费者本人为限,这一点使得监督批评权与其他消费者权利相区别;其次,消费者应本着善意行使监督权,不得无理取闹、恶意诽谤,不能以行使消费者权利为由做出违法行为。
2.监督权的表现
监督权的表现包括:一是有权对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提出检举或控告;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对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三是对消费者权益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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