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们在此关注的是文本渊源的权威性,但让我们继续为权威解释这一概念再耽误一会儿。当我们想起了诠释一曲音乐的表演者或诠释一幕戏剧或传说的指挥者时,我们就会看见这个概念在艺术表演中起着令人熟悉的作用,“权威的解释”这一表述存在许多令人无趣的剖析,当一音乐演奏被十分自信及神气十足地发布,或当这次演奏恰与批评家所认为的该曲应如何演奏相符时,这次演奏方可称为“权威的”,而一种符合我们目的的较有趣的剖析是,该表述被用来断言某特定演奏者的演绎设定了一个关于该曲应如何演奏的新而高的标准——甚至是一个先例,或用来断言一指挥者的演绎为一戏剧应怎样上演设定了一个新而高的标准。
艺术批评中解释性意见的逻辑当然是一个庞大且值得争辩的话题。在我看来,也是笔者现在不能捍卫的在于[14],无论在解释性意见中存在何种程度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都是不全面的,这些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合理地回答了演绎作品的特征,并且争论何者为最可取或最权威,解释在这种程度上是一种合理的争辩。当一批评家通过指出实情,从这个和那个表演中作出摘录,或求诸于历史文本等方式作出支持一权威演绎的声明时,他们就是在为该种意见的权威性提供逻辑上的适当支持;的确,这些意见没有获得具有逻辑效力的意见的说服力,或普通经验事实的说服力,但仍有讨论解释性选择、对自己的观点坚决维护和诸如假定的主观性程度等问题的余地,尽管如此,如果这些意见不能以一种有说服力的方式被认为是完全主观、非理性的,解释性意见的许多特征,以及权威的解释意见的理由将会被掩盖和忽略。
不摒弃这个暂时的结论很重要。我们一会儿将开始逐步从解释权威的论述转向法律权威以及法律文本的权威,我们的返程点是合理性的任何限度内,被各种主张标记为完全主观的。我们将用解释权威的声明作为一个对比的例子,但该对比点并非取决于这些声明不合理的思想,相反,它取决于对它们确实拥有的合理性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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