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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至年刑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新中国成立后至1997年刑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该法第99条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是当时惩治邪教犯罪的主要依据。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1997年刑法实施前的法律规定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规定了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该条例规定:“利用封建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3年以上徒刑。”

1956年3月10日,中共中央批准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中第一部分第三款规定:“反动会道门头子是指一贯道及其他反动会道门(如大刀会、九宫道、先天道、无极道等)中的点传师或相当于点传师以上的骨干分子、其他职业办道人中罪恶和民愤很大的分子,也应该当做骨干分子论处。”

1957年6月24日,中共中央十人小组对《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又作了如下补充解释:“反动会道门头子,是指在一贯道及其他反动会道门中担任点传师或相当于点传师以上职务,并进行反革命颠覆、破坏、造谣、煽动罪恶活动的分子。对于在反动会道门中担任点传师或相当于点传师以上的职务,但纯系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没有罪恶和民愤的分子,不以反动会道门头子看待”。“凡在当地取缔反动会道门以前确实停止了反动会道门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头子,除有严重罪恶和民愤的,给予适当的处理外,其他不要再以反动会道门头子看待。”“当地取缔反动会道门以后,确实停止了反革命活动的反动会道门头子,在肃反以前已经坦白登记交代的,可不以反动会道门头子看待;至今隐瞒未做交代的,应该动员其坦白交代,坚决拒绝交代的,应以反动会道门头子看待。”“虽不是反动会道门头子,但在取缔反动会道门以后继续恢复和发展反动会道门组织,或者从事反革命破坏活动的分子,应当以反革命分子论处。”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罪。该法第99条规定:“组织、利用封建迷信、反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

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作出补充规定:“组织反动会道门,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可以在《刑法》的第99条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

1979年刑法颁布实施后,为了正确处理组织、利用封建迷信、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于1985年9月5日发出了《关于处理反动会道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为正确处理此罪提供了司法解释依据。

可见,1997年刑法颁布前,以会道门犯罪为主的邪教组织犯罪被纳入反革命犯罪活动罪之中。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是当时惩治邪教犯罪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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