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编码大全》有无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1990年6月,人民邮电出版社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某建筑电器协作网以计算机软件形式出版该社出版的《全国邮政编码大全》(共8卷),侵犯了该社专有出版权。被诉方辩称,邮政编码并不享有版权,任何人都可出版使用。
据了解,关于邮政编码的出版,邮电部、新闻出版署、工商局曾联合发文,规定出版邮政编码须由邮电部批准,并向新闻出版署选题报批。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全国邮政编码大全》是经邮电部批准的,目前邮电部只授权人民邮电出版社一家出版邮政编码。
分 析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很广泛,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许多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主要保护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尽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很多的,但对于那些需要大量使用、广泛传播的作品,出于公众使用目的及社会生活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著作权法规定不适用著作权法。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不适用著作权法。对于上述作品,他人可以自由使用而不受限制。
邮政编码是为公众检索方便而向公众提供的,是需要广泛使用、人人皆知的,因此邮政编码本身是没有著作权的,属于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邮政编码不具有阅读性,将邮政编码编辑成册是为了便于使用者检索。这种编辑存在一定创造性劳动。为了向使用者提供准确的邮政编码,有关部门规定了出版邮政编码本的严格审批制度,以杜绝滥出邮政编码本的现象,保证邮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出版邮政编码本应由邮电部批准,新闻出版署选题批准。
邮政编码本身没有著作权,大家可以自由使用,但把邮政编码编辑成册出版则属于另一种情况。由于编辑人在邮政编码的编排体例等方面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使编辑后的邮政编码本作为编辑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全国邮政编码大全》是由人民邮电出版社于1990年6月编辑出版的,根据当时施行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邮电出版社对其出版的《全国邮政编码大全》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
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是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复制作品的手段越来越发达,方式越来越繁多,从手工的临摹、拓印、手抄到借助机械等设备的印刷、静电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都属复制。某建筑电器协作网以计算机软件形式制作《全国邮政编码大全》已不是简单地使用邮政编码,而是使用《全国邮政编码大全》这一编辑作品,是以新技术用软件形式复制该作品,其性质与印刷出版并无区别,都是对作品的使用。某建筑电器协作网以软件形式使用他人作品,而未征得有关权利人的许可,已侵犯了《全国邮政编码大全》编辑人的著作权;侵犯了人民邮电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通过此案,我们应当了解,有些本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东西,经过一定的编辑加工可以形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