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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规范性文件称通知或批复、条例等;二是结构不规范。表现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审查,使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纠正,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护。表现为一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有的执行时间过期,有的管理对象灭失,有的被后文废止,有的政策不合时宜,但制定机关没有及时清理。

第二节 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中的常见问题

(一)对内涵、外延理解不准。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由国税务机关制定的,影响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反复适用的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包括税务部门规章、内部文件等。但是仍然存在着将税收规范性文件与其他文件混同,将规章混同于规范性文件的问题;将内部财物管理、不涉及纳税人权利义务的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范围;有的甚至将内部职能单位(处、室)发文件、对其他机关或相关单位的复函等也纳入了规范性文件范围。

(二)制定主体不规范。如以机关内设机构、县以下分局(所)名义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将上级机关的授权转给下级行使,形成转授权等。

(三)制定内容不规范。表现为有些文件年久失修,文件内容已不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征管实际需要,有些执法对象甚至已经灭失。对同一具体问题由不同文件做出重复规定,且文件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够清晰甚至相互冲突,造成适用上的困难。违法设定和扩大权限;擅自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审批条件,延长审批期限;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擅自设定罚款、规定罚没财产收缴方式;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违背上位法立法精神的规定。

(四)制定程序不规范。突出表现为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没有“开门立法”,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采取象征性的征求意见形式,没有做到实质公开,如在内部人员中召开座谈会、讨论会等;起草部门不听取相关部门与人员的意见,不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没有经过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由起草部门直接报送主管领导签批发布;法制部门审查流于形式,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难以得到保障等。

(五)制定形式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标题不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称通知或批复、条例等;二是结构不规范。章、条、款、项、目的数字表述混乱;三是语言不规范。语言表达模糊不清,或用文学语言表述。

(六)公布方式不规范。表现为税收规范性文件仍以“通知”等形式制定后只向下级单位印发,不向社会公布,行政相对人不知晓;税收规范性文件公布不及时,税务行政相对人不能在合理期限内知晓。

(七)重复制定。表现为省、市、县多级层层制定,内容基本上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同或重复;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有明确规定的重复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造成“红头文件”满天飞。

(八)操作性不强。如要求“对纳税人实行动态、全面监控”,“全面跟踪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核实查验所有大宗货物购进”等等,混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责任,混淆实务操作与理论研究的区别,用“口号式”语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文件“打架”,主要表现为对上位法的法律精神理解不透,制定文件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协调矛盾、不解决争议,片面强调部门利益,造成文件“打架”,导致职能交叉,重复管理,互相扯皮等。

(九)备案审查不及时。表现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审查,使存在的问题不能及时纠正,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无法有效保护。

(十)清理制度不健全。表现为一些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后,有的执行时间过期,有的管理对象灭失,有的被后文废止,有的政策不合时宜,但制定机关没有及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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