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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认定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新办法执行中容易出现失误的细节问题1.对年应税销售额的界定。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对免税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也有利于在某项免税政策取消后保持税收征管及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的连续性。

第二节 认定管理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新办法执行中容易出现失误的细节问题

1.对年应税销售额的界定。新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本款所指“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在此不能将“年应税销售额”仅仅理解为纳税申报销售额。同时还要搞清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的销售额。

2.对年应税销售额中“年”的理解。旧办法对“年”解释为“一个公历年度内”,要求达到标准的纳税人要在次年1月底前认定到位,而新办法打破了对“年”的这种界定。一方面可以跨年度计算“年”,另一方面在连续不超过12月的经营期内哪个月达到标准,在申报期结束后就可以申报认定一般纳税人,不像旧办法一定要在一个公历年度满了之后的次年1月才可认定。

3.对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按照旧办法,由于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但新办法在界定年应税销售额时包括了免税销售额,这就理所当然地将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也纳入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范围。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对免税企业的增值税管理,也有利于在某项免税政策取消后保持税收征管及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的连续性。

4.对超标准纳税人的认定工作。新办法对超标准和未达标准、新开业纳税人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时限、程序和所需的资料都是不同的。涉及具体条文第八条,在纳税人达到标准后的申报期结束后4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认定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对未在规定期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期满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次月起,按照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5.实地查验工作。实地查验是新办法增加的内容。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我省确定实地查验方法为现场约谈、调阅相关证明材料、实地查看生产经营状况。实地查验的范围:主要核实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申请认定信息是否相符;会计核算是否健全,能否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有无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资金往来、费用结算、货物购销等情况。基层税务机关在实行查验工作时,必须要根据省局规定的查验范围和方法开展工作,要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税收管理员同时到场,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分局出具的查验报告可以上报县、区局,作为审批一般纳税人的资料,取消原来由分局出具的核查报告。

6.认定权限。新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局。旧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设定为非行政许可审批,新办法取消了审批只需认定即可。旧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新办法则规定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所以从对认定权限的规定上看,新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方便纳税人。

(二)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是将不符合条件的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将不符合条件的按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三是将不符合条件的新开业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没有认定为按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四是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符合认定条件,但在规定的时限内未申请认定,又未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务机关监控不到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五是税务机关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认定;六是税务机关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七是将不符合简易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按简易办法征收计算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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