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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审批风险防范与控制(出口退税除外

时间:2023-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退(抵)税审批风险防范与控制(出口退税除外)一.相关政策依据及程序规定(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时限规定》等税收服务配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

第五节 退(抵)税审批风险防范与控制(出口退税除外)

一.相关政策依据及程序规定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增值税减免退税审批时限规定》等税收服务配套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

(二)程序规定

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退税申请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率开展纳税评估。”

1.业务流程:纳税人经税务资格认定并且其减免退税申请获得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的批准,经主管国税机关先行评估之后,凭借规定批件和纳税评估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收优惠税款退库手续的事项。

(1)纳税人携带所需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税款退库审批。

(2)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受理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不全、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将受理的资料传递到纳税人所属税务分局(科)。

(3)税务分局(科)对申请资料初审后,报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

(4)税政管理部门复审,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将审批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5)办税服务厅通知申请人领取批件。

2.办理时限

纳税人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办税服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税务分局(科);税务分局(科)在8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税政管理部门;税政管理部门自接到税务分局(科)转来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

3.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3份;

(2)已经批复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文件或《纳税人减免退税申请审批表》;

(3)增值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工作要求及服务标准

(1)受理

①查验资料: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②审核、录入资料:审核纳税人申请的退税项目,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不需要的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退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审核纳税人《退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申请的退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将资料退回纳税人,并一次性告知其应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制作《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交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退税申请审批表》,并将资料转税务分局(科)。

(2)调查核实

税务分局(科)对办税服务厅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资料报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

(3)审批

税政管理部门对税务分局(科)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确有必要的进行实地核实,签署审批意见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做出是否准予退税的书面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通知纳税人领取批件。

二.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不按相关政策规定审批退税资格。某些退税资格由省、市级审批,主管税务机关由于对相关政策没有吃透,容易造成越权审批,或者纳税人达不到申请退税资格条件,而审批了退税资格。

(二)纳税人在退税期限内生产经营情况变更,不符合退税审批条件,税务机关未及时发现并停止纳税人退税资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而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税务机关因税收任务等因素不予审批退税。税务机关因税收任务重,或者地方财政因财政收入的因素,往往对企业申请退税资格不予支持,擅自作出不予审批退税资格的决定,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执法风险点分析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税务机关不按相关政策规定审批退税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在退税期限内生产经营情况变更,不符合退税审批条件,税务机关未及时发现并停止纳税人退税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四.执法风险发生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对纳税人退税资格的审批一般是按年度审批纳税人是否拥有退税资格,而实际审批退税时是按月申请审批,如果纳税人在拥有退税资格年度内按月审核未达到退税资格标准,那么,纳税人是否拥有下一年度的退税资格,相关制度没有明确。也就是说,纳税人的退税资格的评定标准是按月评定还是按年评定没有明确具体的制度作为依据。

(二)执法人员自身原因

1.对税收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不熟悉;2、行政不作为,对纳税人享受退税资格时间段内未严格监控,查看纳税人是否不再属于退税范围;3、行政乱作为,因税收收入任务等因素不予退税;4、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按规定严格审核纳税人是否确属享受退税资格情形。

(三)外部原因

一是纳税人对税收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不熟悉;二是纳税人因利益驱使,主观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退税资格;

五.防范与化解风险的措施或办法

(一)强化培训,增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其风险防范意识,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完善规章制度,建立规避执法风险的机制。

(二)建议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检验由第三方中介机构实施,税务机关监督抽检。这样,一方面保证了检验质量;另一方面也降低了税务人员在审批退税时的执法风险。

六.相关案例

对进口设备应收税款进行政策性减免,是国家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而做出的决定。但是江苏某企业利用国家减免税优惠政策进行走私,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该企业因自身没有减免税指标,为免税进口一套服装缝制设备,该企业找到投资总额内减免税额度未使用完的某服装厂,要求其虚假立项,进口缝制设备,骗取减免税证明并倒卖给该企业。该企业则用骗取的免税证明,自行完成报关进口手续,案值达255万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86万元。

伪报项目类型,骗取减免税指标。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海关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些不法分子则通过伪报项目类型的方式,达到符合上述规定中鼓励类项目的目的,骗取减免税证明。如一违法单位将生产220KV高联聚乙烯电缆生产设备伪报成生产500KV以上超高压直流输变电设备,从而将非鼓励类项目伪报成鼓励类项目,骗取免税指标。该案涉案货值约1557万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329万元。

【案例分析】将非减免税设备混入免税项目中,变相扩大免税范围。一些不法分子在获取减免税项目证明后,常将不应享受减免税政策的设备,通过改换名称或计量单位等方法,纳入免税项目的配件或整套设备之中,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伪报设备状况,骗取免税额度。一些不法企业为享受免税政策,与外商勾结,将“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中列明的二手设备翻新,并在进口报关环节将翻新设备伪报成全新设备。如某涉案单位要求境外设备供应商将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中列明的二手机电设备进行翻新,并要求其提供的进口单证上不能出现“二手设备”和“旧设备”等字眼。在报关环节则将翻新设备伪报成全新设备,从而达到免税进口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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