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惩戒规定简述
税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惩戒规定,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法或违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和赔偿责任。同时,随着《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要求,执法责任制不断深入推进,对执法过错行为的追究不断延伸,追究形式不断完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处分责任的以外,其他执法过错行为还应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税务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形式分述如下:
一、刑事责任
常见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贪污罪应当根据贪污数额的大小和其他情节分别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关于贪污罪处罚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滥用职权罪且徇私舞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的处罚同滥用职权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合法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二、行政责任
税务执法人员违反公务员纪律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惩戒。公务员纪律是制定机关为保障实现其组织职能,维护机关的工作秩序制定的,要求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公务员法明确了公务员应当受到惩戒的16项基本违纪行为,主要包括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正纪律、遵守社会公德的纪律四个方面。主要违纪行为有:第一,关于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第二,关于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第三,关于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通常表现为放弃、懈怠职责,或者在工作中马虎草率、敷衍塞责,不认真、正确地履行职责;第四,关于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权的范围或者违背法律授权的宗旨、违反职权行使程序行使职权,通常表现为擅自处理、决定其无权处理、决定的事项;或者自以为是、蛮横无理、随心所欲地作出处理决定。第五,关于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条件:一是公务员有违法或者违反纪律的行为。“违法”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作为或者不作为;“违纪”包括公务员法规定的不得违反的16项纪律,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专门为一部分公务员作出的特殊纪律规定,还包括机关制定的内部纪律,但这些内部纪律不得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纪律相矛盾。二是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机关方可依照程序对公务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分。免予行政处分,是指机关对虽有违反纪律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且经过批评教育已经认识并能够改正的违纪人员的一种处理措施。因此,免予处分的公务员并不是不构成违纪,而是违纪行为的情节轻微,本人经过批评教育又认识了错误并主动改正。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处分类型。警告是一种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纪,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降级是指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在对公务员的处分过程中,必须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6条原则。受处分的公务员应当承担关于处分的法律后果: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警告处分的,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但可以晋升工资档次;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手处分期间,不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而且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职务层次重新确定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
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是指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税收执法行为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办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有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扣发奖金、岗位津贴等。
具体适应规则: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给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1.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未对逾期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行为按违法违章进行处理的;
(2)未按规定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的;
(3)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申报的;
(4)未对欠税进行公告的;
(5)未对欠税进行准确核算的;
(6)未按规定办理政策性退税的;
(7)对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未按规定立案的;
(8)未按规定查办举报案件的;
(9)未按规定的时限审结案件的;
(10)未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告的;
(11)其他行为性质、后果较轻的执法过错行为。
2.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1)延期申报未按规定核定预缴税款的;
(2)未按规定发售发票的;
(3)未按规定代开发票的;
(4)未按规定对重号发票进行重复认证的;
(5)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
(6)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减免税申请的;
(7)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税前扣除申请的;
(8)未按规定受理和审批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
(9)未按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的;
(10)未按规定调取、退还纳税人账簿、资料的;
(11)案件审理确认的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定性不准确的;
(12)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行政处罚听证的;
(13)未按规定执行处理(罚)决定的;
3.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通报批评:
(1)未按规定在防伪税控系统内设置或者修改金税卡时钟的;
(2)金税工程各系统纳税人信息的录入和变动未及时、准确的;
(3)未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
(4)未按规定停供发票的;
(5)未按规定缴销发票的;
(6)未按规定将销售额超过小规模标准的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
(7)税务行政处罚未按规定履行告知程序的;
(8)未按规定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
(9)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
(10)未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
(11)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
(12)其他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4.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待岗:
(1)未按规定认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
(2)未按规定对金税工程各系统进行数据备份的;
(3)认证不符或者密文有误发票未及时扣留、传递的;
(4)防伪税控的企业发行不符合规定的;
(5)未按规定移送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的;
(6)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
(7)其他性质较重,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执法过错行为。
5.税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取消执法资格:
(1)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2)违规提前征收和延缓征收税款的;
(3)违规多征、少征税款的;
(4)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不合法的;
(5)其他性质、后果严重的执法过错行为。
对前述五个方面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税务执法人员,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责任人执法过错的原因、性质和后果,同时并处经济惩戒。
执法过错行为责任界定:
1.因承办人的个人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承办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根据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2.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批准的,由承办人和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的过错行为经过审核后报经批准的,由批准人、审核人和承办人共同承担责任,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批准人、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因承办人弄虚作假导致批准错误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4.经复议维持的过错行为,由承办人和复议人员共同承担责任,其中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5.执法过错行为由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责任人承担次要责任。
不予承担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税务执法人员的责任:
1.因执行上级机关的答复、决定、命令、文件,导致执法过错的;
2.因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不明确,导致执法过错的;
3.在集体研究中申明保留不同意见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执法过错的;
从轻或者减轻责任情形:
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1.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错误、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挽回影响的;
2.经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导致执法过错的;
3.过错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对责任人免予追究。
加重责任情形:执法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责任,不受上列内容所应承担责任的限制,直至取消执法资格:
1.同时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过错行为的;
2.同一年度内发生多起相同性质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行为的;
3.转移、销毁有关证据,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方法阻碍、干扰执法过错责任调查、追究的;
4.被责令限期改正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改正的;
5.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数额较大的;
6.导致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7.导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终审败诉的;
8.导致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四、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根据赔偿义务机关的性质和特点,以及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赔偿可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税务机关和税务执法人员违法行政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税务机关和税收执法责任人负有依法赔偿责任。税务机关承担的赔偿责任称行政赔偿,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称行政追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者处在他们的管理或监督之下的物体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一)侵权行为主体。侵权行为主体应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国家机关委托的组织和个人;(二)职务行为违法。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引起国家赔偿责任的根本条件;(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可引起赔偿的损害必须为侵权行为主体的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所造成。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精神损害的赔偿。
根据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特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赔偿的情形一般是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非法征收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是不可抗力和第三人的过错。
我国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和实现有两种途径:一种是赔偿请求人单独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请求,另一种是赔偿请求人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追偿是指国家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费用后,依法责令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是《国家赔偿法》所确立的根据损害程度确定赔偿的计算准则。
第一,关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标准。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的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灭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坏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6)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与赔偿。
第二,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是税务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或违纪、过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注意的是:公务员法规定免予行政处分,是指机关对虽有违反纪律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且经过批评教育已经认识并能够改正的违纪人员的一种处理措施。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如对服刑人员要给予开除的处分;对尚未构成刑事犯罪或构成犯罪但免于刑事起诉的,要依法追究行政处分责任,被追究行政责任的,要承担责任后果,如,给予了行政处分的,要承担处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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